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的重要性(W. Richard Scott)
一、制度與組織:各種早期的理論視角.?
1.哥倫比亞學派:默頓與塞爾茲尼克的制度模型.?
2.帕森斯的制度思想.?
3.卡內基學派.?
二、新制度理論的創(chuàng)立.?
1.經濟學的新制度理論.?
2.政治學的新制度理論.?
3.社會學的新制度理論.?
組織可能是現(xiàn)代社會最突出的特征。雖然在中國、希臘和印度的古代文明中就已經有組織的存在,但是直到現(xiàn)代工業(yè)化社會,我們才發(fā)現(xiàn)有這么多的組織在我們周圍,而且?guī)缀跛猩鐣\轉功能都離不開它們。從自古以來的軍隊、行政和稅收,到當今的發(fā)明與發(fā)現(xiàn)(研發(fā)機構)、兒童與成人的社會化(學校和大學)、再社會化(精神病醫(yī)院和監(jiān)獄)、商品的生產與分銷(工業(yè)企業(yè)、批發(fā)商和零售商)、各種服務(洗衣、修鞋、醫(yī)療、金融咨詢)、人身及財產安全(警察局、保險公司、銀行及信托公司)、文化保護(博物館、畫廊、大學、圖書館)、通信(廣播電臺和電視臺、電話公司、郵政局)、娛樂休閑(保齡球館、游泳館、國家公園、職業(yè)足球隊),各種組織無處不在,無所不包。
一、制度與組織:各種早期的理論視角
1.哥倫比亞學派:默頓與塞爾茲尼克的制度模型
就在20世紀40年代晚期韋伯關于科層制的著作以文選的方式翻譯成英文之后不久,哥倫比亞大學的一群學者,在羅伯特·默頓(Robert K. Merton)的帶領下,對科層制、科層化及其根源以及科層化對組織行為之影響和后果,再一次產生興趣并進行了深入研究(Merton et al.,1952)?,F(xiàn)在學術界普遍認為,默頓的學生針對組織所開展的一系列經驗研究——塞爾茲尼克(Selznick,1949)關于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TVA)的研究,戈爾德(Gouldner,1954)關于一個石膏礦廠的研究,布勞(Blau,1955)關于美國聯(lián)邦政府與州政府辦公機構的研究,以及李普塞特、特洛、科爾曼(Lipset,Trow & Coleman,1956)關于一個印刷工會的研究——導致社會學逐漸把組織研究確立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見Scott & Davis,2007:9)。但是,人們很少認識到默頓對塞爾茲尼克關于組織的制度研究的影響。?(1)默頓:作為規(guī)則的組織超越作為工具的組織?正如下文所描述的,默頓早期關于“目的行動的意外后果”的研究(Merton,1936)對塞爾茲尼克的幫助很大,但是默頓關于科層行為的分析對塞爾茲尼克甚至產生了更為直接的影響。盡管默頓在他的著名論文《科層結構與個體人格》(1940/1957:199)中沒有直接使用“制度化”一詞,但是他對組織中引導官員根據(jù)規(guī)則來定向他們的行動的各種過程進行了明確討論,甚至達到了“官員如果要遵守這些規(guī)則,就可能妨礙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這樣的高度。?默頓描述了在科層組織中產生規(guī)則紀律,并把官員的行為引向一種有價值的規(guī)范秩序的諸多力量。這些力量的壓力與要求是如此強大,以至于官員們對于這些規(guī)則的遵守,甚至達到了死板僵化、形式主義、儀式主義的程度。在涂爾干、休斯(以及帕森斯)等人提出的觀點的啟發(fā)下,默頓(Merton,1940/1957:202)闡述了他自己關于組織中的制度過程的看法:
在特定職業(yè)中,以及在特定組織中,也許在不斷地發(fā)生著神圣化的過程……通過情感(sentiment)的形成、對科層組織中的象征符號與身份地位的情感(emotional)依賴,以及對能力與權威的情感卷入,涉及道德合法性的態(tài)度日益形成特權地位,這種處于特權地位的態(tài)度,日益把自己確立為一種價值觀,并從此不再僅僅被視為促進管理的技術性手段。
(2)塞爾茲尼克:作為一種工具的組織逐漸被灌輸價值觀?在關于組織的早期制度分析中,菲利普·塞爾茲尼克(Philip Selznick)是杰出學者之一,他的制度過程概念受到了默頓的強烈影響。他的相關觀點是在其整個研究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fā)展起來,并在最后才得以完成的。從一開始,塞爾茲尼克(1948:25)的研究目的就在于,把作為“理性行動的結構性表達”之組織——即作為一種設計用來獲取特定目標的機器或工具之組織——與被視為一種適應性的、有機的、受其參與者的社會特性及其所處環(huán)境要求影響的系統(tǒng)之組織區(qū)別開來。他認為,被作為一種工具性機器以獲取特定目標而設計的“組織”,在歷史過程中會在不同程度上被轉化為“制度”。?在其早期的理論中,塞爾茲尼克在很大程度上借用了默頓(Merton,1936)對“目的性社會行動會產生意外后果”的分析。我們行動的某些后果,是按計劃出現(xiàn)的;但是,某些后果則出乎我們原來的意料。社會行動并不是背景無涉的,而要受到背景的制約,并且行動的結果要受到它們所處背景的影響,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行動者由于制度化的強制所產生的承諾或忠誠,對于行動者的行動會產生極大的制約作用?!驗榻M織是一種社會系統(tǒng),其目標與程序往往達到一種確定的、充滿了價值觀的狀態(tài)。因此,我們說組織就這樣逐漸制度化了(Selznick,1949;256-257)。?塞爾茲尼克后來關于組織領導(leadership)的研究,詳細闡明了他的上述看法:?
制度化是一種過程。制度化是在組織的歷史進程中發(fā)生的。組織的制度化反映了組織自己獨特的歷史,反映了這個組織中的人們、組織所代表的群體及其既得利益,還反映了組織適應其環(huán)境的方式?!贫然^程最重要的意義也許在于,“向組織灌輸當下任務技術要求之外的價值觀”。(1957:16-17)?
