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妖魔化嚴重的法家思想到底講了些啥? 《韓非子》硬核解析(一)

制分
【原文】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刑賞莫不有分。有持異以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guān)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guī)其情者也。則使相闚奈何?曰:蓋里相坐而已。禁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闚彼,發(fā)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fā)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shù)不任人。是以有術(shù)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nèi)必治,任數(shù)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無數(shù)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shù)也。故有術(shù)之國,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於內(nèi),而談者為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故實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刑賞之不分白也。
【翻譯】
凡是國土廣大君主尊貴的,從來沒有不是法制嚴厲而可以達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所以君主劃分爵位,制定俸祿,法制必定嚴厲而苛刻。國家得到治理,民眾就會安寧;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制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則不符合事情的實際。況且拼命賣力,是民眾所具有的,按人之常情沒有不是想用拼命賣力去獲得想要得到的東西;他們的喜好和厭惡,是君主能夠加以控制的,民眾喜好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把握民眾好利惡害的心理來駕馭民眾的力量,和實際情況不應該有什么差錯了,然而法禁松弛政事有過失,是由于賞罰不得當。君主治理民眾不掌握法制而使他們?nèi)簭纳?,像這樣,那就等于沒有法制了。
所以決定國家是治還是亂的道理,應把致力于區(qū)分刑、賞的界限作為最迫切的任務。治理國家的人沒有一個沒有法制,然而有的起作用,有的名存實亡;名存實亡,是因為沒有掌握刑賞界限的緣故。治理國家的人,他的刑、賞沒有不確定界限的;有的人用不同的標準作為界限,不能說是界限;至于明察的君主所確立的界限,是按照唯一的法制來劃界的。因此民眾都尊重法制而畏懼禁令,希望不要犯法判罪而不敢期待獎賞。所以說:不用等到用刑獎賞,民眾就已努力做事了。
因此,那種治理得最好的國家,善于把禁止奸邪作為首要的任務。這是為什么?因為禁奸的法律與人之常情相通,關(guān)系到治國的道理。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察覺的奸邪行為的方法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務必使民眾互相窺探彼此的情況。然而使民眾互相窺探的方法又是什么呢?就是:同里的人犯罪,互相牽連受罰罷了。禁令倘若牽連到自己,從情理上講不得不相互監(jiān)視,唯恐別人犯罪,自己受到連坐。有奸邪想法的人不讓他們隱蔽起來,因為監(jiān)視的人很多。這樣,民眾自己小心謹慎,對別人加以監(jiān)視,告發(fā)壞人的隱密。告發(fā)奸邪者的人免罪受賞,有奸邪不報的人一定要連帶受罰。這樣,各種各樣的壞人就被揭發(fā)出來。連細小的奸邪行為都不容發(fā)生,是由于私人告密和實行連坐所起的作用。
最高明的治國原則是,依靠法術(shù)而不依靠個人。所以有統(tǒng)治術(shù)的國家,不根據(jù)個人的聲譽而用人,國家就會無敵天下,國內(nèi)也一定會太平安寧,這是因為使用了法術(shù)。喪失主權(quán)的國家,讓敵兵在自己領土上公然橫行,不能防御和制止,是由于任用個人而不運用法術(shù)的緣故。自己放任別人攻打自己,是因為只依靠個人;有力量進攻別國,是因為推行法術(shù)。所以,有治國方術(shù)的國家,要去除空談而運用法制。
凡是表面符合論功行賞條例而又是不正當?shù)墓冢y以知曉;那些被辭令掩飾的錯誤,難以發(fā)現(xiàn);所以刑罰和獎賞就被這些表里不一的情況所迷惑了。所謂依照論功行賞的條例而難以識別的功勞,是奸邪的功勞;臣下那些難以發(fā)現(xiàn)的過錯,就是錯誤的根源。依照常理則不能發(fā)現(xiàn)奸邪的功勞,只以常情來衡量,就看不出奸邪的根源,這樣獎賞和刑罰這兩件大事怎么能不都發(fā)生差錯呢?因此,有虛假功勞的人在國內(nèi)獲取了名聲,游說之士在國外為自己謀劃,所以愚、怯、勇、慧四種人互相勾結(jié),用虛偽無用的學說來迎合世俗,取悅于社會。所以這些國家的法制不執(zhí)行,刑罰不施加給罪人。這樣,刑罰和獎賞怎么會不發(fā)生不一致的情況呢?事實本來是有所表現(xiàn)的,但按照常理考察卻失去了應有的度量,度量的失誤,并不是法制所造成的,而是因為法制雖已制定,卻又去依靠個人的智慧。放棄法治而依靠個人的智慧,接受職事的官吏怎能得到要領呢?辦事的要領與事情的實際不相稱,法治怎么會不出現(xiàn)過失而刑罰又怎能不煩亂呢?因此,獎賞和刑罰受到干擾,出現(xiàn)混亂,治國之道發(fā)生錯誤,這是由于刑賞界限不分明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