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爭論》第一章:什么叫戰(zhàn)爭(一)
一引言
我們首先研究戰(zhàn)爭的各個要素,然后研究它的各個部分或環(huán)節(jié),最后就其內在聯系研究整體,即先研究簡單的再研究復雜的。因為在這個問題上,研究部分時更需要常??紤]到整體。所以研究這個問題時,比研究其他問題更有必要先對整體的性質有一個概括的了解。
二定義
在這里,我們只想談談戰(zhàn)爭的要素——搏斗,而不打算一開始就給戰(zhàn)爭下一個冗長的政論式的定義,戰(zhàn)爭無非是擴大了的搏斗。如果我們想要把構成戰(zhàn)爭的無數個搏斗當成一個統(tǒng)一體來考慮,那么最好設想一下兩個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圖用體力迫使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對方,讓對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所以,戰(zhàn)爭是迫使敵人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
暴力用技術和科學的成果裝備自己來對付暴力。暴力受到的國際法慣例的約束是微乎其微的,這些限制與暴力同時存在,但在實質上并沒有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敵人是目的。也就是物質暴力(因為除了國家和法的概念之外就沒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為了確有把握地達到這個目的,必須讓敵人無力抵抗,因此從概念上講,使敵人無力抵抗是戰(zhàn)爭行為真正的目標。這個目標取代了上述目的,并將它作為不屬于戰(zhàn)爭本身的東西而在某種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會很容易認為,必然會有一種巧妙的方法,不用造成太大的傷亡就能打垮敵人或者解除敵人的武裝,并且認為這是軍事藝術發(fā)展的真正方向。這種看法不論多么美妙,卻是一種必須消除的錯誤思想,因為在類似戰(zhàn)爭這樣危險的事情中,從仁慈產生的這種錯誤思想正是最為有害的。因此,不顧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對方不同樣做的時候,就一定會取得優(yōu)勢。物質暴力的充分使用決不排斥智慧同時發(fā)揮作用,這樣一來,他就使對方也只得這樣做,于是雙方就會趨向極端,這種趨向除了受內在的牽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別的任何限制。
問題必須這樣看。因為厭惡這個殘暴的要素而忽視它的性質,這是沒有好處的,甚至是錯誤的。
假使說文明民族的戰(zhàn)爭的殘酷性和毀滅性比野蠻民族的戰(zhàn)爭小得多,那么,這也是交戰(zhàn)國本身的社會狀態(tài)和這些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所以,如果硬說緩和因素屬于戰(zhàn)爭哲學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雖然戰(zhàn)爭是在社會狀態(tài)和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之中產生的,是由它們決定。限制和緩和的,可是它們并不是屬于戰(zhàn)爭本身的東西,它們在戰(zhàn)爭發(fā)生以前就已存在。
人與人之間的斗爭本來就包含敵對意圖和敵對感情這兩種不同的要素。我們之所以選擇敵對意圖這個要素作為我們的定義的標志,只是因為它帶有普遍性。因為,甚至最野蠻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沒有敵對意圖也是無法想象的,而許多敵對意圖,卻一點也不帶敵對感情,至少不帶強烈的敵對感情。在野蠻民族中,來自感情的意圖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當中,出于理智的意圖是主要的。但這種差別是當時的社會狀態(tài)。制度等決定的,并非野蠻和文明本身決定的。所以,并不是每個場合都必然有這種差別,而只在大多數場合有這種差別??傊?,哪怕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間也可能燃起強烈的仇恨感。
可見,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戰(zhàn)爭說成純粹是政府之間的理性的行為,認為戰(zhàn)爭越來越擺脫一切激情的影響,以致最后實際上不再需要使用軍隊這種物質力量,只需計算雙方的兵力對比,對行動進行代數演算就行了,那是極大的錯誤。
理論已開始向這個方向發(fā)展,但最近幾次戰(zhàn)爭糾正了它。戰(zhàn)爭既然是一種暴力行為,就肯定屬于感情的范疇。哪怕戰(zhàn)爭不是感情引起的,總還同感情或多或少有關,而且取決于敵對的利害關系的大小和長短,關系的大小不取決于文明程度的高低。
假使我們發(fā)現文明民族不殺俘虜,不破壞城市和鄉(xiāng)村,那是因為他們在戰(zhàn)爭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學會了比這種粗暴地發(fā)泄本能更有效地運用暴力的方法。
火器的不斷改進?;鹚幍陌l(fā)明已經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一點沒有妨礙或改變戰(zhàn)爭概念所固有的消滅敵人的傾向。