隨著組織被灌輸價值觀,組織就不能再被視為一種可消耗和犧牲的工具,組織的參與者希望看到的是組織得以保持下來。組織通過體現(xiàn)一套特殊的價值觀,獲得了一種“人格結構”、一種獨特身份。對于組織的維持,就不再只是諸如保持機器運轉那樣簡單的工具性事情,而成了保持一套獨特而唯一的價值觀念的斗爭或努力。塞爾茲尼克響應切斯勒·巴納德(Chester Barnard)《經理人的職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1938)一書所提出的很有影響的思想,認為組織領導的最關鍵的作用,就在于界定、確立與捍衛(wèi)這些價值觀。
塞爾茲尼克除了認為制度化是一種過程、一種“組織在歷史過程中發(fā)生的”事件外,還認為制度化是一種變量,那些目標得到精確界定的組織或要求應具有非常成熟技術的組織,比起那些目標模糊而分散(diffuse)的組織和技術要求較低的組織來,較少受到制度化過程的影響或者說制度化程度相對較低(Selznick,1957)。不同的組織,其制度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我們把塞爾茲尼克的思想與默頓的思想進行比較,就會發(fā)現(xiàn)二者都強調那些十分相似的過程,那些把價值觀承諾或忠誠灌輸?shù)匠绦蛑?,并使那些程度超越工具效用的過程。但是,塞爾茲尼克強調的是那些形成特定組織人格的價值觀承諾的獨特性和重要性,而默頓強調的是與一般科層(理性—合法的)組織之特性相關的價值觀承諾的重要性。塞爾茲尼克的理論路向,喜歡描述某個具體組織的“自然歷史”,以及形成其獨特結構、能力和責任的歷史過程。他研究了美國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歷史演變,指出該管理局設立之初的結構和目標,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因該管理局參與者的價值觀承諾的改變而逐漸改變,以及隨著該管理局所處環(huán)境中有權力的支持者所施加的壓力而逐漸改變(Selznick,1949;也見本書第四章)。塞爾茲尼克的學生們對于組織目標會發(fā)生轉變這個問題,也進行了類似的案例研究。其中包括關于美國基督教婦女禁酒聯(lián)合會(Gusfield,1955)、社區(qū)學院(Clark,1960)、非營利性醫(yī)院(Perrow,1961),以及美國基督教青年會(Zald & Denton,1963)等案例研究,對組織目標的轉化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所有這些案例研究均顯示,組織的正式或官方(official)目標不同于——并掩飾著——組織的“真正”目標,在組織內外的利益群體的相互作用中,組織的正式目標被轉化了。正如查爾斯·佩魯(Charles Perrow)所指出的,以塞爾茲尼克為代表的制度學派,傾向于對組織進行“曝光”:指出組織并非它們所偽裝成的那種理性動物,而是(有時偷偷摸摸地)體現(xiàn)某種價值觀的工具或手段(Perrow,1986:159)。?此外,塞爾茲尼克的另一個學生亞瑟·斯廷克庫姆(Arthur Stinchcombe),以塞爾茲尼克的理論為基礎,對制度的代理人及其權力的作用進行了更明確的分析(Stinchcombe,1968:107)。斯廷克庫姆把制度界定為“一種結構,在其中有權力的人們效忠于某些價值觀或為某種利益服務”。他強調指出,只有那些堅持和擁護某種價值觀或利益的人們占有和保持權力,這種價值觀才能得到保持,或者這種利益才能得到保護和實現(xiàn)。斯廷克庫姆認為,組織的制度化意味著組織在歷史過程中逐漸穩(wěn)定下來。并且,他的分析還試圖確定權力占有者保持其權力的方式。他斷言:“權力占有者的下一代繼承者,往往會通過選擇、社會化、控制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英雄崇拜等方式,來再生同樣的制度?!保⊿tinchcombe,1968:111)?總之,默頓和塞爾茲尼克這兩位學者為制度過程模型奠定了思想基礎。默頓描述了運行于所有或大多數(shù)科層組織中導致官員的行為逐漸出現(xiàn)過度遵守或僵化的過程,而塞爾茲尼克分析了具體組織逐漸忠誠于一套獨特的價值觀的過程。斯廷克庫姆則強調了權力的作用,并詳細闡述了那些握有權力的行動者及其用來保證長期實現(xiàn)其利益和價值觀承諾的機制。
2.帕森斯的制度思想?
帕森斯主要是通過研究一個組織與其環(huán)境的關系,而把他的一般性的“文化—制度”觀點用于具體組織的分析,他認為一個組織的價值觀系統(tǒng),是通過組織與“不同功能背景”中的“各種主要制度模式”相聯(lián)系而得以合法化的(Parsons,1960a:20)。雖然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指出的,帕森斯的大多數(shù)著作強調的都是制度的“主觀”維度,即認為個體行動者通過內化共同規(guī)范,使它們成為個體行動的基礎,但是他的組織分析,卻把注意力轉向了他所說的制度的“客觀”維度,即“一種‘界定個人(或組織)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什么樣的關系’的規(guī)范系統(tǒng)”(Parsons,1934/1990:327)。?帕森斯認為,社會中存在的這些廣泛的規(guī)范結構,具有對組織的存在提供合法性的作用,但是,“更具體地講,這些廣泛的規(guī)范結構的作用,就是使那些實施價值觀所必需的重要功能運行模式合法化”(1960a:21)。例如,學校是通過把自己的目標定位于傳播廣泛的文化價值觀,如培訓與教育,而獲得其合法性的,也是通過使自己的結構和程序與教育組織所規(guī)定的“運行模式”相一致,而獲得其合法性的。請注意,他關于組織的制度化的看法,在某些方面重復了他關于個人的制度化的思想,因為他的觀點主要關注的是個體單元——不管是單個個人或是單個組織——的規(guī)范系統(tǒng)導向。他認為,在不同功能部門中運行的組織,是根據(jù)不同的價值觀而合法化的,顯示出不同的適應模式,并受不同的律令與規(guī)范框架的支配。而且價值觀系統(tǒng)也存在社會分層,為更上層的、受尊重的價值觀服務的組織,往往被認為是更合法的,并因此可以獲得更大份額的社會資源(Parsons,1953)。?帕森斯認為,制度除了具有合法化功能外,還有其他的作用。他認為,組織常常會逐漸垂直地分化為三種多少有些獨特的層次:技術性的組織,主要關注生產活動;管理性的組織,主要強調控制與協(xié)調活動、資源獲得與產品處理;制度性組織,主要關注組織與社群、社會規(guī)范及習俗之間的聯(lián)系。每個組織都是某個更大的社會系統(tǒng)的一個子系統(tǒng),這種更大的社會系統(tǒng)是組織的“意義”、合法性之根源,是使組織目標的執(zhí)行得到可能的更高層次的支持根源(Parsons,1960b:63-64)。帕森斯關于組織層次的劃分,后來得到了湯普森的支持(Thompson,1967/2003),并被廣泛運用。?與塞爾茲尼克的理論性研究不同,帕森斯關于組織的理論性研究并沒有引發(fā)大量的經驗研究。當然,帕森斯的幾個學生如B.喬戈保羅斯(B. Georgopoulos,1972)等,也曾應用帕森斯的一般概念圖式,描述了制度基礎對于具體組織類型的重要性,不過從總體上看,帕森斯的觀點并沒有隨著后來的研究者的再發(fā)現(xiàn),而繼續(xù)得到建構。
3.卡內基學派?
