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偶像”
中文語境里的“偶像”,我更愿意看作是一系列職業(yè)的統(tǒng)稱,即一種通過產(chǎn)出“情感依賴+表演業(yè)務”模式,來與消費者(粉絲)構建一種不定期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視頻制作者和主播,或許也能夠視為一種“偶像”。 顯然,在我對偶像這一行業(yè)的看法上,“情感消費”是核心,而業(yè)務能力在其中的含量可能很低甚至沒有??梢哉f業(yè)務能力決定了一名偶像的上限,而情感消費則決定了下限。所以,如何讓消費者進行更多消費,關鍵往往是拉高自己的下限,因為業(yè)務能力的提升有門檻,而且不進行職業(yè)上質的改變,收益實則很低。 于是乎,“偶像”這一誕生于現(xiàn)代的新興文藝職業(yè),逐漸擴散至各個領域。它既是起步上升的墊腳石,同樣也是約束藝人的桎梏,很多藝人即便能夠做到從偶像上升到其他領域(比如演員、歌手),其在偶像時期所培養(yǎng)的消費者,即粉絲,也會用偶像的標準去評判。 所謂“偶像的標準”,更像一種潛規(guī)則,因為其中種種言論,是不容主流價值觀所肯定的——例如對偶像的私人情感的絕對約束。 如果在二十一世紀的當下,如果有人說:我給你錢,你必須給予我相應的情感投入,并且要做到不留給特定的個人 。無論從哪個角度,都稱不上是“公序良俗”,因為人的情感能被交易時,無可避免地將自身商品化,剝奪了人的屬性。 但如果放在“偶像”行業(yè),便合理了許多,這其中存在著收入的偏差,以及市場營銷所產(chǎn)生的種種效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正是偶像和粉絲之間互動的本質。 為了維護二者之間秩序的穩(wěn)定,所有對偶像行為的監(jiān)督都會被合理化,即便是出于法律的灰色地帶,而這就是偶像行業(yè)畸形的開始。這種“監(jiān)督”往往會受到消費者的支持,因為偶像擁有私生活不會被定性為消費上的違約——盡管投入情感的粉絲因此感受到悲傷。 所以粉絲會積極的尋求一種私力救助,即便這個私力救助處于灰色地帶甚至違法;即便被懲罰的對象并非自己的“推”;即便被批判的對象是虛構作品。這種模式,與道德強制力的產(chǎn)生非常類似。 這也許就能夠解釋,在《我推的孩子》這部作品因動畫化推廣時,國內(nèi)粉絲群體對于星野愛的死亡評價是“好似喵”。星野愛正是將一名偶像的形象具體化,私生活與“外貌的idol”產(chǎn)生強烈反差,而該反差第對觀眾的沖擊是最直接的。試想,如果星野愛將未成年生子隱瞞到了演藝圈出道之后,對于她偶像時期的“合同”,實際上可以視為履行完畢,但刺殺事件的突入側面造成了曝光,滿足了現(xiàn)實中粉絲群體對偶像“違約”的憤怒。 《推子》這部作品,實際上感受得到赤坂在早期確實想揭開“偶像”這一曖昧行業(yè)的遮羞布,但中后期莫名又想為這個行業(yè)洗白。其實有馬加奈在偶像時期傾心于阿奎亞,在觀眾面前又何嘗不是一種背叛呢?但帽子卻很少從這一角度被讀者和觀眾攻擊,相比是受眾群體經(jīng)典的角色帶入所導致,也可能是對偶像戀愛設定的受眾已經(jīng)被篩選脫離。 如果能夠做到跳出偶像的話語體系,重新審視事件本身,對于一個買賣合同,能夠做到滿足雙方需求,實際上沒有可以被苛責的地方。問題在于,服務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我想,這可能就是大街上被粉絲撞見,和私人信息被曝光的差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