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慶只是搶章奪當當?背后可能還有后手

文章寫于2020年4月,部分推測請以實際調(diào)查結(jié)果為準。
作者:高云(汪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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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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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將公司印章視為皇帝玉璽,將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混同于公司法上的股東股權(quán),運用叢林時代的蠻力搶奪替代文明社會的依法行事,實質(zhì)上是視文明社會規(guī)則為無物的率性妄為,枉自此人早年時還號稱人生理想是期望通過圖書文化影響社會進步,實在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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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李國慶淪落到今天這種眾叛親離的局面,結(jié)合他今天的沖動和蠻干來看,似乎一切都在情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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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他個人而言是悲劇,對我們,對社會則是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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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網(wǎng)李國慶與俞渝的恩怨情仇已經(jīng)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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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俞渝一向比較理性和低調(diào),自從李國慶在接受電視臺采訪時摔杯為號開始,他在我心目當中就打上了草莽英雄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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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他又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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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早上,李國慶帶著4名大漢,閃電般闖入當當網(wǎng)辦公區(qū),將當當系36家公司的11枚公章和37枚財務章細數(shù)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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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當當網(wǎng)行政崗及時報警,還把大門鎖上,但竟然也給李國慶成功突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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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凱旋的李國慶旋即用搶來的當當印章在《告當當全體員工書》蓋上紅印,宣布全面接管當當,解除俞渝當當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jīng)理等職務,頗有千里江山一日還的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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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當當系36家公司的控制權(quán)就這樣易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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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李國慶的閃電攻勢,網(wǎng)上頓時掀起熱議,討論焦點集中在如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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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國慶搶奪當當印章有用嗎?公司股東誰拿到印章是否就意味著誰就能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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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國慶宣布罷免俞渝有效嗎?公司股東是否可以通過臨時股東會的形式接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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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這兩個問題之前,我先檢索了一下“搶奪印章”類似案例,發(fā)現(xiàn)類似事件可謂是層出不窮,已經(jīng)儼然成為中國企業(yè)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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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大眾證券報》在2019年12月25日發(fā)布的《“搶章”大戰(zhàn)頻上演 印章失控接連引發(fā)公司爆雷》的新聞報道,里面詳寫了多家上市公司的“搶章大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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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例如聚力文化因為高層內(nèi)訌導致印章被盜;
l?ST雙環(huán)爆出外部人士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用于開展保兌倉業(yè)務;
l?華儀電氣發(fā)生控股股東搶奪印章及銀行復核U盾;
l?ST圍??毓晒蓶|及董事因私用公章等行為遭行政監(jiān)管;還有金盾股份印章被偽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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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大家都對公司印章尤其是公章如此重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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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在中國法律當中,各種公司印章尤其是經(jīng)過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印章,往往默認代表公司真實意志,除非證明公司印章是假的,否則蓋有公司印章的法律文件能夠直接約束公司,甚至高于法定代表人簽字地位,因此在司法實踐當中有“認章不認人”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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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不難理解,李國慶為什么要不惜一切搶奪公司印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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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他這樣做法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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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搶奪當當印章有用嗎?
公司股東誰拿到印章是否就意味著誰就能控制公司?
