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公安、檢察院的公權力必須有所約束

多年來,關于冤假錯案的問題,無論是“司法獨立”“權大于法”等制度性問題,還是“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jù)排除”等技術性問題,其實學界無一沒有探討過。“但問題解決了嗎?”陳瑞華指出,中國大陸多年的刑事司法體制,公檢法已經(jīng)形成固定的流水作業(yè)式的實踐模式,這個總體格局不改變,解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問題仍然任重道遠?!霸┘馘e案就個案而言,看起來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質上是結構性問題,是中國刑事司法病癥的總爆發(fā)。根子問題不解決,冤案發(fā)生就是必然的?!?/p>
記者:你剛才說過,中國刑事司法是一個流水作業(yè)式操作。如果追究源頭,防止冤假錯案恐怕不能只指望法院這最后一道防線,應該往上尋找原因?
陳瑞華:我個人覺得,檢察機關造成冤假錯案發(fā)生的原因,現(xiàn)在總的研究不夠,缺少認真反思的精神。在中國大陸,根據(jù)《憲法》,檢察機關不僅是公訴機關,還是一個法律監(jiān)督機關,可以監(jiān)督公安機關、法院、監(jiān)獄,等等,防止他們違法辦案。
正是這種檢察機關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強勢的地位,導致法院很多時候不敢宣告無罪,這是一些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檢察機關可以對同級法院法官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就是讓所有法官生活在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履薄冰之中嗎?說到這兒,可能有人會提出疑問,“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你如果沒事,你怕他干嗎?
我的回答是:中國目前體制下,誰不怕查呢?而且抓的不一定是宣判無罪的法官,法院里隨便抓一個法官,整個法院工作都會受到?jīng)_擊,產(chǎn)生負面影響,法院院長出于受到的壓力就會阻止無罪判決。
我曾在最高檢察院的會議上,毫不隱諱地說過,檢察機關強大的監(jiān)督權,可以對同級法院立案偵查,是中國冤假錯案難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我認為,應該禁止同級檢察機關對同級法院立案,以后對法官的立案,一律交給省一級檢察院甚至是最高檢察院。
除了檢察院的法律地位外,中國法律給公訴方的權力也過大,造成控辯雙方嚴重不平等。
比如法律明文規(guī)定,一審判決出來后,檢察院一旦抗訴,二審必須開庭;但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訴的話,并不必須開庭,連開庭都不開庭,還糾正什么冤假錯案?
如果一個生效判決,檢察院認為有錯,提出抗訴,法院必須再審,這是啟動再審的法定理由;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申訴要想提起再審,非常難。申訴和抗訴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此外,中國檢察機關擁有批捕權和公訴權,這兩個權力合二為一導致檢察院偵辦的案件只要一批捕,就是定罪的前奏,量刑的預演。批捕這個權力在西方國家,幾乎都是交給法院的。
因為批準逮捕權很嚴重,一旦逮捕,就會讓人感覺這個人是有罪的。這個權力不能交給警方和檢察院的。捕訴合一的體制,權力高度集中,逮捕錯了,公訴就要錯了,一錯到底。有些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檢察機關是始作俑者。
當初捕錯,為了證明自己捕對了,必須公訴出去,并給法院施加強大壓力。這么多年來,法學界一直在呼吁,把批捕權交給法院,但一直沒有實現(xiàn)。
我舉這幾個例子就是想說明,大陸強大的檢察機關擁有強大的公訴權,法律賦予其在追究犯罪角度上無窮無盡的資源,帶有壟斷似的很多訴訟權力,給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卻極其弱小。一旦發(fā)生了冤假錯案,推動程序糾正起來非常困難。
記者:說完檢察院,下一步應該是公安機關了吧?
