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英波海軍協(xié)定》及其換文譯文

前言:《英波海軍協(xié)定》簽署于1938年4月27日。有關這一份海軍協(xié)定的資料極少,至今也沒有中譯版。但作為“華盛頓—倫敦海軍條約體系”的一部分,英波海軍協(xié)定與1937年的《英蘇海軍協(xié)定》、《英德海軍協(xié)定》一起,將波蘭、蘇聯(lián)海軍納入了條約體系。雖然屆時日本、意大利已退出條約,但對于探討海軍條約的本質、理解三十年代海軍裁軍的基本情況仍然有著一定的意義。
因此,筆者試著將其英文文本部分翻譯了出來。但應該注意的是,由于條約法有固定的專有名詞,以及《協(xié)定》原文本身有錯誤,所以協(xié)定一些地方的翻譯可能并不準確。如果學習過波蘭語的話可以將兩份文本對照檢查。

條約系列第一號(1939年)
協(xié)定
聯(lián)合王國政府和波蘭政府之限制海軍軍備協(xié)定
以及
交換海軍建設方面情報
[簽字議定書及換文]
倫敦(1938年4月27日)
[1938年11月22日在倫敦交換批文]
由外交大臣奉陛下之命呈交與議會
?
英國女王陛下政府與波蘭政府關于限制海軍軍備和交換有關海軍建設的情報的協(xié)議,附有簽字和交換照會的議定書。

1938年4月27日,倫敦。

[1938年11月22日于倫敦交換批文。]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政府和波蘭政府,
愿就限制海軍軍備和交換海軍建設方面的情報作出規(guī)定,
茲協(xié)議如下:—
第一部分.—定義
第1條
為本協(xié)定之目的,下列用語應按下文定義的意義理解。
A.—標準排水量。
? ? (1)水面艦艇的標準排水量是指該艦艇的排水量,包括所有的武器彈藥,設備,器械,船員的給養(yǎng)和淡水,各種型號的雜項物資和器具,備用儲油給水除外。
? ? (2)潛艇的標準排水量包括艦艇整體(非水密結構中不含水)、滿員、發(fā)動機和裝備的水面排水量,包括準備在戰(zhàn)爭中裝備的所有武器彈藥、設備、器械、船員的給養(yǎng)和淡水、各種型號的雜項物資和器具,燃料、潤滑油、淡水或任何種類的壓載水除外。
? ??(3)除“公噸”一詞外,“噸”指2240磅之英噸(1016 kilog.)。
?
B.—分類。
? ??(1)主力艦是屬于以下兩個子類別之一的水面艦艇:—
? ??(a)標準排水量超過10,000噸(10,160公噸)或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主炮的水面作戰(zhàn)艦艇,航空母艦、輔助船或次主力艦除外。
?
? ??(b)標準排水量不超過8,000(8,128公噸)并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主炮的水面作戰(zhàn)艦艇,航空母艦除外。
? ??(2)航空母艦作為水面艦艇,不論其排水量如何,主要是為了在海上運載和起降飛機而設計或改裝的。凡不是主要為在海上運載和起降飛機而設計或改裝的戰(zhàn)爭艦艇,在其上安裝升降甲板或起飛甲板,不得使該艦船劃入航空母艦的類別。
航空母艦的類別分為如下兩類:—
? ??(a)裝有飛行甲板,飛機可在甲板上起飛或從空中降落。
? ??(b)未安裝上述(a)項所述飛行甲板的艦艇。
?
