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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802-2019英文版翻譯 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

2022-11-23 17:20 作者:標準翻譯網(wǎng)bzfyw  | 我要投稿

GA 802-2019英文版翻譯 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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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動車類型的規(guī)格和結構分類 、機動車使用性質(zhì)分類 ,以及車輛類型的確定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GB 7258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

3.1

道路車輛 road vehicle

設計和制造用于在道路上載運人員 、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yè) ,法律允許上道路行駛的車輛 ,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

3.1. 1

機動車 motor vehicle

由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 ,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 輪式車輛 ,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 、摩托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掛車 、有軌電車 、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 拖拉機,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 、整備質(zhì)量 、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 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 。

注 :改寫GB 7258-2017,定義 3.1.

3.1.1.1

有軌電車 tram

以電機驅(qū)動,架線供電 、有軌道承載的機動車 。

3.1.1.2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機等最大設計車速 小于或等于 20 kr曠h 的輪式拖拉機和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 40 km/h、 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shù)妮喪酵侠瓩C .

3.2

車輛類型 vehicle type

根據(jù)機動車的規(guī)格和結構確定的機動車類型 。

3.3

拼裝車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chǎn)的機動車 ;或者使用了報廢 、走私 、事故后整車理賠機動車的發(fā)動機〈驅(qū)動電機〉 、方向機(轉向器) 、變速器 、前后橋 、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

3.4

非法改裝車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改變了已認證或者已登記的結構 、構造或者特征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查 封 、抵押 、盜搶騙機動車的發(fā)動機(驅(qū)動電機) 、方向機〈轉向器〉 、變速器 、前后橋 、車架〈車身) 等五大總成 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

4 機動車規(guī)格

機動車規(guī)格分類見表 1。

車長大于或等于 6 000 mm 或者乘坐人數(shù)大于或等于 20 人的載客汽車

車長小于 6 000 mm 且乘坐人數(shù)為 10 19 人的載客汽車

車長小于 6 000 mm 且乘坐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 9 人的載客汽車 ,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車長小于或等于 3 500 mm 且內(nèi)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 1 000 mL (對純電動汽車為驅(qū)動電機總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 15 kW)的載客汽車

總質(zhì)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載貨汽車

車長大于或等于 6 000 mm 的載貨汽車,或者總質(zhì)量大于或等于 4 500 kg 且小于12 000 U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重型載貨汽車和低速貨車

車長小于 6 000 mm 且總質(zhì)量小于 4 500 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 和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

車長小于或等于 3 500 mm 且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 1 800 kg 的載貨汽車 ,但不包括 低速汽車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 50 km/h,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 2 000

車長小于或等于 4 600 mm,車寬小于或等于 1 600 mm ,車離小于或等于 2 000 mm, 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其中,采用方向盤轉向 、由傳動軸傳遞動力 、有駕駛室且駕 駛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間的 ,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 3 000 kg ,車長小于或等于

5 200 mm,車寬小于或等于 1 800 mm ,車離小于或等于 2 200 mm0 三輪汽車不 應具有專項作業(yè)的功能

以柴油機為動力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70 km/h ,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 4 500 kg ,車長小于或等于 6 000 mm,車寬小于或等于 2 000 mm,車離小于或等于 2 500 mm,具 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貨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yè)的功能

專項作業(yè)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 ,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 工程專項〈包括衛(wèi) 生醫(yī)療〉作業(yè)的汽車 ,如汽車起重機 、消防車 、混凝土泵車 、清障車 、高空作業(yè) 車 、掃 路車 、吸污車 、鉆機車 、儀器車 、檢測車 、監(jiān)測車 、電源車、通信車 、電視車、采血車 、 醫(yī)療車 、體檢醫(yī)療車等 ,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shù)〈包括駕駛人座 位〉超過 9 個的汽車〈消防車除外〉 專項作業(yè)車的規(guī)格分為重型 、中型、輕型 、徽 型 ,具體按照載貨汽車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有軌電車的規(guī)格按照載客汽車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50 km/h 或者內(nèi)燃機氣缸總排量大于 50 mL 或者電機額定功E鵬總和大于 4 kW 的摩托車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 50 km/h,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摩托車 :1)若使用 內(nèi)燃機驅(qū)動,內(nèi)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 50 mL;2 )若使用電驅(qū)動 ,電機額定功 率總和小于或等于 4 kW

總質(zhì)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掛車

總質(zhì)量大于或等于 4 500 kg 且小于 12 000 kg 的掛車

總質(zhì)量大于或等于 750 kg 且小于 4 500 kg 的掛車

總質(zhì)量小于 750 kg 的掛車

·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記載的乘坐人數(shù)為區(qū)間的 國產(chǎn)載客汽車〈包括以載 運人員為主要目 的的專用汽車〉 ,以《公告》上記載的乘坐人數(shù)上限確定其規(guī)格 E 對進口載客汽草,按實際核定的 乘坐人數(shù)確定其規(guī)格.乘坐人數(shù)包括駕駛人 .

b 不適用于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機牽引的掛車 .

e 機動車實革的車長與《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的公差符合相關管理規(guī)定且不超限時 ,以《公 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確定其規(guī)格 .

