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建房時不慎墜落,起訴索賠43萬余元!面對層層分包,該由誰擔責?法院判了
兢兢業(yè)業(yè)打拼
卻不幸遭遇工傷賠償時追溯起來
發(fā)現老板上面還有老板
這關系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工人在樓面澆筑過程中不慎墜落
鄧小某將其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高鐵西站附近的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fā)包給張某勝承建,雙方口頭約定由張某勝提供技術、人工、設備、模板、架子等,鄧小某提供建房材料。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將該房屋的樓面混凝土澆筑工程分包給許某芽,雙方口頭約定由許某芽提供人員、機器,鄧小某提供混凝土材料。許某芽請李某某及案外人李某德等人一起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yè),約定澆筑一層付給李某某等150元。
2021年3月19日,許某芽、李某某等人在對第三層樓面澆筑水泥過程中,李某某推車從飄臺(尚未砌外墻)旁的三腳架下面彎腰通過時,連人和推車不慎從三層樓面墜落至地面,造成李某某受傷。事發(fā)時,張某勝、鄧小某不在場。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在房屋四周搭設防護網、防護架。
受傷的李某某將鄧小某、張某勝和許某芽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共計43萬余元。
關系梳理
被告鄧小某將案涉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fā)包給被告張某勝承建,被告鄧小某與被告張某勝之間屬于承攬關系。
被告許某芽從被告張某勝處承攬了案涉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筑業(yè)務,被告許某芽與被告張某勝之間亦屬于承攬關系。
原告李某某受被告許某芽聘請從事案涉房屋水泥板澆筑作業(yè),被告許某芽與原告李某某形成勞務關系。
法院:均有過錯,各方需分擔責任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安全意識,其在作業(yè)時應當預見到推車從三樓飄臺旁的三腳架下面彎腰通過具有一定危險,但其仍然推車通過,原告自身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事發(fā)當天,原告多次從飄臺旁的三腳架下面推車通過,被告許某芽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和安全防范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勝將案涉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筑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被告許某芽,且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不力,被告張某勝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鄧小某將案涉房屋發(fā)包給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被告張某勝承建,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義務,被告鄧小某對選任、指示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的區(qū)別
1
概念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約定的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2
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須有用工資格,勞動力的提供者具有勞動資格,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一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雙方除存在財產關系外,還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的雙方只需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提供勞務者要接受勞務者的安排、管理,但雙方只存在財產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
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管理,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
3
取得的報酬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按時取得工資報酬外,還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yè)年金等待遇。
勞務關系中勞動者所獲報酬僅是勞動力的價值,勞動者并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yè)年金等待遇。
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技術方面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
4
勞動過程中致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造成他人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自己受到傷害,如構成工傷,勞動者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承攬人和定作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