政治科學家赫伯特·西蒙則提出了他的管理行為理論,以對抗和修正正統(tǒng)經濟學理論關于個人理性的夸大的、站不住腳的假設。盡管西蒙保留了經濟學關于價值觀前提(偏好)處于經濟學分析范圍之外的假定,即堅持經濟行動者的偏好不屬于經濟學的分析范圍的看法,但是他對經濟學的“經濟行動者完全知道經濟行動的手段及其結果”這一假定提出了挑戰(zhàn)。他是最先把個人認知能力的有限性與組織結構的特征聯(lián)系起來考慮的少數(shù)幾位學者之一。西蒙在他的經典著作《管理行為》(Administrative Behavior,1945/1997)一書中,描述了組織結構是如何發(fā)揮支持和簡化組織中的個人決策作用的,并使個人行為之間實現(xiàn)更高程度的——雖然是“有限理性”的——協(xié)調一致性,而如果沒有這種組織結構的支持,個人行為的協(xié)調一致性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個人在獲得組織成員資格的過程中,被預期會接納組織的價值偏好,并用以指導其決策;事實前提——關于手段—結果之間關系的信念——也通常會以組織規(guī)則、程序和習慣、慣例的形式,提供給組織成員(Simon,1945/1997;chap.5)。組織中的行為是理性的,因為選擇受到規(guī)則的約束,而個人也受到規(guī)則的指引。?
?
西蒙與馬奇共同提出了組織會影響其參與者的行為方式的觀點。他們認為,組織通過提出“執(zhí)行程序”來指導成員個人的習慣性行為,通過提出“搜尋程序”以便讓成員個人在面臨非常規(guī)任務時可以遵循,從而影響成員個人的行為。馬奇與西蒙(March & Simon,1958:141-142)指出,在很多環(huán)境中,“個人的搜尋與選擇過程被大大簡化?!蠖鄶?shù)個人的行為特別是組織中的大多數(shù)個人的行為,都受著執(zhí)行程序——為面對各種重復要求的個體而預先設定的慣常程序——的支配”。這樣的慣常程序大大減少了大多數(shù)組織成員個人的自主決策,以至他們實際上很少作出選擇,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只限于他們所作的那些選擇。價值觀前提、認知框架、規(guī)則與慣例,是導致成員個人理性地行事的重要力量。實際上,“只有組織化和制度化的個人,才是理性的個人?!保⊿imon,1945/1997:111)?馬奇與西蒙的主張雖然屬于早期的制度理論,但是在今天仍然是關于新的制度形式的微觀特征與功能運行的最清晰、最有影響的論述之一(見DiMaggio & Powell,1991:15-26)。
二、新制度理論的創(chuàng)立?
我們關于制度理論史的回顧與評論現(xiàn)在已到達如下這一點,即所出現(xiàn)的制度思想已逐漸被視為一種“新制度”理論的時刻。盡管新制度理論并沒有表現(xiàn)出一種與過去明顯的決裂,但確實有自己的強調與見解。下面我將回顧那些近年來把新制度理論與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中的組織分析聯(lián)系起來的重要研究和基本思想。然后,我將在第三章對當前各種新制度理論線路進行更加綜合的分析,并指出這些理論線路在哪些地方存在共識,又在哪些地方存在分歧。
1.經濟學的新制度理論?
在經濟學中,各種不同的研究線路混合在一起,促進了經濟學的新制度理論的誕生.。經濟學的新制度理論“很少反映老制度經濟學家們的思想,相反卻反映了經濟學的對手們的很多思想”。這極具諷刺意味,同時也給我們很多啟迪(Langlois,1986a:2)。大多數(shù)新制度經濟學家,并不打算通過研究各種制度情形,以取代正統(tǒng)的經濟學理論,而是試圖提出一種關于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朗路易斯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評論(Langlois,1986a),他把(上文討論的)西蒙的貢獻、(對康芒斯略表贊同的)科斯所提出和引發(fā)的交易成本與產權研究(Coase,1937)、深受哈耶克影響的現(xiàn)代奧地利學派(Hayek,1948)、熊彼特關于創(chuàng)新的研究(Schumpeter,1926/1961),以及尼爾森和溫特提出的演化理論(Nelson & Winter,1982)等等,統(tǒng)統(tǒng)納入新制度經濟學的范疇。朗路易斯等人認為,對新制度經濟學的形成做出了貢獻的這些研究,多多少少存在三個共同的主題,正是這些共同的主題把它們聯(lián)系在一起(見Langlois,1986a;Knudsen,1993):?
