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編者按:為切實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積極講好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故事,及時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判工作動態(tài),助力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huán)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微信公眾號設“每周一案”專欄,簡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為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人員提供裁判檢索,也為法律從業(yè)人員和社會公眾提供實務參考。
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2021)最高法知行終987號
【裁判要旨】
判斷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需要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發(fā)明目的等內容,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得出結論。只有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后,仍認為其不能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才能認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關鍵詞】
專利 無效宣告 必要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合理解釋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上訴人原田工業(yè)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原田株式會社)、被上訴人東莞友華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華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專利權人為原田株式會社、專利號為201510121116.5、名稱為“天線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友華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作出第3793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部分無效,在原田株式會社于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8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權有效。友華公司不服,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缺少“傘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絕緣底座上方”等必要技術特征,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囊括了傘形振子全部配置于導電底座上方而不位于絕緣底座上方的情形,而該情形下是無法實現(xiàn)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述“使絕緣底座上的傘形振子的接地面為車體且使實質的高度變高,進而能夠提高接收信號的靈敏度”的發(fā)明目的。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缺少“傘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絕緣底座上方”這一必要技術特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原田株式會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友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判斷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應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發(fā)明目的等內容,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得出結論。理由如下:第一,不論適用哪一法律條款判斷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應當授權或者維持有效,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保持一致。換言之,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當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同一解釋,判斷專利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第二,結合說明書對權利要求作出合理解釋,其關鍵在于“合理”。這意味著在解釋時既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又不能脫離說明書和附圖,包括發(fā)明目的等內容在內的說明書及附圖均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在此標準下,不會因權利要求的解釋問題架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第三,要求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必要技術特征,本意在于規(guī)范權利要求的撰寫。如果社會公眾不能實現(xiàn)權利要求所確定的技術方案以解決技術問題,或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與技術貢獻不相符,可以通過專利法的其他條款解決。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可以得出其具備解決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結論,社會公眾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相反,在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可以得出其具備解決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情況下,僅因申請人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沒有進一步詳細記載技術特征而不予授權,會導致對申請人撰寫專利文件的要求與其創(chuàng)新程度不相適應,悖離專利法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立法目的。因此,只有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后仍不能認為其可以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才能認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本案中,權利要求1既限定了天線底座由絕緣底座和導電底座構成且導電底座比絕緣底座小,又限定了傘形振子配置在天線底座的上方。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上述限定已經表達了傘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絕緣底座上方的含義,而且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亦能夠合理地予以確定,實施例記載的相關內容亦與發(fā)明目的相符,友華公司所舉之示例為脫離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技術方案合理理解的極端示例。故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1限定內容的合理解釋,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不缺少“傘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絕緣底座上方”的必要技術特征。因權利要求1已具備能解決至少一個本專利所要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故其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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