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誣告別人什么罪,你也要判什么罪!誣告與反坐

誣告與反作
1.清末修訂《大清刑律草案》時,爆發(fā)了著名的禮法之爭。禮法之爭的一個爭論的焦點就是誣告是否應該反坐,其中兩派之一的法理派認為對于誣告類的行為應該分為民事誣告和刑事誣告,同時誣告類的行為責任不僅僅是誣告者的責任,相關(guān)的司法機關(guān)和審核機關(guān)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因為他們對于誣告者所反映的客觀事實應該進行調(diào)查和甄別,才能做出最后的決定。
禮教派認為對于誣告者的犯罪行為采取這種分層次分情況的處罰不符合中國的現(xiàn)狀,采取很多的處罰層次會導致這個制度推廣起來非常困難。
2.誣告一律反坐,可能會降低司法機關(guān)的審查職責,會導致司法瀆職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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