5 機動車結構

機動車結構分類見表 2。

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轎車 、面包車 、越野 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 體,雙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 ,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臥鋪的載客汽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 ,由位接裝置連接兩個車廂且連通,安裝座椅的載客 汽車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 5 人,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 數(shù)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fā)動機中置〈指發(fā)動機缸 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 之間的布置形式〉 ,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 0.90,乘坐人數(shù) 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 、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載客 汽車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載運特定人員并 完成特定功能的載客汽車 ,包括囚車 、殯儀車 、

救護車 、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 運鈔車 ,以及載客汽車類敏練草等由載客

汽車整車或底盤 、封閉式貨車改裝 但不屬于專項作業(yè)車的專用汽 車,也包括不屬

于專項作業(yè)車的其他乘坐人數(shù)大 于 6 人的專用汽車〈如電力 工程車〉 ,但不包括專

用校車

以電機驅(qū)動 ,與電力線相連,具有 4 個或 4 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道路 車輛

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者兩廂式 ,所有革輪能夠同時驅(qū)動 ,接近角 、離去角 、縱向通 過角 、最小離地間隙等技術參數(shù)按照高通過性設計的載客汽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的載貨汽車 ,包括具有隨車起重裝置的欄板載貨汽車 ,但 不包括多用途貨車 、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 車

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 、核定乘坐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 5 人〈含駕駛人〉 、駕駛室高

度小于或等于 2 100 mm、貨箱欄板〈貨廂〉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 1 500 mm、最

大設計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 的載貨汽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廂體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 車;除翼開式車輛外,廂體 的頂部應封閉 、不可開啟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 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載貨部位的

頂部應安裝有 與側面柵欄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調(diào)整的頂棚桿 ,且不應具有〈貨箱〉

液壓舉升機構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 與駕駛室聯(lián)成一體,車身結構為 一廂式或兩廂式的 載貨汽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罐體的載貨汽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元欄板 、元鎖具 、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裝置的 載貨汽車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植 ,專門運輸集裝箱〈包括罐式集裝箱〉的載貨汽車

載貨部位經(jīng)過特殊設計和制造 ,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載貨汽車

專門運輸特定物品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的載貨汽車 ,包括來固定安裝專用貨箱

的專用汽車,但不包括車輛運輸車 ,如:混凝土攪拌運輸車 、車廂可卸式 垃圾車 、氣

瓶運輸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由非封閉式貨車改裝的,雖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 于專項作業(yè) 車的汽車 如:工具車 、貨車類教練 車

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汽車

專門用于牽引全掛車的汽車

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即不具有載貨結構 ,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zhì) 量〈或托舉質(zhì)量)小于 1000 kg 的專項作業(yè)車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即核定載質(zhì)量(或托舉質(zhì)量〉 大于或等于 1 000 kg 的專 項作業(yè)車

裝有兩個車輪 、且兩個車輪均在縱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 車

裝有三個車輪,其中一個車輪在縱向中心平面上 ,另外兩個車輪與縱向中心平面 對稱布置,不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 ,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在二輪摩托車的右側裝有邊車的摩托車

載貨部位為欄極結構的全掛車,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全掛車;除翼開式車輛外 ,廂體的頂部應封閉 、不可 開啟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全掛車;載貨部位的頂部安裝有與側面柵欄 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diào)整的頂棚桿 ,且不應具有〈貨箱)液壓舉升機構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元欄板 、無鎖具 、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 裝置的 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元地極 ,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全掛車

裝備有專用設備或器具 ,用于專項作業(y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載運貨物的全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中置軸掛車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框架式中置軸掛車

中置軸旅居掛車和中置軸車輛運輸車以外的其他中置軸掛車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半掛車 ,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半掛車;除翼開式車輛外 ,廂體的頂部應封閉 、不可 開啟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 欄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調(diào)整的頂棚桿 ,且不應具有〈貨箱〉液壓舉升機構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 、無鎖具 、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 裝置的 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半掛車

采用低貨臺〈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大 于 1 150 mm) 、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

245 mm(公制〉或者 8.25 英寸〈英制〉 、與牽引車 的連接為鵝頸式〈連接部位不應具

有載運貨物的功能〉 ,用于運輸不可拆解大型物體的半掛 車

載貨部位經(jīng)過特殊設計和制造 ,專門用于運輸商品革的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 ,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半掛 車,但不包括牢輛運輸半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 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裝備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于專項作業(yè)半掛車的半掛 牢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 ,用于專項作業(yè)的半掛車

具有裝卸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具有挖掘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具有平地設備的輪胎式自 行機械

·普通客車 、專用客車和越野客車中的“客車”為“載客汽車”的縮寫 ,包括乘坐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情形 .

b 符合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結構特征的汽車 ,即使同時符合其他客 車結構特征 ,也應確定為無軌電車或越野客 車;同時符合兩者結構特征的汽車,應確定為無軌電車 .

e 郵政車 、冷藏車 、保溫草等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 ,以及非客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 ,根據(jù)其 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確定為相對應的載貨汽車 .

d 貨車 、掛車的載貨部位為非欄極結構時 ,若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 ,結構確定為“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 + 自卸”,如“罐式自卸” 、“平板自卸”;自卸式車輛如設計和制造上有可開啟的頂蓋時 ,不應視為違反標準規(guī)定 .

