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guī)У侥蟹郊业呢敭a。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彩禮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或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二、嫁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婚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情景案例
楊某和李某相戀多年,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楊某是家中獨女,楊某的媽媽非常疼愛她,在楊某出嫁時為其準備了50萬元的壓箱錢作為嫁妝。在楊某與李某結婚登記之前,這50萬元就已經存到了楊某的銀行賬戶里。
兩人登記結婚擺了酒席后,李某因生意上急需資金周轉,便向楊某要這50萬元。楊某不肯,認為這是母親給的壓箱錢,不能輕易動用,更擔心丈夫會亂花。李某則認為這50萬元的“嫁妝”,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當然可以動用。楊某反駁,這錢是母親在自己和李某結婚登記之前給的,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李某并不能擅自使用。
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那么,楊某母親婚前給付楊某的50萬元的“嫁妝”到底屬于楊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裁判觀點】
“嫁妝”的性質要根據女方父母贈與的時間來判斷。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贈與給女方的,那么應視為女方父母對于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后贈與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確表示該嫁妝僅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那么該嫁妝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官解讀】
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如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榍皞€人所有的貨幣及一般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包括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相關的補償費等。該種財產具有人身性質,是救濟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財產,賠償和補償的是該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損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須歸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人身損害賠償各項費用的具體性質來看,不能將所有費用籠統(tǒng)地認定為個人財產,比如因務工減少的收入,該收入對應的時間如果是婚姻存續(xù)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既然贈與人或者被繼承人明確將財產贈予與、繼承或指定給特定人,那么應當尊重贈與人與被繼承人的意愿,將該筆財產確定為接受贈與或者繼承一方的個人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個人衣物、書籍、資料等都是極具個人屬性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但是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應當除外,因為這些物品中有些價值極大,完全歸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關于“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權性質的財產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其他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確定。具體包括:
一是婚前個人財產增值部分?;榍皞€人財產在婚后增值,應當分為兩個部分:經過夫妻共同管理、經營部分的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增值和未經共同管理、經營部分的增值,為個人財產。比如丈夫婚前個人名下有10萬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漲到15萬元,那么增值的這5萬元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
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險金。人壽保險金、傷害保險金等具有人身性質,只能作為個人財產。
四是其他個人財產。如與個人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獎品、獎金,國家資助優(yōu)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一方創(chuàng)作的手稿、文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等,應當為個人所有。
總結:楊某的50萬元“嫁妝”是其母親在二人結婚登記前贈與楊某,并存入楊某的銀行賬號,應視為對楊某個人的贈與,該筆“嫁妝”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管婚姻關系持續(xù)多久,該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特別提醒】
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越來越貴重,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容易為此產生糾紛。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和訂親彩禮的歸屬及時明確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