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家庭成員”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分認識

來源:《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2022年)》。
學科:03法學0351法律。
性質(zhì):具體法律適用與區(qū)分的研究認識。
日常生活里的每個人,他(她)都存在著的家庭單位(不包括棄嬰)。夫妻關系屬于特定倫理人,在學科上屬01哲學0151應用倫理*,因為夫妻關系的特定倫理,才會有外遇、不忠、出軌、通奸,等,特定用于男女倫理性質(zhì)界定的詞語。在民法典頒布前,夫妻間的家庭矛盾和沖突,適用的法律是婚姻法,不是侵權責任法,因為夫妻間存在著特定的倫理關系,也正是因為特定的倫理關系,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有一項十分重要的框架,該法附則的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原文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這樣的規(guī)定是兼顧當前日常生活中合租或者合住的實際現(xiàn)象,但是在具體的界定上,存在著實際的區(qū)分,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在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界定在婚姻法,不是血緣關系的合租或者合住的人員,在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界定在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原婚姻法對應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原侵權責任法對應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民法典的附則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明確廢止了九部法律,具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它們已經(jīng)整合在了民法典內(nèi)。
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的基礎是“共同生活”。夫妻未與老年人共同生活,過錯前提是老年人,那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而是適用其它定位法律,也有可能是侵權責任,比如離異,中國日常生活中大多數(shù)人的實際現(xiàn)實是各自顧好自己。夫妻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同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為共同具有撫養(yǎng)責任。夫妻離異,過錯前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適用不是撫養(yǎng)人的一方,而是適用其它定位法律,也有可能是侵權責任,比如再婚,因為離婚的人通常是不聯(lián)系,要尊重給撫養(yǎng)費的人,賺錢很難,這樣才是特定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