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定義,制冷裝置壓力容器辦理什么特種設備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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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定義指以液化氣體為制冷劑、設計壓力不高于5.0MPa、設計溫度不高于200℃的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包括制冷裝置用管殼式熱交換器,以下簡稱“容器”)。
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文件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TSG21規(guī)定范圍內的容器、其設計、制造應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察。
1 資格
TSG21規(guī)定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單位應取得對應的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資質;制造單位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生產制造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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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責
2.1 用戶或設計委托方職責
容器的用戶或設計委托方應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條件、并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容器設計所依據的主要標準和規(guī)范;
b)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c)使用地及自然條件(包括環(huán)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等);
d) 制冷劑編號及安全分組;
e)設計使用年限;
f) 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g)設計所需的其他必要條件。
2.2 設計單位職責
a)對設計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b)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強度計算書、設計圖樣、制造技術條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法規(guī)或設計委托方要求時),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
c) TSG21規(guī)定范圍內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應蓋有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設計專用印章;d)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符合GB/T150.1—2011中附錄F的要求;
e)應在容器設計使用年限內保存全部容器設計文件。
2.3 制造單位職責
a)應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制造,如需對原設計進行更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更改的書面文件,并對改動部位作出詳細記載。
b) 容器制造前應制定完善的質量計劃,其內容至少包括容器或受壓元件的制造工藝控制點、檢驗項目和合格指標。
c)制造單位的檢驗部門在容器制造過程中和完工后,應按本文件、設計文件及質量計劃的規(guī)定對容器進行各項檢驗和試驗,出具相應報告,并對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d)對其制造的每臺容器產品應在容器設計使用年限內至少保存下列技術文件備查(對于符合TSG21規(guī)定、按批量制造的容器,可按批保存文件,并標明該批所有容器的編號)∶
————質量計劃;
————制造工藝圖或制造工藝卡;
————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容器的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文件;
————標準中允許制造廠選擇的檢驗、試驗項目記錄;
-————制造過程及完工后的檢查、檢驗、試驗記錄;
————容器原設計圖和竣工圖。
e)在取得監(jiān)檢機構確認容器質量符合本文件和設計文件要求后,應填寫產品質量證明書,并交付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