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濤刑法主觀十題(第六題)梳理】案例帶讀+考點總結

第六題
一、第一段事實
1、趙某在能繼續(xù)殺人的情況下自動放棄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
2、趙某和錢某系故意殺人罪的共犯,趙某是實行犯,錢某是教唆犯。
3、趙某對孫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小孩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4、錢某對孫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但無需對小孩的死亡結果負責,因為趙某的行為系實行過限,錢某不具有殺死小孩的犯罪故意。
【總結】兩條線分析,要先分析目標對象,再分析實害對象。
二、第二段事實
1、趙某與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趙某是實行犯,錢某是教唆犯。
2、趙某未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結果發(fā)生,沒有放棄犯罪,其不構成犯罪中止;由于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其未得逞,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錢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三、第三段事實
孫某意圖殺害孫某,實際殺害自己女兒,系對象錯誤,不影響其成立故意殺人罪。其停止捅此,系被迫放棄犯罪,故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四、第四段事實
1、趙某將孫某推下懸崖,已經形成犯罪終局形態(tài)。孫某未死,故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2、趙某與孫某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共犯正犯。
3、趙某與孫某能繼續(xù)犯罪而自動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4、錢某實施電信詐騙,構成詐騙罪。
五、第五段事實
1、孫某以錢某女兒的生命相要挾以索要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
2、情形一:孫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3、情形二:孫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構成敲詐罪既遂)
4、情形三:孫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5、情形四:孫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李某構成侵占罪。
六、第六段事實
1、錢某實施電信詐騙,構成詐騙罪。
2、錢某利用周某的不知情,構成貸款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3、周某使用虛假材料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周某與錢某僅成立騙取貸款罪的共同犯罪。
4、錢某利用職務便利轉移公賬供自己使用,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