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高:11—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演變的經濟邏輯

摘要:11—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經歷了其經濟屬性從被遮蔽逐漸走向主導的演進歷程。第一個階段(1066—1166),封建主義的軍事、法律等特征因諾曼征服而處于支配地位,經濟特征隱藏其后。第二個階段(1166—1350),封建主義經濟特征逐漸凸顯,出現(xiàn)了以盾牌錢和《買地法令》為代表的經濟封建主義。第三個階段(1350—1500),軍事、法律等特征逐漸消亡,貨幣支付和扈從契約成為封建主義的主要標志,封建主義發(fā)展到新階段。與此同時,破壞封建主義經濟結構的資本主義要素正孕育其中。英國封建主義演變的經濟邏輯即在于此。
歐洲封建社會研究,是歐洲中世紀史研究的根本性問題,產生了大量研究成果。然而,絕大多數(shù)研究成果是從政治和法律意義上定義和闡釋封建主義,對封建主義的經濟屬性缺少深入探討。19世紀英國學者梅特蘭說:“在我看來,我們將太多重心放在了封建主義的軍事和政治方面,對其經濟方面卻缺少關注。”回顧20世紀以來的相關學術史可以發(fā)現(xiàn),梅特蘭所批評的現(xiàn)象雖有所改觀,但從法律和政治意義上理解封建主義仍是主流。法學研究所討論的幾乎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即使在歷史學領域,如馬克·布洛赫、弗朗索瓦·岡紹夫和約瑟夫·斯特雷耶等封建主義理論的代表性人物,都甚少言及經濟方面。布洛赫對封建主義特征的概括包括依附農民、附有役務的封土、專職武士、服從與保護關系、權力分割等方面。岡紹夫認為,封建主義就是封臣和封君之間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維系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封土。斯特雷耶的定義更為簡略:封建主義就是一種政府管理方式。可見,他們對封建主義的定義都落在法律和政治范疇上。即使偶爾有涉及經濟范疇者如奧托·亨茨,其主張的經濟社會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只存在于17—18世紀,而在此之前仍是軍事和政治意義上的封建主義。20世紀后期關于中世紀晚期英國“變態(tài)封建主義”的大討論,雖然探討了貨幣、契約等經濟因素,卻因仍從政治和法律意義上定義封建主義,所以才將這一時期稱為“變態(tài)封建主義”階段。顯然,這是以政治和法律的標準來否定封建主義的經濟特征。
近年來,社會經濟史研究雖然更關注封建主義的經濟層面,但它們或是關于某個封建地產的研究,對封建主義整體性而言,“碎片”特征明顯;或是在整體上論述封建領主的經濟行為,卻沒有將其置于封建主義框架之下;或者從封建主義大框架來討論經濟,但重心仍然在政治和法律層面,經濟特性被遮蔽乃至被否定。此外,西方馬克思主義史學關注的重心是封建領主與農民之間的經濟關系,但對封建領主階層內部,即封君封臣之間因依附尤其是因封土而形成的經濟關系,則缺少關注。有鑒于此,本文重點考察封建領主階層內部的經濟關系,以期揭示11—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演變的內在經濟邏輯。
一、封土與役務:被遮蔽的封建主義經濟特性
英國封建主義由封土、封臣、騎士和城堡等一系列歷史要素構成。這些要素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或許有零星存在,但英國真正形成封建社會是自1066年諾曼征服之后。