我們再重復一下我們的論點:暴力的使用是無限度的。戰(zhàn)爭是一種暴力行為,所以,交戰(zhàn)的每一方都使對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樣使用暴力,這就產生一種相互作用,從概念上說,這種相互作用肯定會導致極端。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種極端第一種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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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標是使敵人無力抵抗
我們已經說過,讓敵人無力抵抗是戰(zhàn)爭行為的目標?,F在我們仍要指出,至少在理論上必須如此。
要敵人服從我們的意志,就必須讓敵人的處境比按我們的要求作出犧牲更為不利,這種不利至少從表面上看應該不是暫時的,不然,敵人就會等待較有利的機會而不屈服了。因此,繼續(xù)進行的軍事活動所引起的處境上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對敵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論上必須如此。作戰(zhàn)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處境是完全無力抵抗。因此,如果要用戰(zhàn)爭行為迫使敵人服從我們的意志,那么就必須使敵人或者真正無力抵抗,或者陷入勢將無力抵抗的境地。由此可得出結論:解除敵人武裝或打垮敵人,不管說法如何,必然始終是戰(zhàn)爭行為的目標。
戰(zhàn)爭總是兩股活的力量之間的沖突,并非活的力量對死的物質的行動,因為一方絕對的忍受就不能成為戰(zhàn)爭。如此,上面所談的戰(zhàn)爭行為的最高目標,無疑是雙方都要考慮的。這又是一種相互作用。在我們沒有打垮敵人以前,不能不擔心會被敵人打垮,因此我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不得不象敵人那樣行動,就象敵人只得象我們這樣行動一樣。這是第二種相互作用,它造成第二種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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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想要打垮敵人,我們就必須根據敵人的抵抗力來決定應當使用多大的力量。敵人的抵抗力是兩個不可分割的因數的乘積,這兩個因數即現有手段的多寡和意志力的強弱。
現有手段的多少是能確定的,因為它有數量可作根據(雖然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強弱卻很難確定,只能根據戰(zhàn)爭動機的強弱作大略的估計。假使我們能用這種方法大體上估計出敵人的抵抗力,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它來決定自己應該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增加力量以造成優(yōu)勢,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增強我們的力量。但是敵人也會這樣做。這又是一個相互間的競爭,從純概念上來講,它又必然會趨向極端。這就是我們遇到的第三種相互作用和第三種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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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現實中的修正
在純概念的抽象領域里,因為思考的對象是個極端的東西,是一場自行其是的。除了服從本身內在的規(guī)律以外不受任何別的規(guī)律約束的那些力量的沖突。思考活動在達到極端之前是決不會停止的。所以,如果我們要在戰(zhàn)爭的純概念中為提出的目標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個絕對點,那么在經常不斷的相互作用下,我們就會陷入玩弄邏輯所引起的無法捉摸的概念游戲之中,就會趨向極端。如果要堅持這種追求絕對的態(tài)度,不考慮一切困難,而且一定要按嚴格的邏輯公式,認為每一次都必須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無論何時都必須準備應付極端,那么這種作法只是紙上談兵,一點也不適用于現實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個容易求出的絕對值,我們仍然只能承認,人的感情是很難接受這種邏輯幻想的支配的。假使接受了這種支配,那么在某些情況下就會造成力量的無謂浪費,這必然同治國之道的其他方面發(fā)生抵觸,同時還要求意志力發(fā)揮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符的程度,這種要求是不能實現的,因為人的意志向來都不是靠玩弄邏輯獲得力量的。
假如我們從抽象轉到現實,那么一切就變化了。在抽象領域中,一切往往被想象得盡善盡美,我們必然會想象作戰(zhàn)的這一方同那一方一樣不僅在追求完善,并且正在達到完善的地步。但在現實中真是這樣的嗎?除非在下列情況下才會如此:
?。ǎ保?zhàn)爭是突然發(fā)生的。跟以前的國家生活沒有任何聯系的和完全孤立的行為;
(2)戰(zhàn)爭是唯一的一次決戰(zhàn)或是若干個同時進行的決戰(zhàn);
?。ǎ常?zhàn)爭的結局,對戰(zhàn)后政治形勢的估計不會對戰(zhàn)爭發(fā)生任何影響是絕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