? ??(3)輕型水面艦艇指標準排水量超過100噸(102公噸)但不超過10,000噸(10,160公噸)且不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主炮的水面作戰(zhàn)艦艇,航空母艦、小型艦艇或輔助艦只除外。
輕型水面艦艇的類別分為以下三個子類別:—
? ??(a)裝備有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火炮的艦艇。
? ??(b)不裝備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火炮的艦艇,其標準排水量超過3,000噸(3,048公噸)。
? ??(c)不裝備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火炮的艦艇,其標準排水量不超過3,000噸(3,048公噸)。
? ??(4)所有潛艇都是設計用于在海面以下操控的艦只。
? ??(5)小型艦艇僅指標準排水量超過100噸(102公噸)但不超過2000噸(2032公噸)的水面作戰(zhàn)艦艇,但不具有以下特點:—
? ??(a)裝備有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火炮。
? ??(b)設計或改裝用于發(fā)射魚雷。
? ??(c)設計航速大于20節(jié)。
? ??(6)輔助艦艇,是指標準排水量超過一百噸的水面艦艇通常用作部隊運輸艦艇,或以其他非作戰(zhàn)用途建造的艦艇,如果它們不具備以下特征,則不被視作作戰(zhàn)艦艇:—
? ??(a)裝備有一門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火炮。
? ??(b)裝備有8門以上口徑超過3英寸(76毫米)的火炮。
? ??(c)設計或改裝用于發(fā)射魚雷。
? ??(d)設計有裝甲防護。
? ??(e)設計航速大于28節(jié)。
? ??(f)設計或改裝用于在海上操作飛機。
? ??(g)安裝有兩個以上的飛機彈射裝置。
? ??(7)小艇是指標準排水量不超過100噸(102公噸)的海軍水面艦艇。
?
C.—超齡。
當下列類別和子類別的艦船自完工以來已超過以下年數時,應視為“超齡”:—單位:年。
? ??(a)主力艦………26
? ??(b)航空母艦………20
? ??(c)輕型水面艦艇,子類別(a)、(b)—
? ??(i)如在1920年1月1日前建造,………16
? ??(ii)如在1919年12月31日后建造,………20
? ??(d)輕型水面艦艇,子類別(c)………16
? ??(e)潛艇………13
?
D.—月份。
? ?? ??本協(xié)定中“月份”一詞指以三十天為一個時段的月。
第二部分.—限制
第2條
? ?? ??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任何締約國政府不得建造任何超過本協(xié)定此部分所規(guī)定之排水量或軍備限制的艦船,任何締約國政府也不得獲得、或在其管轄范圍內建造任何艦艇。
第3條
? ?? ??凡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裝備主炮口徑超過本協(xié)定之規(guī)定限度的艦艇,在進行改造或現(xiàn)代化改裝時,不得重新裝備比先前主炮口徑更大的主炮。
第4條
? ?? ??(1)主力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5,000噸(35,560公噸)。
? ?? ??(2)主力艦不得裝備口徑超過16英寸(406毫米)的火炮。
? ?? ??(3)1943年1月1日以前,標準排水量小于17500噸(17780公噸)的(a)類主力艦不得建造或購置。
? ?? ??(4)1943年1月1日以前,不得建造或購買主要武備為不超過10英寸(254毫米)口徑主炮的主力艦。
第5條
? ?? ??(1)航空母艦不得超過23,000噸(28,368公噸)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裝備有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艦炮。
? ?? ??(2)若航空母艦裝備有口徑5.25英寸(134毫米)以下的火炮,則裝備的總炮數不得超過十門。
第6條
? ?? ??(1)1943年1月1日以前,不得建造或獲得(b)類超過8000噸(8128公噸)標準排水量的輕型水面艦艇,(a)類輕型水面艦艇也不得建造或獲得。
? ?? ??(2)盡管有上述第(1)款之規(guī)定,如果締約國政府認為其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受到任何政府建造第(2)款輕型水面艦艇或不符合上述第(1)款限制的輕型水面艦艇的實際或授權數量的重大威脅,該締約國政府應:在將其意圖和理由通知另一締約國政府后,有權在遵守本協(xié)定第三部分之規(guī)定的情況下建造或獲得(a)、(b)兩類輕水面艦艇,其標準排水量不超過10,000噸(10,610公噸)。另一締約國政府從此應有權行使同樣的權利。
? ?? ??(3)不言而喻,第(1)款之規(guī)定并無明示或暗示在1942年以后應繼續(xù)履行其中規(guī)定限制的承諾。
第7條
? ?? ??任何潛艇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000噸(2,032公噸)或裝備超過5.1英寸(130毫米)口徑的艦炮。
第8條
? ?? ??每艘艦艇均應按本協(xié)定第1條A款規(guī)定之標準排水量進行標定。
第9條
? ?? ??商船在和平時期,除為裝設不超過6.1英寸(155毫米)口徑的火炮而進行必要加固外,不得為改裝軍艦而裝設軍用設備。
第10條
? ?? ??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前敷設的艦艇,其標準排水量或裝備超過本協(xié)定本部分對其所屬類別或分類規(guī)定之限制的,或在該日期之前根據任何以往國際協(xié)定已轉為靶艦或用于實驗、訓練等目的而保留的艦艇,應保留其類別或名稱。
?
