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未簽合同,主張40萬元服務費,法院會支持嗎?
背景介紹
按照生活常理及商業(yè)慣例來說,一般標的額較大的合作項目,合作公司就合作事宜洽談確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簽訂書面合作協(xié)議后,由提供服務的一方根據(jù)書面協(xié)議的約定為接受服務的一方提供相應的服務,從而獲得相應的費用。本案中,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之間并未就涉案項目簽訂過書面的合作協(xié)議,而且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以及拖欠費用的依據(jù)是原告負責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往來郵件及微信等內(nèi)容,該案外人陳某某曾經(jīng)在其他項目中作為被告公司的授權代表與原告簽訂過書面合同,而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說明案外人陳某某在本案爭議項目中取得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授權,同時原告依據(jù)案外公司為原告出具的各項費用支出憑證以此說明其為被告實際提供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支付40余萬元的服務費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嗎?以下是我們代理的勝訴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一、原告北京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訴稱
被告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與某石油分公司簽訂了一份《項目服務合同》,此后,被告委托原告在項目現(xiàn)場負責項目運營的管理工作,根據(jù)雙方的核對,被告應當給原告結(jié)算的2018年未結(jié)算的服務費是159000元,最遲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終止合作,原告停止為被告提供項目運營管理工作。2020年4月12日,原告給被告發(fā)送郵件,告知其2019年發(fā)生的未結(jié)算的費用是233446元。上述費用雖然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認為,基于被告的委托,在某項目中為被告提供運營管理工作,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服務費的行為,違反約定,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訴。
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未結(jié)算的服務費159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59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遲延付款利息;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發(fā)生的未結(jié)算的費用是233446元;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被告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辯稱
1、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與事實嚴重不符,理由有三點:被告從未委托原告負責某項目的運營管理工作,原告提交的書面協(xié)議未有被告公司蓋章足以說明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在雙方之間尚未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主張其為被告提供了運營管理工作,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商業(yè)慣例。雙方之間確實洽談過,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涉案項目一直是被告自行管理。
2、原告主張的應付金額缺乏根據(jù),理由有三點:在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以及原告已實際提供了相應服務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務費缺乏根據(jù)。而且原告主張的費用和相應的服務期限也是矛盾的。另外,原告主張的金額缺乏相應的依據(jù)和標準,且無法說明實際發(fā)生過以及訴求金額是合法合理的。
3、原告主張的利息缺乏根據(jù),理由有兩點:雙方之間沒有合同,被告無履約的協(xié)議內(nèi)容,自然不存在違約情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損失缺乏根據(jù)。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為被告實際提供了服務,也就沒有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實
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之間曾簽訂某項目技術服務合同。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之間曾簽訂某項目技術服務合同。訴訟中,原告稱基于前述兩份其與被告的既往簽訂的合同情況,其與被告在上述兩份合同履行完后仍存在事實上的合作關系,但其主張的款項并非基于上述合同,系上述合同之后一直到2019年發(fā)生的費用。被告對此均不予認可,不認可其與原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雙方亦未簽署過合同,原告在上述期間沒有為被告提供過服務。原告稱其與陳某某溝通過項目合作事宜及合同款項事宜,被告稱未對陳某某與原告簽訂合同進行過授權,現(xiàn)在也不同意對陳某某的行為進行追認。以上事實,有《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陳述以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四、法院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王律師點評案件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且被告應向其支付合同款項,則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合同關系,并據(jù)此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F(xiàn)原告雖提供了其與被告曾經(jīng)合作過程中簽署的協(xié)議,但原告自認其主張的本案合同權利并非基于舉證的合同,因被告不認可雙方另行簽署過合同及進行過合作,也不同意對原告所稱的陳某某的行為進行追認,原告也未舉證證明陳某某經(jīng)過被告授權,故法院未支持原告依據(jù)雙方曾經(jīng)的合作關系推定雙方現(xiàn)在存在的合同關系。鑒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與被告的合同關系及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2018年及2019年的服務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辯論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代理的被告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