?公司印章應該歸誰保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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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至今為止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通常是交由公司法人內(nèi)部的管理規(guī)則自行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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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法實踐當中的法院態(tài)度,則一致認為應當由公司自行持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包括股東均不得自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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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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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盛大偉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程某返還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中(案號:(2012)一中民終字第10016號)就認定: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公司相關證照應當由公司持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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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陳玉高與無錫市聯(lián)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4)蘇審三商申字第0247號)當中也認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有其獨立的意志,公司證照、印章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上述財產(chǎn)理所當然屬于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妨礙公司獨立意志的實現(xiàn)。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組織,其證照、印鑒章、財務賬冊等必定是由公司具體的管理人員掌管、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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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魯商終字第145號判決書當中更明確地認為:公司證照印章等作為公司財產(chǎn)和公司經(jīng)營活動中進行意思表示的手段,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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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雖然沒有看到當當網(wǎng)內(nèi)部的印章管理規(guī)定,但據(jù)常理推測,當當網(wǎng)內(nèi)部一定有類似的明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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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李國慶作為當當網(wǎng)的股東,也不能強行將當當網(wǎng)的印章?lián)屪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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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國法律規(guī)定,面對上述行為,當當網(wǎng)可以有如下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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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循民事途徑起訴李國慶要求返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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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網(wǎng)可以自己的名義,循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李國慶,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當當網(wǎng)印章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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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上述司法判例,可以預見李國慶的官司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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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打民事官司費時日久,甚至需要數(sh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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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缺少了印章的當當網(wǎng)雖然能夠憑借法定代表人俞渝的個人簽字勉強維持一時,但始終會給當當網(wǎng)的日常經(jīng)營造成巨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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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數(shù)年的印章缺位,當當網(wǎng)一定是耗不起的。因此,民事起訴一定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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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向公安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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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網(wǎng)已經(jīng)采取了這個舉動,接下來就看公安如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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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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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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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安局如果立案查處“搶奪公章”等類似行為,還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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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目前的現(xiàn)實情況是,公安對于此類涉及股東之間的糾紛往往將之定性為民事糾紛,通常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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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會提出疑問,當當網(wǎng)可以立刻向公安報案遺失印章,申請重刻不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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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條路還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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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xiàn)在已經(jīng)捅破了天,當當網(wǎng)印章并無遺失,而是被人搶走了,所以你向公安報案遺失屬于報假案,公安將拒不受理,嚴重一點還會追究你報假案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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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建議是,應當及時組成得力的律師團隊,代表當當網(wǎng)與公安溝通,力陳此案的嚴重性,包括本案在網(wǎng)上已經(jīng)引起廣大關注,加上李國慶搶走的并非1、2枚公章,而是當當系36家公司全部11枚公章和37枚財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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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影響面非常廣,社會影響很壞,而且關系到當當系36家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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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當當網(wǎng)能夠向公安部門充分說明相關情況,對于影響如此之大的社會熱點事件,公安不會無動于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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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碼,要求李國慶將搶走的公章細數(shù)交還給當當網(wǎng)以維持公司正常經(jīng)營,應該是大概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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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宣布罷免俞渝有效嗎?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通過臨時股東會的形式接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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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好好研究一下李國慶罷免俞渝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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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國慶所發(fā)聲明來看,李國慶通過自創(chuàng)的算法,將自己封為當當網(wǎng)第一大股東,他的算術題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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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國慶將自己與俞渝合計持有的當當網(wǎng)91.71%股權(quán),按照他認為的“基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財產(chǎn)共有原則”自行作出分割,計算出自己應該占一半,于是推論出自己實際持有當當網(wǎng)45.855%股權(quán),再加上兩個小股東天津騫程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合伙企業(yè)(占股4.4%)、天津微量企業(yè)管理咨詢合伙企業(yè)(占股0.28%)的股權(quán)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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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李國慶算出他自己應當合計控制當當網(wǎng)53.87%股權(quán),于是榮升當當網(wǎng)的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了。