第三部分.—提前知會及情報交換
第11條
? ?? ??(1)每一締約國政府應按下文規(guī)定,每年向另一締約國政府通報其建造和購置第12條(a)款所述所有類別和子類別艦艇的年度計劃,不論有關艦艇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內建造,并定期通報此類艦艇以及對已完成的上述任何類別或子類別艦艇的改造詳細情況。
? ?? ??(2)為落實本協(xié)定本部分和本協(xié)定以后各部分之條款,情報應在通知英國駐華沙代表之日視為已送達聯(lián)合王國政府,在通知波蘭駐倫敦代表之日視為已送達波蘭政府。
? ?? ??(3)在提供該資料的締約國政府公布之前,該資料應被視為機密。
第12條
? ??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締約國政府建造或為其建造的艦艇應提供的資料如下;以便在上述時間期限內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 ?? ??(a)在每一公歷年的前四個月內,提交下列類別和子類別所有艦艇的年度建造計劃,說明每一類別或子類別艦艇的數量,以及每一類別艦艇的最大火炮口徑。所涉及的類別和子類別為:—
? ? ? ? ? ?主力艦—
? ? ? ? ? ?? ? ? ? ? ?子類別(a)。
? ? ? ? ? ?? ? ? ? ? ?子類別(b)。
? ? ? ? ? ?航空母艦—
? ? ? ? ? ?? ? ? ? ? ?子類別(a)。
? ? ? ? ? ?? ? ? ? ? ?子類別(b)。
? ? ? ? ? ?輕型水面艦艇—
? ? ? ? ? ?? ? ? ? ? ?子類別(a)。
? ? ? ? ? ?? ? ? ? ? ?子類別(b)。
? ? ? ? ? ?? ? ? ? ? ?子類別(c)。
? ? ? ? ? ?潛艇。
? ?? ??(b)在鋪設龍骨前至多四個月內,提供每艘此類艦只的下列細節(jié)信息:—
? ? ? ? ???名稱或代號;
? ? ? ? ???類別和子類別;
? ? ? ? ???標準排水量(噸及公噸);
? ? ? ? ???標準排水量水線處長度;
? ? ? ? ???標準排水量在水線處或水線以下的極限寬度;
? ? ? ? ???標準排水量處的平均吃水;
? ? ? ? ???設計馬力;
? ? ? ? ???設計速度;
? ? ? ? ???機械類型;
? ? ? ? ???燃料類型;
? ? ? ? ???所有口徑在3英寸(76毫米)及以上的火炮數量及口徑;
? ? ? ? ???3英寸(76毫米)口徑以下火炮的大致數量;
? ? ? ? ???魚雷發(fā)射管數;
? ? ? ? ???是否設計用于布雷;
? ? ? ? ???準備搭載飛機的大致數量。
? ?? ??(c)此類艦艇確定鋪設龍骨的日期后,應盡快鋪設。
? ?? ??(d)在每艘此類艦艇完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完工日期連同上述(b)款中規(guī)定的有關竣工艦艇的所有細節(jié)一并提交。
? ?? ??(e)就上述(a)款之類別和子類別的艦艇而言,每年1月份進行—
? ? ? ? ? ?? ? ? ? ? ?(i)提交關于在上一年已證明可能有必要對建造中的艦艇進行任何重要改動的資料,只要這些改動影響到上文(b)款所述之細節(jié)。
? ? ? ? ? ?? ? ? ? ? ?(ii)關于所作任何在一年以前的艦艇上完成的重要改動的資料,只要這些改動影響到(b)款所述之細節(jié)。
? ? ? ? ? ?? ? ? ? ? ?(iii)關于上一年可能已報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艦艇的資料。如果這類艦艇未報廢,應提供充分的資料,以便確定其狀態(tài)和狀況。
? ?? ??(f)在進行屬上述(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之一的已完工艦艇的改造或進行使艦艇從上述類別或子類別之一變?yōu)榱硪活悇e的改造至多四個月內,提供(b)款所規(guī)定之艦艇預期特征的資料信息。
第13條
? ?? ??任何締約國政府不得建造屬于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之艦船,但須在該艦艇被列入年度計劃之日起依據第12條(b)款規(guī)定,在至多四個月內將有關該艦艇的資料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第14條
? ?? ??若締約國政府計劃獲得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艦艇,該艦艇應與該條規(guī)定的年度計劃中所列艦艇以相同方式同時知會。自上述聲明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之日起四個月內,方可獲得該艦艇。該艦艇應提供第十二條(b)款所述的細節(jié)以及鋪設龍骨的日期,以便在艦艇購置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并按第十二條(d)、(e)、(f)款中所述規(guī)定提供細節(jié)資料。
