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校的專利申請人經(jīng)常掉進的七大誤區(qū)4
2023-08-10 14:30 作者:bili_44636029824 | 我要投稿
04、專利名稱盡可能具體,且名稱不能相同
一些高??蒲腥藛T喜歡在專利名稱中限定所基于的技術,這種命名方式可能導致專利的保護范圍變?。ㄒ驗闄嗬蟮闹黝}名稱與專利名稱在專利代理師撰寫時通常會保持一致)。
《審查指南》中明確要求“發(fā)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fā)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用最簡短、準確的語言表明所要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稱中體現(xiàn)過多的限定或者直接體現(xiàn)發(fā)明點。
此外,也有許多發(fā)明人認為專利的名稱不能相同。事實上,除非是特定的需要,從專利的角度,專利名稱相同并不存在什么問題。
況且由于《審查指南》中對專利名稱有簡短、準確的要求,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大量名稱相同的專利,但由于申請?zhí)柌⒉幌嗤詤s是不同的專利。
比如,華為申請的關于手機的專利,名稱直接命名為“一種移動終端”的專利數(shù)量非常之多;“移動終端”即屬于要保護的主題,也屬于要保護的類型(產(chǎn)品),該名稱非常簡短且準確地表明了專利申請要保護的主題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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