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總經(jīng)理討薪895萬,最新判決來了
又有券商投行老總離職后起訴公司。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中郵證券與原投行部總經(jīng)理劉某關于勞動爭議的二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中郵證券前任投行總經(jīng)理劉某在離職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郵證券支付工資差額、遞延獎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項目獎金等,合計約895萬元。

由于雙方此前已經(jīng)歷仲裁,中郵證券對仲裁結果不滿,亦提出起訴。
從雙方爭議情況來看,主要是由于因中郵證券投行部新舊“獎勵辦法”產(chǎn)生的分歧,因為這關系著劉某約817萬的獎金問題。
根據(jù)劉某主張的舊版《投行部獎勵辦法》,部門項目獎金乘以20%為投行部管理層的管理獎金,再乘以95%為劉某的個人獎金。
中郵證券已付劉某2020年度項目獎金76.35萬元,剩余816.91萬元未給付。因中郵證券已經(jīng)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將上述項目獎金付清。
中郵證券稱,投行部于2019年11月制定實施了《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核算與獎勵辦法》,即舊獎勵辦法。
該辦法實施前未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廣泛征求部門員工意見,分配給部門領導及管理層人員的獎金比例過高,嚴重缺乏公平合理性,受到廣泛質(zhì)疑。
2020年7月,中郵證券人力資源部發(fā)函要求投行部修改舊獎勵辦法以分配項目獎金。在此情況下,投行部于2020年7月決定并開始舊獎勵辦法的修訂工作,確定2020年部門業(yè)務獎金將按新獎勵辦法執(zhí)行分配。

此外,中郵證券還表示,劉某入職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現(xiàn)較差。
中郵證券闡述了六個方面的理由:
一、劉某主導的2019年獎金分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侵犯了其他員工的權益,在集團內(nèi)部導致惡劣影響;
二、在民主評議測評中,認同率位于最末位;
三、在2019年度綜合考評結果中,績效考核結果為D(末等);
四、被公司黨委書記進行提醒談話后仍無明顯改進,無法勝任工作;
五、2020年民主測評仍位于最末位。
六、劉某因工資差額及獎金發(fā)放等問題與公司產(chǎn)生爭議,與公司關系破裂,無心認真工作,以致于無法勝任工作。
根據(jù)法院認定事實,一審法院最終部分支持了劉某的訴求,即判決中郵證券支付劉某2020年工資差額28萬元、2019年項目遞延獎金26.96萬元、2020年項目遞延獎金38.87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萬元。

二審法院進一步認為,項目獎金屬于激勵性薪酬,中郵證券在項目獎金的分配問題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可綜合考量公司經(jīng)營狀況、既往制度運行情況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訂相關獎勵辦法。
項目獎金相關制度涉及的是中郵證券員工的利益,并非僅關系某個勞動者的個人利益,用人單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內(nèi)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訂相關制度。
二審法院認為,劉某關于中郵證券應支付其上述期間項目獎金816.91萬元且應一次性付清的上訴意見,依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維持原判。
作者 | 張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