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會做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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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在偵查階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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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安采取措施的目的進行劃分,筆者將其分為兩類,“調(diào)查措施”與“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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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diào)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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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diào)查措施,目的在于收集案件相關的證據(jù)材料,了解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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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別人配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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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確定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的調(diào)查,稱為“勘驗、檢查”。
?????? 對可能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的調(diào)查,稱為“搜查”。
?????? (值得注意的是,搜查有時是為了“抓人”,而這顯然是出于“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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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一十三條?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 第二百二十二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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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別人配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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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犯罪嫌疑人的問話,稱為“訊問”。公安可以“傳喚”、“拘傳”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過來。
?????? 對被害人及證人的問話,稱為“詢問”。公安同樣可以讓這些人過來,但不稱為“傳喚”,也不能“拘傳”,只能通知。
?????? 需要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配合,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比對或確認的,稱為“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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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一十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 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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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金融機構(gòu)等單位協(xié)助,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股權(quán)等的調(diào)查,稱為“查詢”。
需要聘請專家,調(diào)查案件中的專業(yè)性問題,稱為“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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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jié)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 第二百四十八條?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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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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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措施,目的在于使案件相關的證據(jù)材料或犯罪嫌疑人處于公安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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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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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股權(quán)等的控制,稱為“凍結(jié)”。需要金融機構(gòu)等單位的協(xié)助。
?????? 對與案件相關的財物、文件的控制,稱為“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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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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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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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面提到的拘傳和搜查具有對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外,還有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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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自行決定的抓人,稱為“(刑事)拘留”。
?????? 由檢察院決定(批捕)、公安執(zhí)行的抓人,稱為“逮捕”。
?????? 如果公安抓不到人,可以發(fā)布通緝令,稱為“通緝”。
?????? 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關押,在家里待著,但會受到公安監(jiān)視,且需要遵守相關規(guī)定(如不能隨意外出),稱為“監(jiān)視居住”。
?????? 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關押,但需要遵守公安規(guī)定(如報告行蹤、隨叫隨到),稱為“取保候?qū)?/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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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彛?……
??????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jiān)視居?。骸?/span>
?????? 第一百三十三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qū)徤胁蛔阋苑乐拱l(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 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fā)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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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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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偵查措施不是某個具體措施,一般包括記錄監(jiān)控、行蹤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場所監(jiān)控等措施,適用條件苛刻,可以是為了調(diào)查取證,也可以是為了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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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偵查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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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終結(jié),即公安偵查階段結(jié)束,公安要將案件(包括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jù)等)移送檢察院,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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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八十三條?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案件事實清楚;
?????? (二)證據(jù)確實、充分;
?????? (三)犯罪性質(zhì)和罪名認定正確;
?????? (四)法律手續(xù)完備;
??????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jù),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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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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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終結(jié),案件移送檢察院后,可能會被檢察院退回公安,公安需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進行補充偵查,案件再次進入偵查階段。但檢察院最多退回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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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
?????? 第二百九十五條?偵查終結(jié),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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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