第15條
? ?? ??在知會第12條(a)款規(guī)定之年度造艦計劃時,各締約國政府應將其先前年度計劃和聲明中所包括的尚未交付、或在先前年度計劃期間內計劃建造或購買的所有艦艇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第16條
? ?? ??任何屬于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艦艇,如果在鋪設龍骨之前,對第12條第(b)款所述有關該船的資料作了任何重要修改,則應提供有關這一修改的資料,并將鋪設龍骨的工作推遲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后四個月。
第17條
? ?? ??任何締約國政府均不得建造或購買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未列入其本年度及先前的造艦計劃或購置通報之中的艦艇。
第18條
? ?? ??如根據非本協(xié)定締約國政府的命令,在任何締約國政府的管轄范圍內進行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任何艦艇的建造、現(xiàn)代化改造或改裝,該政府應迅速將合約簽訂日期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并應就該艦艇盡快提供第12條(b)、(c)、(d)款所述的一切情報資料。
第19條
? ?? ??各締約國政府應提供第12條(b)款所述所有小型艦艇及輔助艦只的清單及其特征,并提供有關其特定用途的資料,以便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并將清單的任何修改及資料的變更在此后每年的1月份內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第20條
? ?? ??各締約國政府應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以便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第12條(b)款所述、當時正在為第一締約國政府建造的、屬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所有艦艇的詳細情況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不論這些艦艇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內建造。以及任何在其本國管轄范圍內為非本協(xié)定締約國政府建造的此類艦艇的詳細資料。
第21條
? ?? ??(1)在通報初始年度建設計劃和采購計劃時,各締約方政府應將先前已批準并計劃在上述計劃所涵蓋期間內建造或購置的第12條(a)款所述類別或子類別的任何艦艇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 ?? ??(2)本協(xié)定本部分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妨礙締約國政府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四個月內的任意時刻,建造或購置在其先前建造、采購年度計劃中的、包括或計劃包括的、先前批準的艦艇。但應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第12條(b)款規(guī)定之有關每艘艦艇的情報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 ?? ??(3)根據第十二條(a)款和第14條所述的初始年度計劃和采購計劃,應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
第四部分.—一般條款和保障條款
第22條
? ? ? ?締約雙方政府不得以贈與、出售或任何轉讓方式處置其任何水面艦艇或潛艇,使其成為任何外國海軍的水面艦艇或潛艇。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輔助艦只。
第23條
? ? ? ?(1)本協(xié)定之任何規(guī)定均不妨礙締約任何一方政府享有在有關艦艇未超齡時,如遇艦艇滅失或意外毀壞,依據第12條(b)款所述將新船的詳細情況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后,立即以同類或子類艦艇替換該艦艇的權利。
? ? ? ?(2)在上述情況下,前款之規(guī)定亦適用于在該艦艇超齡之前立即替換為(b)款超過8000噸(8128公噸)標準排水量的輕型水面艦艇、或(a)款不超過10000噸(10160公噸)標準排水量的輕型水面艦艇或同類輕型水面艦艇之權利。
第24條
