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K-1簽證簡介及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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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國國會認識到當時配偶簽證種類的不足,因此設立了K-1未婚夫(妻)簽證。在設立K-1簽證之前,美國公民可以選擇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結婚,然后以婚姻為基礎申請外籍配偶的移民簽證。此外,還可以選擇讓外籍未婚夫(妻)申請B-2(旅游)簽證然后到美國結婚,但申請B-2簽證要求外籍未婚夫(妻)不得有移民傾向,這就嚴重的限制了外籍未婚夫(妻)的申請資格。?美國國會希望通過設立K-1簽證為外籍未婚夫(妻)到美國結婚和移民創(chuàng)造條件。
2013年7月1日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下簡稱移民局)要求其工作人員在審閱移民簽證申請時,以相同的標準對待異性和同性配偶或未婚夫(妻)。?移民涉及的婚姻合法性及有效性將由結婚地的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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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移民局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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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申請應遞交到移民局達拉斯Lockbox中心,然后再從那里被轉移到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或佛蒙特州當中的一個服務中心,并由那里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作出裁定。各服務中心分工處理申請是為了平衡工作負擔。美國境外移民局辦事處無法對申請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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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的文件
申請包應包括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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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國土安全部”的340美元申請費
未婚夫妻各自的G-28代理律師準入通知
G-1145 表,即申請接收E通知(通過電子郵件和/或SMS(短信服務)獲取移民局接收申請的通知)
I-129表,外籍未婚夫(妻)移民申請
G-325A,個人基本信息表(美國公民與外籍未婚夫(妻)各一份)
未婚夫婦雙方在遞交申請前30天內拍攝的護照證明相各一張
美國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據(jù)——美國出生證明復印件、有效美國護照復印件、入籍證明復印件和/或公民證明復印件
證明美國申請人和外籍受益人以前婚姻依法終結的證明文件(例如離婚判決書、死亡證明或婚姻無效判決書)
在全美認可同性戀婚姻以前,同性戀情侶中的美國申請人必須在書面陳述中詳細說明雙方在婚姻平等管轄區(qū)的結婚計劃,而且婚禮計劃的證據(jù)也必須表明婚禮將在婚姻平等的州舉辦。然而,現(xiàn)在已經(jīng)沒有這樣的要求了。
任何一方的年齡需要得到特別同意或許可才可以在結婚所在地管轄區(qū)結婚的,須提供此類同意或許可的證據(jù)。
情侶雙方有人使用的名字與相關文件顯示不同的,應提供更改姓名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結婚證、合法收養(yǎng)證明或法院庭諭。
犯有上文提到的特定罪名的美國申請人必須遞交相關的警方犯罪記錄及法院記錄,即使該記錄是不能公開的或已從檔案中刪除的,也仍然要遞交。
申請《國際婚介管理法案》豁免的美國申請人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
未婚夫婦雙方過去兩年見面的證據(jù)(申請豁免的除外)、有效戀愛關系的證據(jù)以及彼此打算在未婚夫(妻)以K-1身份入境后90天內結婚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可能包括:
雙方各自的書面聲明(案件難辦的,還應遞交第三方書面聲明,例如親屬)
雙方合影,尤其是相機自動在照片上生成日期的合影。(彼此與對方父母的合影對申請更有幫助)
能證明一方曾長途旅行去與對方見面或雙方曾一起旅游的機票和登機牌。
彼此往來信件、電子郵件、電話賬單等的復印件。
計劃婚禮的證據(jù),例如會堂預訂、酒席、花卉、婚禮禮堂的預訂及押金收據(jù),婚禮邀請函、主持婚禮儀式的牧師發(fā)來的信件、蜜月機票預訂或酒店預訂等。
購買訂婚戒指或聘請婚禮樂隊的收據(jù)。
證實長途旅行去與另一方見面的帶有印章的護照復印件
I-129F表格已包含未婚夫(妻)子女,所以子女不需要單獨遞交申請。
雖然遞交的支持性證據(jù)是復印件,但之后移民局有權要求遞交原件以供審閱。非英語文件需遞交認證英語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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