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介紹婚姻型拐騙婦女案中被告人同意的違法阻卻性
基本案情
薛某某、溫某某通過上線輸送、自行聯(lián)系、運送等方式將A國婦女馬某、丁某等十余人拐賣至某市等處。
其間,采用沒收手機、身份證、禁止外出等方式限制A國婦女人身自由。甄某、年某、安某等六人在不同階段參與對被害人出賣、接送、看管、居間介紹等。
案件焦點
介紹婚姻型被拐賣婦女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同意被拐賣的認定,以及能否阻卻構(gòu)成被拐賣婦女罪。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被害人除被以找工作為由騙至中國的外,部分A國婦女明知到中國的目的是嫁人,其明知的內(nèi)容為嫁人后可拿到一筆收入,一年后便可離開,但在買賣雙方達成的合意中,并未約定被害人在一年后可離開買方家,系被告人使用欺詐手段騙取了被害人的表面“同意”,此時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影響犯罪的認定,蓋因欺詐手段本身即屬違背被害人意志,被害人所作同意屬無效同意,不阻卻犯罪成立。
本案被告人以介紹婚姻為名,利用A國婦女人地生疏、語言文字不通的境況,且對部分被害人有扣押證件、手機、限制人身自由等,對被害人出賣、接送、看管、居間介紹,侵害了婦女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嚴,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gòu)成要件。
律師解讀
一、刑法下被害人同意的理解
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足以對婚姻事項作出明確意思表示。
二是被害人僅能同意涉及自己的事項,且不得違反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法益。
三是被害人同意屬于事前承諾,事后追認無效。
四是被害人同意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是被迫的。
在介紹婚姻型拐賣婦女罪中的被害人同意,只有當婦女的“同意”明確具體時,即婦女的目的和意愿是嫁與他人一起生活且愿意嫁給特定的這個人時,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同意”,此時屬于男女雙方在自愿及地位平等的條件下的自由結(jié)合。
如果
被害婦女因受蒙騙而誤以為他人是在為自己介紹婚姻或者受到脅迫,從而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則并不能成立拐賣婦女罪中的被害人同意。
二、介紹婚姻型拐賣婦女罪中被害人同意的違法阻卻性分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yīng)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違背婦女意志是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的前提條件,而被拐賣婦女同意阻卻構(gòu)成要件符合性,不應(yīng)以犯罪論處。
在實踐中,對于婦女處于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的境況下,行為人實施介紹婚姻行為并索要他人數(shù)額較大錢財?shù)?,被害婦女可能會作出表面同意的意思表示。
在這類案件中,要綜合考察被害婦女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結(jié)合常理常情,分析行為人是否有意利用被害人的脆弱境況,使被害人不得不屈從行為人的要求,而同意與他人結(jié)婚;對行為人而言,是基于男女雙方自愿及地位平等,為促成婚姻的締結(jié)而居間介紹、聯(lián)系,還是明知婦女非自愿但仍將婦女作為非法獲利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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