6 機動車使用性質(zhì)

6.1 機動車按使用性質(zhì)分為營運 、非營運和運送學生 。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 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 E 運送學生機 動車是指用于有組織地接送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 7 座及 7 座以上的載 客汽車 ,即校車 。

6.2 機動車使用性質(zhì)細類見表 3。

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shù)目蛙嚭统擞?車

城市內(nèi)專門從事公共交通客運的客車

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 至其指定地點的客車和乘用車

專門運載游客的客車和乘用車

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自行使用 ,不隨車配備駕駛勞務 、以租用時間或者 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

專門從事貨物〈危險貨物除外〉運輸?shù)呢涇?、掛車

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 、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腐蝕性物品等危險貨物的貨車 、 掛車

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司法行政系統(tǒng)(包括監(jiān)獄 、戒毒管理機關和司法局〉 和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zhí)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

用于滅火的專用機動車和現(xiàn)場指揮機動車

急救、醫(yī)療機構和衛(wèi)生防疫等部門用于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惰的專用機 動車

防汛、水利 、電力、礦山 、城建 、交通 、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 、搶救人民生命 財產(chǎn)的專用機動車和現(xiàn)場指揮機動牢

原為營運機動車(出租客運汽車除外〉 ,現(xiàn)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原為出租客運汽車 ,現(xiàn)改為非營運汽車 ,不再用作出租客運汽車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載客汽車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載客汽車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小學生和初中生)上下學的 7 座及 7 座以上 載客汽車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學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載客汽車

·經(jīng)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用于網(wǎng)約車經(jīng)營服務的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乘用車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 s

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退出網(wǎng)約車經(jīng)營服務 ,轉為非營運汽車的 ,為預約出租轉非汽車 ;

b 非蕾運機動車沒有對應使用性質(zhì)細類的 ,使用性質(zhì)確定為“非營運氣 除使用性質(zhì)確定為“非營運”“蕾轉非”“出 租轉非”“預約出租轉非”以外的機動車 ,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車輛 .

7 車輛類型的確定

7. 1 注冊登記

7.1.1 車輛類型根據(jù)機動車規(guī)格分類和機動車結構分類相加確定 ,規(guī)格分類在前,結構分類在后 ,如 “大型普通客車”“中型罐式貨車”“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牢”“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普通 二輪摩托車”等 。 但低速貨車的結構分類在前,規(guī)格分類在后,如“欄板低速貨車”“廂式低速貨車”“罐式低速貨車”等 。

7.1.2 元對應的規(guī)格分類時,車輛類型按照結構分類確定 ,如“輪式裝載機械” 。

7.1.3 三輪汽車無對應的結構分類 ,其車輛類型統(tǒng)一為“ 三輪汽車” 。除三輪汽車外的其他機動車 ,其 結構特征元對應的結構分類時 ,車輛類型按照機動車規(guī)格分類及最相近的結構分類相加確定 .

7.1.4 有軌電車元對應的結構分類 ,其車輛類型根據(jù)規(guī)格分類確定 ,如“大型有軌電車” 。

7.1.5 對專用汽車 ,應根據(jù)其基本車型 、是否裝載有專用設備或器具 、是否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業(yè)〈衛(wèi)生醫(yī)療作業(yè))等特征 ,確定為相應規(guī)格分類的專用客車 、專門用途貨車或其他結構分類的載貨汽車 、 專項作業(yè)車 。

7.1.6 注冊登記查驗確定的車輛類型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記載的車輛類型不一致時 ,應按照規(guī)定 程序?qū)ο鄳獌?nèi)容進行維護 。

7.2 其他要求

7.2.1 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車輛類型按照《機動車行駛證》的記載確定 。

7.2.2 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但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通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相應型號機動 車的登記信息 ,根據(jù)實車確定車輛類型;必要時 ,根據(jù)《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確定其規(guī)格分類和結構 分類 ,按照 7.1.1 7.1.5 確定其車輛類型 。

7.2.3 對其他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機動車 ,根據(jù)其車輛結構特征 ,按照車輛長度 、乘坐人數(shù) 、總質(zhì) 內(nèi)燃機排量、驅(qū)動電機功率 、最大設計車速等參數(shù)確定相應的規(guī)格分類 。

7.2.4 對叉車等以動力驅(qū)動的非道路車輛 ,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 ,應認定為機動車 ,元須確定其車輛類型 。

注 :以動力驅(qū)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 、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yè)施工 或者娛樂休閑,按照規(guī)定不能辦理注冊登記 、由動力驅(qū)動〈牽引〉的車輛 ,如 :叉車 、場地觀光游覽車 、全地形車 、 電動滑板車 、平衡車等 .

確定為拼裝車的 ,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收繳機動車 。

確定為非法改裝車的 ,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責令相關行為人將機動車恢復

8 標準實施

對本標準發(fā)布實施之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 ,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變更機動車的 車輛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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