A.都支持一種廣義的經濟行動者概念,并放棄了那種在一系列已知方案中選擇最優(yōu)方案的利益最大化行動者假定。
朗路易斯等人所確定的上述研究派別,在采用何種程度的廣義理性概念這個問題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威廉姆森關于交易成本的研究,支持西蒙的有限理性概念;而現(xiàn)代奧地利經濟學家與尼爾森和溫特的演化經濟學,則采用了一種更加寬泛的理性概念,如以規(guī)則為基礎的理性概念(規(guī)則理性)或“程序”理性概念(即程序理性,這種理性概念認為,如果行動遵守了規(guī)定程序,則不管其結果如何,都是理性的)。?
B.都關注對經濟過程的研究,而不是對均衡狀態(tài)的純粹邏輯研究,承認經濟系統(tǒng)的歷史演化性,認為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經濟行動者的反思與學習過程。
正統(tǒng)的經濟學把主要精力與資源放在對已實現(xiàn)某種均衡(即穩(wěn)定和良好協(xié)調的行為)的經濟系統(tǒng)的研究,卻很少關注某種均衡狀態(tài)是如何出現(xiàn)的或者是如何被打破的。正統(tǒng)的經濟學對于如何實現(xiàn)穩(wěn)定性問題提出了很多特別的“敘事”,但這些敘事僅僅表現(xiàn)為形式化的模型(見Knudsen,1993)。相反,新制度經濟學則喜歡提出和驗證那些過程觀。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并不認為制度主要是一種影響經濟行為的外生變量,相反思考的是影響經濟交易的制度是如何出現(xiàn)、維持和變遷的。博弈論者也逐漸對這些問題感興趣,并探討了在行動者相互作用、以設計“條約”或機制來處理沖突的過程中,規(guī)范或規(guī)則的形成與出現(xiàn)等問題。?
C.都認為僅以市場為交易中介,并不能實現(xiàn)經濟活動的協(xié)調,還需要很多其他制度結構,而這些制度結構類型都是上述研究派別的重要論題。
在這些制度結構中,除政府系統(tǒng)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嵌植于組織中的那些制度結構。?這里不可能詳細地討論與這些論題相關的所有具體理論路向(請參見Hodgson,1993,1994;M?ki,Gustafsson & Knudsen,1993;Silverman,2002;Zajac & Westphal,2002的評論),因此我僅簡要描述其中兩種最有影響的理論路向。?(1)交易成本經濟學?這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關注的是那些人們提出并用以調節(jié)或管理經濟交易的規(guī)則與治理系統(tǒng)。這些系統(tǒng)存在于不同的層次,包括從國際層次上的宏觀機制,到支配個人間微觀交易的各種不成文規(guī)定等。例如,經濟史學家(如North,1990)主要解釋了各種社會中出現(xiàn)的貿易機制及其變遷,產業(yè)組織經濟學家(如Stigler,1968)則研究了產業(yè)系統(tǒng),還有一群正在增多的組織經濟學家研究了各種組織形式的根源(見Milgrom & Roberts,1992)。盡管把所有這些研究都歸入制度經濟學沒有什么不妥,但是稍后出現(xiàn)的關注公司層次的制度結構的研究,更能體現(xiàn)經濟學新制度主義的特征。?學術界普遍認為,經濟學的新制度主義的開創(chuàng)者是羅納德·科斯,他的論文《企業(yè)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1937)討論的問題是,為什么某些經濟交易不直接通過市場價格機制來進行,而要在由規(guī)則與等級制實施機制構成的治理結構即公司中來進行??扑拐J為,這一定是因為“使用價格機制存在成本”,即“為了市場中的每次交易而進行談判并締結單獨合約的成本”。正是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公司出現(xiàn)和存在的原因(Coase,1937:389)。?科斯的這一思想在提出后的很長時間里,并沒有引起人們的真正注意,用科斯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他的這篇文章“經常被人們引用,但很少被人們使用”(1972:69),直到20世紀70年代,在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對科斯的這一思想得以成立的前提條件進行詳細闡述之后才得以復興。威廉姆森認為,市場交易成本只有在如下兩對條件下才會大大增加:其一是當(認知上是)有限理性的個體面臨極其復雜與不確定的環(huán)境時;其二是機會主義——某些行動者出現(xiàn)欺騙的傾向——盛行而又缺少可選擇的交易伙伴時。在這兩種情況下,交換就更可能從市場退出,而進入組織框架,或者僅在一個組織內部進行,并更可能刺激組織形成更精細的控制結構(Williamson,1975,1985)。威廉姆森還進一步拓展了科斯的主張,他不僅僅是在市場與公司之間進行比較分析,而且考慮了各種廣泛的替代性“治理系統(tǒng)”,包括從市場到諸如分包或企業(yè)集群等混合組織形式,再到各種等級制結構,諸如一元化公司和多部門化公司等(Williamson,1985,1991)。威廉姆森所代表的經濟學新制度主義,利用了先前很多學者的思想,其中包括巴納德強調的適應問題是組織面臨的中心問題的思想(Barnard,1938)、西蒙的以有限理性概念和組織策略概念為基礎的決策理論(Simon,1945/1997)、小錢德勒的關于公司結構與其策略相匹配的研究(Chandler,1962)等(Williamson,2005)。?因此,威廉姆森(1991:269)的新制度經濟學思想,主要關注的是比較中觀的問題,如對“一般的替代性治理形式——市場、混合形式、等級制——在節(jié)約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進行比較分析,而不是關注較宏觀的“博弈的制度性規(guī)則,即習慣、法律、政治”的根源和后果等問題,他把這些較宏觀的問題留給以后的經濟史學家與社會學家來研究(也見Williamson,1994,2005)。?盡管威廉姆森超越了正統(tǒng)的經濟學,并嚴肅地對待各種制度背景或治理結構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但是他與老制度經濟學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堅決保留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傳統(tǒng)。杰弗里·霍吉森(Geoffrey M. Hodgson)強調了這一點:
