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費用刷新我的認知,最好賺錢的項目果真在刑法中!

范某欲偷渡去臺灣打工,遂與一臺灣地區(qū)男子共謀,在越南境內(nèi)招攬他人偷渡去臺灣,約定每人的偷渡費用為6500美元,偷渡到臺灣后范某可從中抽取每人700美元的抽成。后范某通過在網(wǎng)上發(fā)布招攬信息、朋友介紹等方式,陸續(xù)招攬了楊某等14名欲偷渡去臺灣打工的越南籍人員。
范某組織楊某等14名越南籍人員在臺灣男子安排的人員帶領下,從中越邊境越南涼山非法入境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隨后乘坐大巴前往福建省廈門市。行車途經(jīng)廣東省時,該車接上亦欲偷渡到臺灣打工的越南籍人員范某。范某根據(jù)臺灣男子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彭某安排中國境內(nèi)的行程。彭某安排人員駕車前往高速路口將范某和楊某等15名越南籍人員運送至某房內(nèi)入住,等候出海偷渡。經(jīng)向臺灣男子確認后,范某向上述15名越南籍人員收取每人2000美元的偷渡費用,并連同其本人的偷渡費用共計32000美元交給了彭某。
法院認為,范某違反我國國境管理法規(guī),伙同他人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且人數(shù)眾多,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起訴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范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紤]范某主要系為自己能偷渡臺灣而組織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尚未獲取利益等,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范某犯組織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驅(qū)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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