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憑借條起訴前女友歸還分手費,法院:不認可借貸關系
因兩張各執(zhí)一詞的借條,昔日戀人對簿公堂要賬。朱先生和張小姐原為男女朋友,戀愛期間雙方多次相互轉賬,兩人分手后朱先生拿出一張50000元的借條要求張小姐還款,然而針對借條的來歷雙方說法不一:朱先生表示這是張小姐支付的分手費;張小姐則堅稱并未借錢且雙方已簽無經(jīng)濟糾紛協(xié)議。
為此,朱先生將張小姐告上法庭要求還錢,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兩人之間并不存在案涉借條項下的借貸關系。朱先生不服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近日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萬借條來歷雙方說法不一
在2012年至2016年7月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朱先生和張小姐多次通過銀行賬戶或支付寶、微信相互轉賬。其中,朱先生轉賬數(shù)額大多為幾千元,共計22萬余元;張小姐轉賬數(shù)額也大多為幾千元,共計28萬余元。
此外,雙方還有相互替對方支出款項的行為,如朱先生失業(yè)期間,張小姐為其繳納社保、刷卡26000元購車;2016年4月30日,朱先生代替張小姐向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支付購房稅費30816.11元。
兩人分手后對簿公堂的起因源于兩張借條。2016年4月28日,張小姐向朱先生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她從男友處借款50000元,因無法立即歸還,限期一年還清。
對于該借條的簽訂過程,朱先生表示當時雙方爭吵涉及到金錢問題,其讓女友還錢,女友便出具了借條。
張小姐則表示,當時雙方確實在鬧分手,男友稱在戀愛期間向她多次轉賬,要求張小姐支付分手費。她表示,當時男友喝了酒,迫于無奈她才出具了50000元的借條,但事實上男友并未曾借出該款項。
但后來兩人和好,到2016年7月雙方確定分手時,男友表示已經(jīng)撕毀了該借條,因此張小姐要求男友出具了一份雙方?jīng)]有經(jīng)濟糾紛且同意搬離她住所的聲明,然而男友在8月搬離時趁其不在家將該聲明拿走了。
2016年9月23日,朱先生也曾向張小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女友處借得30000元,其中20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歸還。余款2017年1月1日還清。張小姐當天向朱先生轉賬30000元。
關于該借條,張小姐表示男友以需要進行手術為由借款,朱先生則表示該30000元是女友償還的借款,女友要求其出具借條才還款30000元,故其出具了該借條。
法院:無證據(jù)證明借條款項交付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朱先生和張小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合意及款項實際交付兩個要件。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對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jīng)濟能力、財產(chǎn)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法院認為,張小姐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借條,并未載明款項的交付時間、方式。朱先生主張借條的款項是在借條形成之前支付的,但借條出具之前的所有轉賬并沒有備注為借款,也沒有具體的轉賬能夠與該借款金額相對應,朱先生關于50000元借款構成的主張也僅屬于單方陳述,并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此外,張小姐出具借條的時間為2016年4月28日,當時雙方尚處于戀愛期間。從雙方的轉賬情況來看,雙方在戀愛期間均存在頻繁的相互轉賬往來,男女在戀愛期間互相轉賬或贈與財物的行為非常普遍,雙方轉賬的數(shù)額也并未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更像是情侶間的相互經(jīng)濟支持,而且朱先生向張小姐轉賬的數(shù)額并未超出張小姐向朱先生轉賬的數(shù)額,因此朱先生主張其中幾筆轉賬屬于借款,欠缺理據(jù)。
在雙方分手之后,朱先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張小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小姐處借得30000元,此后又于2016年12月9日通過支付寶向張小姐轉賬了5000元。朱先生關于為取得還款而出具上述借條的主張,明顯不合常理,而且也不能合理解釋其后又向張小姐轉賬的事實。如果張小姐向朱先生借款屬實,在張小姐未償還的情況下,朱先生反而向張小姐借款及還款,明顯有違日常生活經(jīng)驗。
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朱先生與張小姐之間并不存在案涉借條項下的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