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如何認定屬于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已于2020年通過法院訴訟離婚。2009年5月,被告母親張某某使用拆遷款購買2套安置房屋。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在2013年12月16日取得其中一間403號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登記情況為被告單獨所有。
原告主張案涉房屋屬于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nèi)受贈的財產(chǎn),且被告母親張某某并未明確表示該房屋只贈與被告一人,故應屬于原被告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案涉房屋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盡管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的確是被告之母張某某原有的天宮院新源大街**號房屋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屋,也即案涉房屋系被告自其母親張某某處受贈取得。
雖然案涉房屋是在原告、被告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案涉房屋系被告之母張某某對其與被告二人共同的贈與,故結合該房屋來源、登記形式等相關因素,法院認定該房屋不屬于原告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無權請求分割。
律師觀點
大多數(shù)情況下,父母在出資時,一般不愿意明確出資性質(zhì)和出資對象,進而導致父母通常無法提供明確表示贈與子女一方的證據(jù)。而且在目前“閃婚閃離”現(xiàn)象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缺乏社會認同。
實踐中,可以通過出資過程中相關的外觀行為來判斷父母是否為僅贈與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在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的情況下,根據(jù)不動產(chǎn)登記情況來判斷父母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還是贈與其夫妻雙方是比較客觀的,實踐中也易于掌握,與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登記生效主義原則也是一致的。
本案中,鑒于被告母親將案涉房屋贈與被告后僅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故法院完全有理由認定該贈與行為系被告母親對被告?zhèn)€人的贈與。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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