? ? ? ?(1)如締約一方政府卷入戰(zhàn)爭,該締約國政府如認為其國防的海軍需要受到實質性影響,可中止本條約所規(guī)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但該締約國政府應迅速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依據情況需要推遲履行義務,并說明其認為有必要中止的義務。
? ? ? ?(2)在此種情況下,另一締約國政府應迅速審查其所提出的情況,以便決定本協(xié)定的義務,如有必要,另一締約國政府可推遲協(xié)定義務;并可據此中止其認為有必要中止的本協(xié)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但須迅速向締約國政府發(fā)出照會,使其依照前款中止其認為有必要中止的義務。
? ? ? ?(3)敵對行動停止時,締約雙方政府應共同協(xié)商,以確定一個使本協(xié)定已中止的各項義務重新生效的日期,并就本協(xié)定可能需要的任何修正達成協(xié)議。
第25條
? ? ? ?(1)如果任何艦艇不符合本協(xié)定第4條、第5條和第7條所規(guī)定之標準排水量及武備的限制,是由非本協(xié)定締約國的政府批準、建造或購買的,則每一締約國政府保留退出協(xié)定的權利,如果其認為這種退出是為了滿足其國家安全所必需的—
? ? ? ?(a)在本協(xié)定生效的剩余期限內,不受第8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款和第7條的限制;
? ? ? ?(b)本年度內的造艦計劃和采購計劃中。
此項權利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行使:—
? ? ? ?(2)締約一方政府如認為有必要行使此種權利,應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準確說明其所提出的退約的性質、限度及理由。
? ? ? ?(3)締約國政府應就此共同協(xié)商并努力達成一項協(xié)議,以盡量減少可能發(fā)生的退約情況。
? ? ? ?(4)自上述第(2)款發(fā)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各締約國政府有權在本協(xié)定剩余期限內不受第3、4、5條、第6條第(1)款及第7條規(guī)定的限制,但須遵守可能與之相反的任何協(xié)議。
? ? ? ?(5)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根據上述第(3)款規(guī)定的磋商期間可能達成的任何協(xié)議,并在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后,締約一方政府應有權脫離其年度建造和采購計劃,修改正在建造或已在其計劃或通報中出現(xiàn)的任何艦艇的特征。
? ? ? ?(6)在此種情況下,不得因本協(xié)定第三部分的任何規(guī)定而延誤艦艇的購置、鋪設龍骨或改造任何艦艇。但第12條(b)款所述事項,應于任何艦艇鋪設龍骨前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購置艦艇時,應按照第14條之規(guī)定提供有關該船的情報資料。
第26條
? ? ? ?(1)如果締約一方政府認為,除本協(xié)定第6條第(2)款、第24條和第25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出現(xiàn)任何對該國政府的國家安全需求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變化,該締約國政府應有權在本年度取消其年度建造和采購計劃。然而,在本協(xié)定限制范圍內締約雙方政府的建造艦船數量,不構成本條所規(guī)定之情況變化。上述權利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行使:——
? ? ? ?(2)該締約國政府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應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說明其擬在哪些方面取消其年度建造及采購計劃,并說明取消的理由。
? ? ? ?(3)締約國政府隨后將共同協(xié)商,以達成協(xié)議決定是否有必要作出任何退約動作,并說明理由。
? ? ? ?(4)自第一次根據上述第(2)款發(fā)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締約雙方政府均有權放棄其年度建造及采購計劃,但須立即知會締約國政府,準確說明擬在哪些方面放棄。
? ? ? ?(5)在此種情況下,不得因本協(xié)定第三部分的任何規(guī)定而延誤艦艇的購置、鋪設龍骨或艦艇替換。依據第12條(b)款所述事項,應在任何艦艇鋪設龍骨前知會另一締約國政府。購置艦艇時,應按第14條之規(guī)定提供有關該船的情報資料。
?