與其他新制度經濟學家一樣,威廉姆森的理論是根據(jù)原子化的與個人主義的觀點建立起來的,因為他用來建構其理論的基本概念,即“機會主義的”個體,是新古典經濟學中原來就有的。他否認公司結構與文化等環(huán)境塑造個體偏好函數(shù)的可能性,在分析或理解制度時也否認公司結構與文化等環(huán)境因素的重要性。(Hodgson,1994:70)
另外,威廉姆森對治理結構的出現(xiàn)或轉變過程并沒有表現(xiàn)出多少興趣。他對治理結構的解釋具有明顯的功能主義色彩,即根據(jù)其后果來解釋人們?yōu)槭裁磿x擇某種給定的治理結構(Knudsen,1993:也見本書第五章)。?相反,其他經濟學家如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等人提出的理論,則結合了類似于19世紀20世紀之交的那些老制度經濟學家所支持的假設。正如我們所指出的,諾斯(North,1989,1990)關注的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分析,研究的是文化、政治與法律框架的起源,以及它們對各種經濟結構與過程的影響。作為一個經濟史學家,他關注的是發(fā)展與變遷,而不是靜態(tài)的比較分析(也見本書第五章)。盡管他在對經濟系統(tǒng)的分析中,也關注交易成本,但傾向于關注更廣泛的制度框架對交易成本的影響,而不是關注導致不同行動者選擇不同治理機制的那些原因(也見Hirsch & Lounsbury,1996)。?威廉姆森(1994:79)關注的是作為一種制度形式的組織,.即設計用來降低交易成本的治理系統(tǒng),認為這種組織必須考慮產權、法律、規(guī)范與傳統(tǒng)等“背景性條件”;相反,諾斯(1990:5)則關注的是那些更廣泛的制度框架——社會的“博弈規(guī)則”,以及認為組織是一種試圖設計策略以贏得博弈目的的“博弈者”。?(2)演化經濟學?理查德·R·尼爾森和西德尼·G·溫特(Richard R. Nelson & Sidney G. Winter,1982;Winter,1964)也為新制度經濟學增加了重要的內容。他們的演化經濟學與凡勃倫的思想遙相呼應,但是有著更加堅實的思想基礎,包括熊彼特的創(chuàng)新思想(Schumpeter,1934),以及阿爾奇安(Alchian,1950)的“公司之類的經濟能動者都面臨適應與選擇過程”的思想(Winter,2005)。尼爾森和溫特贊同一種類似于生態(tài)學模型的公司演化理論,這種公司演化理論認為公司的“慣例”相當于植物或動物的基因。組織慣例或“能力”,來自于那些承擔和實施組織任務的參與者所擁有的外顯的與默會的知識和技術。為了生存,一個公司必須不斷再生產和修正其慣例,以因應環(huán)境的變化。?尼爾森和溫特把他們的研究定位于產業(yè)和組織人口層次的分析,目的是要提出一種經濟變遷過程理論。他們主要是研究公司之中存在的競爭過程的運行方式,即使那些其慣例能夠最好地適應當下條件的組織興旺繁榮,而使那些其慣例不能適應當下環(huán)境的組織停滯不前的運行方式。他們提出了累積性的知識與能力的動態(tài)模型,來取代正統(tǒng)經濟學的靜態(tài)模型(Nelson & Winter,1982)。他們把公司視為歷史性的實體,把公司的慣例視為“一種內生的、基于經驗的學習過程的產物”(Knudsen,1995:203)。他們指出:
某些公司外部觀察者認為,公司會從大量的各種方案中有意識地、深思熟慮地選擇一種方案,而這些方案都是組織“可獲得”的機會。關于公司行為的這種解釋,是十分不恰當?shù)?。公司的備選方案并不是那么多那么廣泛,而往往很少很具體;公司的方案已經被建構為公司的慣例,而公司所進行的大多數(shù)“選擇”,也是根據(jù)慣例而自動完成的。(Nelson & Winter,1982:134)
尼爾森和溫特的主張并沒有使用“制度”一詞,但十分清楚的是,他們的“組織慣例”概念可以被視為一種制度化的行為模式。正如朗路易斯(Langlois,1986a:19)所指出的,他們其實把制度視為“可以理解為規(guī)則、規(guī)范與慣例等的行為規(guī)律性”。與交易成本經濟學家相比,尼爾森與溫特持有一種更為廣義的制度概念,認為制度包括了影響組織行為和結構的諸多因素。還有,他們的理論路線強烈偏向于一種過程分析,而非一種相對靜態(tài)的分析。?總之,當代的制度經濟學家們在研究對象的性質假設、關注焦點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差異。不過毫無疑問的是,新制度經濟學現(xiàn)在處于這樣一種情況,即在新制度經濟學中,那些既堅持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內核,又試圖拓展其邊界的學者們處于支配地位。
2.政治學的新制度理論
?正如第一章所描述的,我們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認為,政治學的新制度主義是對該學科中到20世紀中期仍處于支配地位的行為主義的一種反動。在一定程度上與經濟學中的情況一樣,政治學和政治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已經分化成兩大十分獨特的陣營: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與理性選擇的新制度主義。這兩種理論視角在幾個重要維度上都存在差異。?(1)歷史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的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在很多方面借鑒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制度學者的思想,并花了很大的精力來詳細分析政治體制和治理機制,但也受到了韋伯及其比較研究方法的影響。該陣營的成員包括馬奇與奧爾森(March & Olsen,1984,1989)、卡曾斯坦(Katzenstein,1978)、克拉斯納(Krasner,1988)、彼得·霍爾(Hall,1986)、斯考克波(Skocpol,1985)和詹斯曼(Zysman,1983)。