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說 | 小議“酷吏”的釋義
◎朱屹 楊娜
現(xiàn)行辭書對于“酷吏”的釋義是基本相似的,如《辭源》對“酷吏”的釋義是“以嚴刑峻法殘虐百姓的官吏”,《辭海》對“酷吏”的釋義是“濫用刑罰、殘害人民的官吏”,《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酷吏”的釋義是“濫用刑罰、殘害百姓的官吏”。現(xiàn)代辭書如何定義“酷吏”,關系“酷吏”的歷史形象和歷史作用的評價問題,有些學者對此已作了研究。本文要討論的是,三部辭書將“酷吏”的執(zhí)法對象一律指向“百姓(人民)”,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
在正史中,為“酷吏”作傳,始于《史記》?!妒酚洝ぬ饭孕颉氛f:“民倍本多巧,奸軌(宄)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嚴削為能齊之。作《酷吏列傳》第六十二。”《后漢書·酷吏列傳》也指出:“漢承戰(zhàn)國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閭里。且宰守曠遠,戶口殷大。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族滅奸軌(宄),先行后聞?!边@里所說的“多巧”“奸軌(宄)”“豪猾”之民,只是“酷吏”執(zhí)法對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執(zhí)法對象則是權貴、作奸犯科的官吏以及橫行地方的豪強惡霸。據筆者統(tǒng)計,見諸正史的“酷吏”不到百人,而真正殘害百姓(人民)的“酷吏”只占極少數。如《史記·酷吏列傳》記載的王溫舒,“督盜賊,殺傷甚多,稍遷至廣平都尉”。再如漢武帝時期的江充在處理巫蠱事件時,“民轉相誣以巫蠱,吏輒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數萬人”(《漢書·江充傳》)。分析這兩則史料,王溫舒“督盜賊,殺傷甚多”,“盜賊”中或許有被裹挾的百姓(人民);江充制造的人間慘案中,被殺的無辜百姓肯定是有的。
然而,從西漢至隋唐,大多數“酷吏”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于百姓是施以保護的,如《漢書·酷吏傳》記載的嚴延年,他在擔任河南太守時,“其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貧弱雖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內之”。正史記載的其他“酷吏”,他們在執(zhí)法過程中的主要執(zhí)法對象是權貴、地方豪強以及盜賊盜匪、豪猾之民,不僅抑制、打擊了特權階級和橫行鄉(xiāng)里的黑惡勢力,而且間接地保護了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真正濫用刑罰、殘害百姓(人民)的官吏卻沒有被史家列入“酷吏”。僅以唐朝為例,“唐初四杰”之一的詩人楊炯,在擔任盈川令時,“為政殘酷,人吏動不如意,輒搒殺之”(《舊唐書·文苑傳上》)。中唐時的郭元振,擔任通泉縣尉時,“前后掠賣所部千余人,以遺賓客,百姓苦之”(《舊唐書·郭元振傳》)。劍南節(jié)度使嚴武橫征暴斂,“峻掊亟斂,閭里為空”(《新唐書·嚴武傳》)。
類似楊炯、郭元振、嚴武這樣的官吏為什么沒有被視為“酷吏”,這就涉及史學家的治國理念以及對“酷吏”的認定標準問題:二十四史的作者,基本上是尊儒排法的,儒家主張的是以德治國,自然將那些奉法家思想為圭臬的官吏之所作所為視為殘暴。同時,在“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官本位時代,某些官吏對另一些官吏,包括作奸犯科的官吏施以嚴刑峻法,無不被冠以“酷吏”之名,而那些對百姓(人民)施暴的官吏,正史的作者盡管對百姓抱以同情,但在書寫歷史時,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和準確的歷史評判。這就是“酷吏”之所以被視為“酷吏”的一個重要原因。
著名教育家、革命先輩徐特立同志對正史所載的“酷吏”有著獨到的看法,“他素來憤恨社會的不平,贊成歷史上的游俠,喜歡《史記》《漢書·酷吏傳》,認為酷吏是鋤豪強的,但共產黨卻不用游俠的、酷吏的方法,而鏟除了社會上最大的不平”(《炎黃春秋》2022年第10期第36頁)。徐特立同志不僅博古通今、學養(yǎng)深厚,而且親自參加了湖南農民運動,他對歷史上的“酷吏”的認知——“酷吏”的作為是鏟除豪強和社會不公的,對于現(xiàn)代人深入解讀“酷吏”是有極大啟發(fā)的。
關于“酷吏”的釋義,李行健先生主編的《現(xiàn)代漢語規(guī)范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2004年)的解釋是:“濫用刑罰的殘暴官吏?!边@個釋義去掉了“酷吏”的執(zhí)法對象——百姓(人民),我們認為是比較科學的。值得注意的是,辭書收錄的“酷吏”畢竟是一個歷史名詞,用現(xiàn)代的視角看,“酷吏”所處時代的法律本身就帶有殘暴性,那么,他們的執(zhí)法行為究竟是依法而行,還是濫用刑罰,這是一個需要法學界專家深入討論的問題。
(本文刊于《咬文嚼字》2023年第1期《有此一說》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