第五部分.—最終條款
第27條
? ? ? ?本協(xié)定有效期至1942年12月31日止。
第28條
? ? ? ?(1)各締約國政府將于1940年最后一季度共同協(xié)商,以期訂立一項關于削減和限制海軍軍備新協(xié)定。
? ? ? ?(2)在前款所述的協(xié)商過程中,應交換意見,以決定根據情況、主力艦設計和建造期間所得經驗是否有可能議定在今后年度建造計劃中建造的主力艦標準排水量或大炮口徑的削減,并在可能情況下削減主力艦的費用。
第29條
? ? ? ?本協(xié)定之任何規(guī)定不構成今后任何條約之先例。
第30條
? ? ? ?本協(xié)定一經批準,應盡速在倫敦交換照會。本協(xié)定應在交換照會時立即生效。
? ? ? ?以下簽字人,經正式授權,已在本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印章,以資證明。
? ? ? ?本協(xié)定于1938年4月27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以英語和波蘭語寫成,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L.S.)?HALIFAX(哈利法克斯)。
(L.S.)?DUFF·COOPER(達夫·庫珀)。
(L.S.)?EDWARD·RACZY?SKI(愛德華·拉琴斯基)。
(L.S.)?TADEUSZ?J.M.ATOKLASA(塔德烏斯J.M.斯托基亞薩)。
?

簽字議定書
? ? ? ?自本協(xié)定簽署之日起,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簽字人同意如下:—
? ? ? ?1.如在上述協(xié)定生效前,各國的海軍建設或任何可能的情況變化使得目前形式的協(xié)定生效不利,締約政府將協(xié)商是否需要修改其中的條款,以適應目前的情況。
? ? ? ?2.本議定書英文文本和波蘭語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本議定書簽署之日起生效。
? ? ? ?以下簽字人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并加蓋印章,以昭信守。
? ? ? ?一九三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倫敦簽訂。
(L.S.)HALIFAX哈利法克斯。
(L.S.)DUFF·COOPER達夫·庫珀。
(L.S.)EDWARD·RACZY?SKI愛德華·康特。
(L.S.)TADEUSZ?J.M.ATOKLASA塔德烏斯J.M.斯托基亞薩。

??
換文
E.拉琴斯基伯爵至哈利法克斯勛爵
波蘭大使館,倫敦,1938年4月27日。
先生,
? ? ? ?關于今天簽署的波蘭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政府之間關于限制海軍軍備的協(xié)定,我愿代表波蘭政府發(fā)表以下聲明:—
? ? ? ?(1)波蘭政府贊同聯(lián)合王國英王陛下政府的期望,即聯(lián)合王國與波蘭之間的雙邊協(xié)定可為日后締結一項所有有關國家最終都可加入的總協(xié)定鋪平道路。因此,波蘭政府承擔了今日《協(xié)定》第4條和第6條所載的義務。
? ? ? ?(2)在承擔此項義務時,根據第二十九條的理解,本條約的任何限制不構成1943年1月1日以后可能在主力艦和輕型水面艦艇類別中建造的先例。
? ? ? ?(3)基于這些情況,波蘭政府在1942年12月31日以后,保留在今后任何條約中是否承擔建造或購買排水量在8000噸至17500噸的戰(zhàn)艦的義務的充分自由。
我很榮幸,
愛德華·拉琴斯基,共和國大使。
?

換文
哈利法克斯勛爵致E.拉琴斯基伯爵。
倫敦外交部,1938年4月27日。
先生,
? ? ? ?我很榮幸收到閣下今天的照會,您在照會中說,波蘭政府在1942年12月31日以后,保留在今后任何條約中是否承擔建造或購買排水量在8000噸至17500噸之間的戰(zhàn)艦的義務的充分自由。
? ? ? ?2.作為答復,我謹向閣下保證,有關發(fā)言符合聯(lián)合王國陛下政府的觀點,并被認為正確地代表了我們對于這一問題的立場。
我很榮幸,
哈利法克斯。

































參考文獻:https://treaties.fcdo.gov.uk/
Treaty Series No.1(1939) Cmd.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