他們認為制度包括“正式結構和非正式規(guī)則,以及這種結構所傳導的程序”(Thelen & Steinmo,1992:2)。這些學者從關注國家著手,研究國家結構影響沖突特征和結果的方式,以及國家結構在這些行動者之間分配權力和影響行動者的“利益概念”的方式(Hall & Taylor,1996)。他們強調政治制度并非完全根源于其他社會結構,如階級結構,但對社會現(xiàn)象有著自己獨立的影響(Evans,Rueschemeyer & Skocpol,1985);社會安排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個人選擇和行動的聚合性結果;很多結構與結果都不是有計劃和有意識的產物,而是意外的后果和有限選擇的結果;歷史常常不是“高效的”過程,即迅速走向一種“唯一最優(yōu)解決方案”的過程(March & Olsen,1984,737),而是一種相對不確定的和背景—依賴性的過程。?歷史的新制度主義采取的是一種社會建構主義的立場,這種社會建構主義假定,“如果不把行動者的能力或者偏好即行動者的性質,視為更大的制度框架的一部分,那么就無法理解它們”(Krasner,1988:72;也見本書第三章)。他們認為,個體的偏好是不穩(wěn)定的,且往往來源于選擇而不是先于選擇和決定選擇;制度建構行動者,并界定行動者可能的行動模式;制度制約行為,同時對行為又具有使能作用(即為行為提供權力、資源等支持)。根據(jù)歷史的新制度主義進行分析的學者,主要是對各種具體的制度形式進行詳細的解釋,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制度形式對個人行為施加了強大的影響:建構其行動議程、關注、偏好與模式。?歷史的新制度主義分析者試圖指出,政治系統(tǒng)不是一種中立領域,即在這個領域中并不會任由處于政治系統(tǒng)之外的那些利益群體彼此自由競爭;相反,政治系統(tǒng)會形成獨立的利益群體、復雜的特權結構與公共場所,這些復雜結構與公共場所的規(guī)則與程序,對于正在進行的所有交易事件都會施加重要的影響。這一理論路向在解釋這些結構的起源時,堅持的是一種歷史重建理論。雖然個體建構了這些結構,但并不能確定這些結構將產生他們所意圖的結果。個體當前的選擇和機會,受其過去選擇的制約,并要以過去的選擇為前提(也見Ertman,1996;Karl,1997;Skowronek,1982)。制度一旦確立,就會“對隨后的個人決策與零散的制度—建立事件產生持續(xù)的影響”(Campbell,2004:25)。?歷史的新制度主義的這些見解,源自于也應用于廣泛的政治系統(tǒng),包括私人團體和民族—國家,以及國際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機制(如Finnemore,1993;Keohane,1989;Schmitter & Lehmbruch 1982;Skowronek 1982)。有評論家指出,這種研究歷史色彩太濃,太關注單個而復雜的案例細節(jié)。?(2)理性選擇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的新制度主義的第二大陣營,則包括理性選擇理論(也稱政治學的實證理論),以及諸如特里·莫伊(Terry M. Moe)、肯尼思·謝普斯勒(Kenneth A. Shepsle)和巴里·溫格斯特(Barry Weingast)等學者。理性選擇理論也認為制度是治理或規(guī)則系統(tǒng),但是認為它們是有意識地建構的大廈,這些大廈是由尋求增進或保護其利益的個體所確立的。該理論路向是對經濟學新制度主義——包括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的代理理論——的擴張,是把經濟學的新制度主義用于政治系統(tǒng)研究。戈登·圖洛克(Gordon Tullock,1976:5)是較早支持應用經濟學模型來解釋政治行為的學者,他指出:“一個人既是政治投票者,又是經濟消費者。例如史密斯先生會購買物品與參與投票,他在超市購物時與投票站投票時,是同一個人?!保ㄒ惨夿uchanan & Tullock,1962)莫伊(Moe,1984:750)列舉了改造自經濟學的這種理論范式的主要構成要素:
組織的契約性質;市場與等級制交易成本;結構理性;個人主義的解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標準的新古典概念——最優(yōu)化、邊際、均衡——常常是這種理性選擇的新制度主義新傳統(tǒng)的研究中心。
政治理論家承認,那些經濟學家解釋經濟組織的經濟模型,如果要應用于政治系統(tǒng),就必須進行適當?shù)男拚≒ierson,2004:30-48)。然而他們也堅持認為,政治學與經濟學的很多基本問題都是相同或類似的,包括為什么公共組織會存在;我們如何解釋這些公共組織的不同結構和統(tǒng)治機制;如何才能選擇政治官員作為“首要”和作為控制他們科層組織的“代理人”;政治制度對于政治行為與社會行為有什么影響;政治家尋求其權力位置的機制是什么。正如彼得斯(Peters,1999:45)所指出的,“在這一理論路向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界定為對個人的一套積極(誘導性的)或消極(規(guī)制性的)激勵,在這些模型中,個人功利最大化為個人提供了動力”。?理性選擇理論家承認,“在政治現(xiàn)實中,社會選擇并非是混亂無序的,相反十分穩(wěn)定”。它們之所以是穩(wěn)定的,是因為“制度起了重要作用”(Moe,1990a:216)。很多早期制度主義者認為,法律制定過程之所以是穩(wěn)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立法的程序規(guī)則與立法委員會結構建構了其成員可能的選擇(Ferejohn & Fiorina,1975;Riker,1980)。這樣,理性選擇理論的任務,就變成了理解制度的作用,以及“更根本的是確定這些制度最初來自于何處”(Moe,1990a:216)。這些理論家的一般性主張是,“經濟組織與制度結構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來解釋:它們之所以出現(xiàn)并呈現(xiàn)出其所呈現(xiàn)的特定形式,是因為它們可以解決集體行動問題,并因此促進交易的收益?!保∕oe,1990a:217-218)?