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與法治的區(qū)別
思想之別:法家是古代社會封建階級的產(chǎn)物,來源于“忠君”的封建思想造成服務對象只有君王,所有的手段的政治目的程度較強,“國富民弱”是常態(tài),“愚民”是最終目標,“變法”是封建大地主的利益,維護“霸道”的工具;法治是現(xiàn)代社會“人本主義”思想的產(chǎn)物,在法律層面上“人人平等”(最終目標),服務對象是從上到下的整個國民,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德治是理論基礎,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鑰匙”


時代之別:法家是維護封建統(tǒng)治或君王神圣不可侵犯的身份定位,用法之人只能夠僅限于君王一人的歷史局限性,“嚴刑峻法”(人治社會)是自古以來的人類社會的歷史悲劇(冤假錯案的概率較大),具體體現(xiàn)于嚴重后果是“滿門抄斬”或“責任連坐制”;法治的主動權利在己(合法的情況),與時俱進或變化發(fā)展是主要特征,是文明社會的進步體現(xiàn),積極影響具有延伸性或后發(fā)性,法治社會的進程有參考文本(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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