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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床的檢測報告

2023-09-12 11:51 作者:檢測認證朱15360267921  | 我要投稿

1.標準適用范圍


該標準規(guī)定了內部長度大于900mm但不超過1400mm的家用童床的安全要求。該安全要求適用于完全組裝完畢待用的童床??梢赞D換成其它產品的童床(如:可變產品、游戲床)轉換后應該符合相關歐洲標準。該標準不適用于提籃、嬰兒床和搖籃——這些都有獨立的歐洲標準。


2.安全要求


? 除了標準中1.2.2中規(guī)定的要求,測試前后都應遵守 EN 716-2 的要求。


? 材料和表面。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必須提供所有可觸及零部件符合 EN 71-3 相關要求的證明。


? 紡織品、涂層紡織品和塑料覆蓋件的燃燒性能。根據 EN 71-2:2006 中5.4測試時,紡織品、涂層紡織品和塑料覆蓋件火焰?zhèn)鞑ニ俣炔坏贸^30mm/s. 根據EN 1103 測試時,不得出現閃爍效應。


? 邊沿和突出零件。正常使用可觸及的邊沿和突出零件應該倒角,不得有毛邊和利邊。


? 自攻螺釘。不得使用自攻螺釘緊固運輸或儲藏需拆卸童床時移除或松動的任何部件。自攻螺釘包括木螺釘、刨花板螺釘及類似螺釘。



? 標簽和貼紙。粘貼的標簽和貼紙不得用在床側面和端面的內表面。


? 小零件。根據 EN 716-2:2008 測試時,可接觸并可拉脫的零部件不得完全裝入小零件測試圓筒。


? 腳輪和輪子。除了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設計,否則不得安裝腳輪/輪子:i)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腳輪/輪子和至少有其它另外兩個支撐點;或ii)至少有四個腳輪/輪子,其中至少有兩個可以鎖定。


? 床內側孔、間隙和開口。除了指定的孔、間隙和開口,其它可接觸孔、間隙和開口根據 EN 716-2:2008的5.3.1進行測試時必須小于7mm、12-25mm或 45-65mm. 裝配后的孔:不得存在直徑在 7-12mm可觸及的孔,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


? 床基與側面、端面之間的距離。根據 EN 716-2:2008的5.3.1進行測試時,不得允許25mm的圓錐體通過床基和側面及床基和端面。


? 帳紗側面和端面的開口。若側面和端面是用帳紗制作,則不得允許7mm的圓錐體通過帳紗孔,如EN 716-2:2008 的5.3.1所示。


? 床基板條間距離。當按照 EN 716-2:2008的條款5.3.1測試時,床基的兩相鄰板條之間不得穿過60mm的圓錐體。


? 床基帳紗開口。當按照 EN 716-2:2008的5.3.1測試時,網眼帳紗制作的床基不得通過85mm的圓錐體。


? 窗外側的頭部擠夾。以下要求不適用于有帳紗或布套側面/端面、具有剛性腿部或支撐系統且開口最低部分離地面至少200mm的床。根據EN 716-2:2008 的5.3.2進行測試時,床外部允許小的頭部塞規(guī)通過的完全封合的開口必須也允許大的頭部塞規(guī)完全通過開口。根據 EN 716-2:2008的5.3.2進行測試時,允許通過大的頭部塞規(guī)的完全封合的開口必須符合部分封合開口、V形和不規(guī)則形狀開口的要求。部分封合開口、V形和不規(guī)則形狀開口的結構須符合:i) 根據 EN 716-2:2008的5.3.2進行測試時模板B端不得塞入開口;或ii)根據EN 716-2:2008 的5.3.2進行測試時,模板A端尖部不得接觸開口底部。


? 剪切和擠夾點。裝配和折疊時的剪切和擠夾:如果不適用于4.3.4.2或4.3.4.3,則只有在展開和折疊時產生的剪切和擠夾點才可以接受。處于驅動機制影響下的剪切和擠夾點如果采用了動力驅動或裝有彈簧的機構,做相對運動的可觸及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8mm或者小于5mm。使用過程中的剪切和擠夾:據EN 716-2:2008的5.8.1測試中最后一次負載過程中不得出現接近小于18mm(除非總是小于5mm)的可觸及剪切和擠夾點。


? 尖利突出點。根據 EN 716-2:2008的 5.9 進行測試時,測試重物不得由床內側任何可觸及零件支撐。床基以上1400mm的側面和端面部件被認為是不可觸及的。


? 鎖定系統。折疊床的鎖定系統:向內折疊的折疊床必須至少裝有符合1.2.3.6.2 要求的兩個鎖定系統。為了防止折疊床意外折疊,折疊床必須裝有符合1.2.3.6.2要求的鎖定系統。根據EN 716-2:2008 的5.11進行測試時,床不得折疊且鎖定系統功能必須完好。


? 所有鎖定系統。除了車輪上的鎖定,所有鎖定系統必須:i)當按照EN 716-2:2008的5.11 測試時,用于操作的殘余力至少具有 50N(相關切線方向);或ii)至少需要兩個操作方法不同的連續(xù)動作,第二個動作依賴于第一個動作的執(zhí)行并保持;或iii)至少需要兩個操作方法不同的獨立同時進行的動作;或iv)具有兩個相距至少850mm的操作裝置,并且需要同時操作;或v)要求提起床基才能折疊。


如果床基上兒童的重量有助于鎖定,則這也可以接受為一種操作裝置。根據 EN 716-2:2008 的5.11 測試時,測試前后鎖定系統必須保持功能完好。


? 床基。床基和床基固定:不得允許床內兒童可以提起床墊或床基??烧{節(jié)床基:如果床基可以調節(jié),從床基高檔調到床基低檔要求使用工具或操作鎖定系統。床基強度:根據 EN 716-2:2008的5.6測試時,床基不得有部件損壞,床基也不得移除且功能不受影響。


? 床側面和端面。可移動側面:可移動側面須具有符合1.2.3.6.2 要求的鎖定系統。可移動側面閉合時,鎖定系統必須自動鎖定。床側面和端面頂部與立足點的距離:根據 EN 716-2:2008的5.8.1負重測試時,床基/床墊上面與床側面和端面上邊緣的距離必須至少600mm。根據EN 716-2:2008 的5.2.3測試時,所有立足點上面與床側面和端面上邊緣距離至少600mm。將床基和床端面、床側面調至最高檔位,從端面、側面最低點測量時,床基上邊與床端面?zhèn)让嫔线吘壍木嚯x須至少300mm。


? 端面?zhèn)让娌考膹姸?。當按?EN 716-2:2008的條款5.7.1、5.7.2 和 5.7.3測試時,板條或側面和端面以及拐角不得破裂或分離。童床功能不得受損。當按照 EN 716-2:2008的條款5.7.4測試時,網眼帳紗和其它柔性材料——如織物、塑料不得斷裂,童床功能不得受損。


? 車架和緊固件強度:當按照 EN 716-2:2008的5.8.1和5.8.2測試時,不得出現破裂。童床功能不得受到削弱。備注:EN 716-2:2008的5.8.2不適用于折疊床。


? 床框邊。根據 EN 716-2:2008的5.5測試時,床框不得有填充物移除。


? 穩(wěn)定性。當按照EN 716-2:2008的5.10 測試時,童床不得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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