對于政治制度的獨特性是什么這個問題,這些理論家有著不同的看法。溫格斯特主張,政治不同于市場,因為在政治系統(tǒng)中行動者不能簡單地從事市場交易,而必須在重要的規(guī)則框架中進行決策(Weingast,1989)。謝普斯勒認為,政治系統(tǒng)最重要的任務就是“使產權正確”,即確立促進經濟組織效率的規(guī)則體系(Shepsle,1989)。莫伊(Moe,1990a:221)主張,政治決策是獨特的,因為它們“主要是與公共權威的實施相關”,并隨后獲得獨特的強制性權力。保羅·皮爾森(Paul Pierson)還提出,政治是一種“比經濟王國黑暗得多的環(huán)境”,缺少“價格這一測量工具”,行動者必須用一種不透明的過程,來追求常常是不可比較的各種目標(Pierson,2004:38)。這些學者及相關的研究者試圖解釋國會委員會的獨特權力和影響程序(Shepsle & Weingast,1987)、某些政府官僚機構在解決集體問題所提供的理性方案的效率(低效性)(見第五章)(Moe,1990a,1990b)。彼得·霍爾與羅斯瑪麗·泰勒(Rosemary C. R. Taylor)發(fā)現(xiàn),該理論視角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引起我們關注“策略性互動是決定政治結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提出一套工具來理解制度是如何建構策略性互動的(Hall & Taylor,1996:945)。?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與理性選擇的新制度主義理論者,都一直把國際關系領域視為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各種理性選擇模型都視民族—國家為自利行動者,在處理國際關系時試圖最大化它們自己相對于其他國家的優(yōu)勢。當規(guī)則能夠降低參與國際活動的交易成本,或者能夠降低國際活動總體的不確定性水平時,就會被國家接受(Hasenclever,Mayer & Rittberger,1997;Rittberger,1993)。相反,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如克拉斯納(Krasner,1983)與羅伯特·基歐漢(Robert O. Keohane,1989),強調參與國家之間的合作性規(guī)范的出現(xiàn),具有重要而獨立的影響。另外,正如基歐漢所指出的,“制度不僅僅是反映建構它的單元之偏好與權力;制度本身也會影響這些偏好與權力”(Keohane,1989:382;也見Kahn & Zald,1990)。同樣,作為歷史制度主義的一個支持者的皮爾森,也指出了理性選擇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的“制度設計觀”的局限性:
行動者可能是工具性的和具有遠見的,但是他們有著如此多重與多樣的目標,因此起作用的制度不可能完全源自于設計者的偏好。相反,正如歷史的新制度主義所暗示的,行動者可能不是工具性的;或者他們可能是工具性的,但不是具有遠見的。也許最重要的情況是,行動者事實上有著一種單獨的、工具性的目標,且是具有遠見的,但是制度可能產生重要的意外后果。最后,行動者可能做出理性的設計選擇,但是更廣泛的社會環(huán)境中發(fā)生的變遷,和/或這些行動者本身特征(如他們的偏好)的變遷,可能在他們選擇某種制度安排之后,明顯地惡化行動者與制度安排之間的適配性。(Pierson,2004:108)
總之,盡管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與理性選擇理論者都認為,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們的假定與視角之間仍然存在重要的區(qū)別。理性選擇理論家可能更強調制度的微觀基礎,并探討人們如何設計制度,以用來解決個體所經歷的集體行動問題。相反,歷史的新制度主義更有可能強調一種宏觀視角,探討某種制度形式的演化,并研究其如何影響個體的偏好與行為。在理性選擇理論者那里,偏好更有可能被視為行動者的穩(wěn)定屬性;而對于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來說,偏好是需要研究的,偏好出現(xiàn)于情景之中(是內生的),具有情景的具體性。還有,這兩大陣營所研究的問題不同。歷史的新制度主義研究的是“所觀察事件或相似事件中存在的經驗性難題”,而理性選擇理論家可能更關注“被觀察的行為似乎背離一般理論預測的那些情景”(Thelen,1999:374)。最后,理性選擇理論者把均衡概念置于中心地位,并認為制度是維持這種狀態(tài)的關鍵機制;而歷史的新制度主義者——與其19世紀的同行一樣——更關注歷史變遷而非均衡,他們認為政治與經濟變遷都是一種“被建構的制度性變遷”,并關注導致這種變遷的那些因素(也見Orren & Skowronek,1994)。?凱思琳·塞倫(Kathleen Thelen,1999)認為,這兩種理論近年來存在合流的趨勢,并列舉了一些相關的證據(jù)。斯查夫(Scharpf,1997)認為,這兩種理論視角本身都不完善,從長期看,二者可以最終結合為一種更完善的解釋。不過,當前它們仍然是相對獨立的理論路徑,在研究視角與研究假設上,獨立性多于重疊性,在理論風度上,競爭性多于合作性。
3.社會學的新制度理論?
組織社會學中存在的新制度理論路向更為多樣,所涉及的社會學者的范圍也更為廣泛。他們借鑒了相鄰的心理學、人類學學科,以及社會學自身內部的常人方法學關于認知與文化之理論研究的諸多新進展。?(1)社會學的新制度理論的理論淵源?認知理論。西蒙關于組織決策的研究,與社會心理學的進展存在密切的關系,因為社會心理學這個研究領域——在心理學與社會學層面——都經歷了“認知革命”。在20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社會心理學修正了刺激—反應(S-R)理論,并關注作為刺激與反應的中介的有機體的積極作用(S-O-R)(見Lewin,1951)。(關于這個理論有一張狗狗的圖來著)早期的認知研究,主要關注由各種動機與情感變量所確定的有機體的狀態(tài),以及有機體受到影響的理解、選擇性注意和記憶。早期認知理論主要關注“熱的”認知因素(例如憤怒或恐懼),而此時的認知理論逐漸關注“冷”的認知因素(如注意力與背景假定),認為這些“冷”的認知因素影響著日常的信息處理過程,以及解決問題的行為。?