陳瑞華:公安機關承擔著90%以上的刑事案件偵查,是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關,但體制決定了其偵查權幾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說在有些情況下是肆無忌憚行使偵查權,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權力之大,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
盡管這幾年有一些改革變化,但變化還是太慢。
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幾乎到了不受任何有效約束的地步。
我們知道,冤假錯案發(fā)生往往和刑訊逼供有關,刑訊逼供往往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關。但在目前的體制下:
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沒有具體規(guī)定,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半夜或凌晨開始訊問嫌疑人;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持續(xù)也沒有限制,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幾天幾夜連續(xù)審訊,超過人體的生理極限。目前刑訴法只規(guī)定了拘傳不得超過24小時,但被拘留或逮捕羈押后,審訊時間就無限制。
訊問沒有律師在場,同步錄音錄像是公安自己操控,實踐中幾乎不受控制。
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就徹底沒有機會翻盤。在實踐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過一次認罪供述,哪怕后面無數(shù)次翻供不承認,這一次供述就會作為呈堂證供。很多冤假錯案都是這樣,偵查時供述過,但開庭當庭翻供,比如云南杜培武案最典型,他甚至當庭拿出血衣證明自己是在受到酷刑情況下供述的,但法院根本沒有理睬。
這些都說明中國刑事司法的“口供中心主義”,只要在公安偵查員那里有過認罪筆錄,就可以永遠作為定罪證據(jù)。
其次是辨認程序問題。
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案等都有一個共同規(guī)律,除了刑訊逼供以外,還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辨認程序存在重大問題。辨認犯罪現(xiàn)場或者辨認被害人尸體,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過程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辨認環(huán)節(jié)沒有律師或獨立第三方參與,很容易出錯,也是公安機關造假的最好時機。
很多法治國家都規(guī)定辨認過程必須有律師到場,否則無效。但中國的辨認過程是高度封閉的,是完全被偵查人員控制的。
第三,鑒定過程存在問題。
中國古代還強調(diào)命案要當堂開棺驗尸,各方人等在場。現(xiàn)在大陸刑事案件的鑒定程序卻完全是封閉的,公安部門的人偵查、鑒定一條龍,即便外聘也是他們的利益共同體,缺乏監(jiān)督。鑒定過程沒有利益相關方到場,也沒有律師監(jiān)督見證。
上述這樣的制度下,除非公安人員都是天使,否則無法避免案件出問題。偵查制度的封閉給極個別心懷不軌人員或者不負責任的人員制造冤假錯案創(chuàng)造了可乘之機。
悲劇一次一次發(fā)生,但教訓絲毫沒有吸取。中國刑訴法修改中,有學者提出,訊問、鑒定、辨認都應該有律師到場,立法部門當即給否決了,因為公安機關反對,檢察機關反對。
除了上面說的案件偵查中的問題,公安機關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傳統(tǒng),在案件還沒開庭,沒有定論的時候,先入為主制造既定事實,給后面的審查起訴和判決制造強大壓力。
這具體表現(xiàn)為:
案件偵查結束以后,剛剛移交,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偵查機關就可以搞立功嘉獎大會,對所謂“破案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一方面將犯罪嫌疑人妖魔化,一方面向全社會先入為主傳播所謂犯罪事實。各種媒體報道,黨政人員出席大會,這會對后面的司法程序造成影響和壓力,這個在法律上又很難糾正,是實踐中的慣例和做法。
涉案財產(chǎn)預先處置問題。浙江吳英案就是典型,案件還在偵查當中,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居然就已經(jīng)將涉案財產(chǎn)拍賣處理掉了。法院如果判無罪,最后怎么向當事人交代?這不是和整個政法體制作對嗎?這里面有利益問題存在。
還有一些情況,有一些命案,比如死者是公務員或者官員,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死者就被列為“革命烈士”。這是一種強烈的暗示,殺害“革命烈士”,那被告人還不得被嚴懲嗎?
偵查機關先入為主定性,制造既定事實還包括案件告破可以發(fā)新聞通稿,制造輿論影響?,F(xiàn)在很多地方要求律師辦案過程中,不得在媒體上隨便把辯護意見發(fā)出來,否則要受批評說違反職業(yè)倫理,甚至要懲罰處理。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己偵破的案件發(fā)新聞通稿卻絲毫不受限制。比如福建念斌案,最后宣告無罪,但回頭去看當年公安機關所做的宣傳,看看那個報道,把念斌徹頭徹尾妖魔化了。這種做法,不但給法院制造壓力,也給被害人形成強烈刺激,讓他們堅信被告人是兇手,給糾正冤假錯案制造更大的障礙。
所以我經(jīng)常說,中國的偵查機關,權力不受節(jié)制,權力行使沒有納入法治軌道,在實踐中就會變成洪水猛獸,成為脫韁的野馬,不受法治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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