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美國公民提交I-130,即外籍親屬請愿表的事宜(二)完結(jié)

問題:當我在美國以外的地區(qū)居住的時候我可以為我的配偶申請嗎?我還沒有完成我的學業(yè),而且對我來說很難僅僅為了提交表格回到美國。
好消息是不,您不需要僅僅為了提交為外籍人士親屬移民請愿所用的I-130 即:外籍親屬請愿表飛回美國,但是,您將需要證明您”定居”在美國作為您I-864表格–經(jīng)濟擔保書的一部分。
暫時居留國外人士也可視為定居在美國的兩種具體情況:
擁有被核準的I-470表格的永久居民,申請保留以入籍為目的的定居地
一名永久居民暫時生活在國外根據(jù)被核準的N-470表格條款,以入籍為目的保留居住地的申請,被視為在美國定居。為了提交 N-470表格,一個人被核準授予永久居民身份后必須親自在美國居住連續(xù)滿一年并且必須被真實的美國雇主、國際公共組織或宗教組織以就業(yè)為目的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的時間。
為美國雇主工作的美國公民的定居地
一名生活在國外的美國公民可以取得”定居”在美國的資格,如果他或她被雇傭到國外滿足以下要求:
1、受雇于下列任一單位的公民:
美國政府
被司法部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gòu)
全部或部分從事發(fā)展美國對外商業(yè)和貿(mào)易的美國商行或公司或其附屬公司;
美國通過條約或法規(guī)參加的國際公共組織;或
部長、 牧師或傳教士;和
2、“定期駐扎在國外”的公民意味著他或她根據(jù)雇傭合同或命令或履行雇傭職責在國外不少于一年的時間。
3、“暫時”生活在國外的公民。(這是一個循環(huán)論證,不是嗎?)

定居地的再次建立
如果擔保人不定居在美國,擔保人仍然可以簽署和提交I-864表格只要擔保人提供令政府滿意的具有優(yōu)勢的證據(jù),即,提供“具體證據(jù)”,就是擔保人在預(yù)計的移民登錄日期或身份調(diào)整日期之前將建立一個定居地。
美國移民局和國務(wù)院列舉了可以顯示打算在美國重新建立定居地的幾個因素:
在美國接受一份工作或在”尋求就業(yè)”中。
在美國簽署租賃、 購買住所協(xié)議,或做出住在別人家里的安排。(剛剛開始找房子沒有被提及,但也可能相關(guān))。
孩子在美國學校注冊。
開設(shè)銀行帳戶或?qū)①Y金轉(zhuǎn)移到美國或在美國進行投資。
在美國選舉中投票。
獲取美國駕照沒有被提及,但美國駐廣州領(lǐng)事館發(fā)現(xiàn)在某些情況下是相關(guān)的。
此列表所列的因素不是獨有的。擔保者可以有其他關(guān)于在美國重新建立定居地計劃的證據(jù)。
如果擔保人在移民申請裁定日期或之前事實上沒有在美國建立定居地,移民官必須在這之后拒絕計劃中的移民入境或身份調(diào)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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