李國慶正是依仗著上述算法,自封持股53.87%的第一大股東身份,并在2020年4月24日,宣布召開臨時股東會,改組當當網(wǎng)董事會,任命李國慶、俞渝、陳立等擔任董事,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jīng)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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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惜,中國《公司法》并不是李國慶這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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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的算法,至少存在兩處明顯的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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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的說法混淆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quán)利和股東權(quán)利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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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論李國慶正與俞渝在辦理離婚,據(jù)說雙方已就當當網(wǎng)股權(quán)如何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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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說,即使李國慶正與俞渝夫妻雙方名下的所有當當網(wǎng)股權(quán)均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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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jù)中國公司法關于股東對公司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和經(jīng)營權(quán)相分離的原則和股東資格以法定登記為準的原則:沒有登記為公司股東的一方,充其量只擁有夫妻共有股權(quán)對應的收益權(quán),而不得以公司股東名義主張股東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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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均以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為準,并不因為該股權(quán)是否屬于夫妻共有性質(zhì)就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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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當當網(wǎng)目前的股東登記情況,俞渝名下共擁有當當網(wǎng)64.2%股權(quán),李國慶擁有當當網(wǎng)27.51%股權(quán),這才是中國法律承認的當當網(wǎng)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俞渝才是當當網(wǎng)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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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李國慶自己手上的當當網(wǎng)27.51%股權(quán)再加上他號稱兩個支持他的小股東5%股權(quán),實際上,李國慶只控制了當當網(wǎng)32.51%股權(quán)。至于他通過自創(chuàng)算法,將自己的持股比例推算出53.87%,也就是在自己家里算給自己看著高興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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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基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原則”來計算公司股權(quán),這明顯是找錯了婚姻律師來辦理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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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國慶還可能有另外一層深意,就是押寶在他和俞渝的離婚訴訟上,因為這個離婚訴訟已經(jīng)拖延日久,很可能會得到股權(quán)平均分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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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李國慶今天的這種自創(chuàng)算法就會變成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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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無論在投票權(quán)抑或召開程序上,李國慶的424股東會決議均可能因為存在嚴重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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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即使小股東也擁有相應的股東權(quán)利,也可以要求召開股東會,李國慶作為當當網(wǎng)的小股東,當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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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中國《公司法》同時賦予了公司高度自治權(quán)利,對于重大事件的投票權(quán)、股東會召集權(quán)和召開程序等,均賦予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當當網(wǎng)畢竟是一家曾經(jīng)的上市公司,內(nèi)部法人治理做了應該不止數(shù)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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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常理推測,當當網(wǎng)的公司章程通常都會對于類似罷免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總經(jīng)理、任命董事以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件均有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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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guī)范的公司章程版本,通常會規(guī)定凡是對于公司的重大事件,超過持股比例2/3的股東通過才算有效。在我寫作過的公司章程版本當中,我甚至有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才算有效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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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規(guī)范的公司章程版本,對于召開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也會有要求經(jīng)由現(xiàn)任董事長召集以及提前多少天通知等明確的程序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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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李國慶與俞渝之間的恩怨情仇已經(jīng)糾纏日久,李國慶早前的摔杯為號,也應當足以提醒俞渝提早做好預備,小心李國慶反攻當當網(wǎng)實際控制權(quán)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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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當當網(wǎng)法務不是水平特別差的話,這么明顯的低級錯誤是不會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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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雖然我沒有看過當當網(wǎng)的公司章程,但就常理而言,無論是投票權(quán)限抑或股東會召開程序,當當網(wǎng)的公司章程多數(shù)已有明確規(guī)定,而李國慶的424股東會決議,有90%以上的機率并不符合章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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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李國慶希望通過424股東會決議接管當當網(wǎng)的美好愿望,一定會轟轟烈烈地開始,無聲無息地歸于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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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將此次搶章事件與李國慶的離婚訴訟聯(lián)合起來,你會發(fā)現(xiàn)一個令人細思極恐的事實:就是李國慶很可能押寶于離婚訴訟當中獲得平均分割當當網(wǎng)股權(quán),從而使得自己最終獲得53.87%的持股比例,這將使得他今天這種非法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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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車,后補票,也許才是他的真正目的所在。此次搶章事件,或許才是當當控制權(quán)大戰(zhàn)的序章,狗血劇情還沒完全進入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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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李國慶將公司印章視為皇帝玉璽,將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混同于公司法上的股東股權(quán),運用叢林時代的蠻力搶奪替代文明社會的依法行事,實質(zhì)上是視文明社會規(guī)則為無物的率性妄為,枉自此人早年時還號稱人生理想是期望通過圖書文化影響社會進步,實在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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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李國慶淪落到今天這種眾叛親離的局面,結(jié)合他今天的沖動和蠻干來看,似乎一切都在情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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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他個人而言是悲劇,對我們,對社會則是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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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創(chuàng)始人,《民法典時代合同實務指南》主編。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理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1993年開啟法律從業(yè)生涯,主要從事企業(yè)投融資,并購重組和不良資產(chǎn)等業(yè)務,歷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務總監(jiān),合規(guī)官等職務,先后出版《思維的筆跡》、《公司法實務指南》等12本法律實務暢銷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