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tǒng)一的視角】09秦始皇的偶像與政哥的入坑之作,“秦”是如何影響著我們的?

制分
【原文】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為分,不可謂分;至于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guān)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guī)其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曰:蓋里相坐而已。禁尚有連于己者,理不得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窺彼,發(fā)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fā)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shù)不任人。是以有術(shù)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nèi)必治,任數(shù)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無數(shù)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shù)也。故有術(shù)之國,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者雖知,過刑之于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于內(nèi),而談者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翻譯】
凡是國土廣大君主尊貴的,從來沒有不是法制嚴厲而可以達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所以君主劃分爵位,制定俸祿,法制必定嚴厲而苛刻。國家得到治理,民眾就會安寧;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制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則不符合事情的實際。況且拼命賣力,是民眾所具有的,按人之常情沒有不是想用拼命賣力去獲得想要得到的東西;他們的喜好和厭惡,是君主能夠加以控制的,民眾喜好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把握民眾好利惡害的心理來駕馭民眾的力量,和實際情況不應該有什么差錯了,然而法禁松弛政事有過失,是由于賞罰不得當。君主治理民眾不掌握法制而使他們?nèi)簭纳?,像這樣,那就等于沒有法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