把人類有機體視為信息處理器的思想逐漸流行。思維或頭腦逐漸被很多人視為一種類似的計算儀器,能夠記住輸入的信息,然后對其進行各種轉換或運算,進而形成某種反應。(Markus & Zajonc,1985:141)
那么這個問題就變成:何種“軟件”為這些信息處理過程提供程序和運算規(guī)則?這樣的因素包括從大腦和神經系統(tǒng)的機能,到個體認知過程的結構。早期的社會理論家如涂爾干等人認為,“智力框架”完全是由社會結構在個人出生之后提供給個人的,即認為社會與文化結構決定著精神模式(“集體表象”)。這一主張及其各種變種,得到了米德、帕森斯和布迪厄以及當前很多學者的支持和闡述(Bergesen,2004)。然而,有一群規(guī)模龐大且還在不斷增多的心理學理論研究者,認為人們(特別是還未社會化的嬰兒)遠非一張白紙,相反一出生就具備各種基本的思維能力,如具有空間、數(shù)字、因果關系等概念和認知范疇(見Gopnik,Melzoff & Kuhl,1999;Mehler & Dupoux,1994)。諾姆·喬姆斯基(Noam Chomsky,1986)的一個相關研究,使大多數(shù)的語言學家都確信,“語言原則(語法)不是通過學習得來的,而是人們在生物上天生的一部分”(Bergesen,2000:73)。?還有其他一些研究,關注個體思考過程是否遵循某種邏輯結構(axis),這種邏輯結構包括抽象推理(“計算性的”)模型,或者“范式—認知”(“關聯(lián)主義的”)模型——對各種情景中遇到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計算或思考。后一種理論模型似乎既與關于人類學習的研究相一致(Edelman & Tonini,1992),也更適合用來解釋社會經濟行動者處理他們遇到的不確定性之方式(North,2005:27)。?很久以來,心理學家在視個體為“基本上是有能力的、理性的存在物”的立場與強調認知偏見與局限的立場之間猶豫不定。近年來,認知研究強調作為信息處理者和決策者的個體存在的局限性,并產生了廣泛的影響。特維爾斯基與卡尼曼(Tversky & Kahneman,1974)首先界定了在評估信息與獲得結論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大量的可能導致錯誤的偏見。尼斯伯特與羅絲(Nisbett & Ross,1980:31)認為這些偏見以及相關問題是兩種推論謬誤的共同根源:(a)過度應用簡單的策略卻不應用那些指導科學分析的邏輯與統(tǒng)計規(guī)則的傾向;(b)“把行為完全歸因為行動者的性情,卻忽視那些對行為會產生強大影響的背景性因素的傾向”。?雖然認知心理學家強調個體心智能力的局限性,但是他們的觀點承認個體會積極感知、理解他們的世界及其意義。相反,社會學家直到最近還是往往把背景性因素的影響置于首位,認為個體是相對被動的行動者,往往會遵守其社會系統(tǒng)和角色的要求。這是一種過度社會化的觀點。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社會學中出現(xiàn)了“身份理論”(identity theory),這種理論通過重新強調在創(chuàng)造、維持和變革社會結構中存在一個積極的和反思性的自我,而對社會學的過度社會化觀點進行了修正(見Burke & Reitzes,1981;Rosenberg,1979;Stryker,1980)。本書第四章中的“結構化理論”也論述了相似的問題。?文化理論。上述這些支持“天生”力量的支持者,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并迫使那些支持“教化”力量的人不斷后退,但是無論如何前者并沒有打敗后者。不過,在不考慮個體人類行動者本身的能力與傾向的情況下,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學習是在社會背景中發(fā)生的。處于19世紀20世紀之交的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弗朗茨·博厄斯(Frans Boas)對文化理論進行了奠基性的研究(1982),他“通過強調人類文化的可塑性……拓展了人的性質,使人具有無限的可能性,而不僅僅是受著各種制約的囚徒”(Ridley,2003:202)。文化理論的重要進展之一,就是從一種較為寬泛的、彌散的、視文化為涵蓋某個民族整個生活方式的文化觀,轉向對文化的符號性功能的研究。博厄斯那些比較知名的后繼者們,如阿爾弗雷德·克羅伯(Alfred Kroeber)與克萊德·克拉克霍恩(Clyde Kluckholn)把這種傳統(tǒng)繼續(xù)推向前進,并得出這樣的結論:“文化包括那些源于歷史的和人們所選擇的外顯與內隱的思想模式,及其在制度、實踐與人工器物中的體現(xiàn)”(1952)。他們之中更具雄辯力的辯論者則是克利夫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他詳細地闡述了如下觀點(message):
請相信,根據(jù)馬克斯·韋伯的理論,人類是一種社會動物,懸浮于其自己所編織的意義之網(wǎng)中,我認為文化就是這些網(wǎng)。文化是由社會確立的意義結構所組成的。(Geertz,1973:5,12)
美林·唐納德(Merlin Donald,1991)提出了一種協(xié)同演化觀,在這種觀點看來,我們人類的認知能力與我們已經發(fā)展起來的文化,是以相互補充和支持的方式向前演化的。唐納德認為,在“文化的認知類型”的產生過程中,人類文化經歷了如下發(fā)展階段:
從散亂的認知——在這種認知狀態(tài)下,生活被經驗為“一系列具體的、有形的情節(jié)、事件”——到
模仿性(mimetic)認知——這種認知處于產生有意識的、有意圖的和具象性的行為階段(如工具制造、合作打獵)——到
語言的使用——這種語言為虛構的神話文化提供了基礎,而這種文化是一種可以進行口述的系統(tǒng),并容許我們在其中創(chuàng)造關于世界以及我們自身狀態(tài)的各種模型——到
理論性的文化——包括書面語言和其他符號性表現(xiàn)形式(各種圖畫、音符、建筑繪圖),可以外在地存在于各種媒介(書本、膠片、電腦儲存器)中,可以保留、修正和在時空中傳播。
請注意,理論性的文化的出現(xiàn),為人類各種新的事物的出現(xiàn)提供了支持,其中包括科學的形成和發(fā)展,各種理論家的出現(xiàn),以及大量生產、評估與傳播各種知識的學科專業(yè)。所有這些發(fā)展階段,不僅體現(xiàn)了文化日益走向復雜的進步,同時也體現(xiàn)了人類認知能力的改進,并達到了某些學者所說的如下階段:
遺傳基因遠非僅限定于它們的行動之中。相反,它們是一種從環(huán)境中提取信息的設置。在你的大腦的時時刻刻的變化中所表達的各種基因模式,常常直接或者間接地反應了身外世界。遺傳基因是一種經驗機制。(Ridley,2003:248)
本文節(jié)選自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與組織:思想觀念與物質利益》,姚偉、王黎芳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