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廠房拆遷律師-工廠拆遷以違建為由被強制拆除了該怎么維權
法律規(guī)定了違法建筑的認定程序以及具體的處罰措施,行政機關未經(jīng)法定程序,隨意認定違建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會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工廠拆遷以違建為由被強制拆除了該怎么維權?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nèi)容。

浙江杭州劉先生租賃廠房若干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后經(jīng)村委會同意又自建部分廠房,有關部門在綜合整治活動中以該廠房未經(jīng)建設審批為由,將其認定為違建,而且在未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拆除了劉先生的所有廠房。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其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該法第44條還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亦未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告知相應的救濟途徑,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但由于該強制拆除行為系事實行為且已實施完畢,故應依法確認為違法。劉先生可以提起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之訴,并要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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