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護未來之花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現(xiàn)象屢禁不止,不僅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部分行為人施暴手段殘忍,持續(xù)時間長,具有隱蔽性。在我國,受私法自治思想的影響,家庭被劃分為私權領域,人們對家庭成員暴力傷害未成年人行為的容忍程度較高,社會普遍將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歸納為家庭內部矛盾,遵循“法不入家門”、“不告不理”的原則,將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為排除在司法監(jiān)督之外,導致受害未成年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作為國家的未來,隨著法治建設的發(fā)展,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不斷完善,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是實踐中依然存在完善的空間。 “螢火探興”社會實踐隊在曲阜市開展實地調研,在社區(qū)、街道、學校范圍內進行調查訪問,了解民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認識和理解,總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改善對策。 在調研中,實踐隊員們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首先是因為監(jiān)護人法治意識淡薄。在家庭內部,父母受有關“重男輕女”、“男尊女卑”、“二十四孝”等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加之缺乏正確的育兒知識,將“棍棒底下出孝子”作為糾正孩子不良行為的手段,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因而外界無權干涉。殊不知二十四孝圖里“埋兒奉母”“蘆衣順母”等思想皆是文化糟粕,早已被時代所摒棄。孩子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享有獨立人格權,并不是家長的附屬品。 貧困家庭也是家庭暴力時有發(fā)生的重災區(qū)。在多數(shù)農(nóng)村地區(qū),由于家庭經(jīng)濟貧困,迫于生計,家長難以承擔孩子的教育義務,更無暇顧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且受傳統(tǒng)“多子多?!庇^念的影響,部分人把生育當成一種自然繁衍行為而不是責任。其次,貧困的家長在社會底層摸爬滾打飽受生活的艱辛和磨難,受教育程度相對低,缺乏相應的育兒知識,一旦在教育孩子過程中受挫或者夫妻間的瑣事爭吵,很容易將情緒發(fā)泄在孩子身上。 最后就是法治建設滯后和落實不到位。從我國立法體系上看,雖然《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均強調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但實踐中卻缺乏具體操作細則,難以發(fā)揮應有作用。其次是懲治力度不夠,在兒童家庭暴力事件發(fā)生之后,對施暴者的懲治手段偏輕,造成懲戒機制不完善,違法成本較低,無法對施暴者形成應有的威懾力,難以起到約束家庭暴力行為的作用。 結合實踐調研情況和我國具體國情,“螢火探興”社會實踐隊針對我國目前在家暴受害未成年人保護上國家干預不足的情況提出了完善的建議:在立法上,完善兒童家庭暴力的相關立法,完善家暴受害兒童的監(jiān)護制度,完善懲戒機制;行政上設立專門機構處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事宜,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在司法上加強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主動介入,設立門法庭,培養(yǎng)更專業(yè)司法人才,完善公益訴訟等。立法、行政、司法并駕齊驅,共同守護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