自諾曼征服開始,英格蘭的封土大量出現(xiàn)。許多大貴族被消滅,大量土地落入國王之手。征服者威廉將土地分給其親屬、最信任的朋友、盟友及手下。據(jù)普瓦提埃的威廉記載,1067年,“他(威廉國王——引者注)在他們中間分封大量封土(opulenta beneficia),作為回報,他們愿意承擔艱難和危險的任務”。奧多里克·維塔里斯的記敘更為詳細:“國王威廉在其追隨者中分封英格蘭的主要地區(qū),甚至從最底層的諾曼依附者中提拔出最富裕的保民官和百戶長……與其他伯爵和大量難以名之的顯貴一起接受了來自國王威廉的巨大財富和在英格蘭的封土……”弗蘭克·巴洛認為,威廉一世創(chuàng)造了兩類封土:一是王國邊疆土地集中緊湊的邊區(qū)伯爵領地;二是在王國內部的貴族封土,領地分散在各個郡。在這兩類封土中,只有11人得到集中的大地產,其他約100人獲得的則是分散的男爵封土。他們可以稱為國王的直屬封臣(tenant in capite)。除了僧俗貴族,“威廉還以同樣的方式分封土地給騎士,安排他們應對緊急情形,因此整個英格蘭約有60000名騎士處于預備狀態(tài),一旦有必要,他們就能立即響應國王的命令”。
1086年“索爾茲伯里誓約”規(guī)定:全國所有占有土地的人,不論是誰的封臣,都成為國王的封臣,都要向國王宣誓效忠。這屬于理論上的強調,真正的封建關系落在具體封土上。從封土來源看,根據(jù)梅特蘭的說法,國王把土地分封給Z,Z再把部分土地分給Y,Y又把部分土地分給X,如此這般直到最底層的A。這種次第分封的過程,就是次分封(subinfeudation)。例如,沃爾特·吉法爾德將自己以白金漢郡為中心的男爵領地上71個莊園中的51個轉讓給封臣。因此,盡管存在封君封臣這樣抽象的人身依附關系,封建關系首先表現(xiàn)為以封土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梯級體系。
從王室角度看,分封土地是為了獲得大小貴族提供的軍事服役。由封臣自己準備戰(zhàn)馬、鎧甲、長矛、糧草等武裝騎士來為國王打仗,正因如此,封土習慣上被稱為騎士領(knight’s fee),軍事服役也被稱為騎士役。威廉二世曾這樣對封臣說:“因為你們是我父親的封臣,在諾曼底和英格蘭擁有封土(feudos uestros),所以應該團結在我身后,英勇無畏地承擔正當任務。”國王亨利一世以及國王斯蒂芬在位期間多次進行戰(zhàn)爭,同樣征召封臣作戰(zhàn)。到12世紀大體上形成幾種常見的軍役類型,如在本島內作戰(zhàn)的軍役和越過海峽去往歐洲大陸作戰(zhàn)的海外服役。在和平時期,守衛(wèi)城堡是騎士服役的常態(tài)。
不僅是世俗貴族,教會也需要為封土承擔相應軍事役務。例如,馬修·帕里斯的編年史記載:“在我主1070年,國王威廉也將所有迄今為止免于世俗服役的主教區(qū)和修道院都置于軍事服役之下,前述那些主教區(qū)和修道院按照國王的意愿,即他希望每個主教區(qū)和修道院在戰(zhàn)時提供多少騎士,進行了登記?!奔s1072年或1077年之前,國王威廉一世頒發(fā)敕令給伊夫沙姆修道院院長埃塞維格,命令他召集其轄制的所有騎士,在圣靈降臨節(jié)第八天前去克拉倫敦面見國王,院長本人則帶領修道院所屬的5名全副武裝的騎士直接于當天來見國王。據(jù)估計,威廉一世從英國教會征召的騎士總數(shù)為780人。威廉二世即位后,采取同樣行動,他從伊萊修道院征召的騎士為80人,其中40人是按威廉一世時期的慣例征召來的,剩下的則屬于威廉二世的強制征召,這也引起該修道院的不滿。國王征召的騎士役數(shù)量,與封臣擁有的封土規(guī)模相關。一般而言,1個面積約5海德的騎士領,要提供1個騎士役。作為威廉一世的直接封臣,彼得伯洛和格拉斯通伯里應該承擔60個騎士役,伊萊和伯里圣埃德蒙斯承擔40個騎士役,阿賓頓承擔30個騎士役,數(shù)量變化可能與地理環(huán)境及軍事位置有關。騎士服役期限通常為40天,其間費用自理。
國王的直接封臣往往分攤軍事役務給次級封臣,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文獻對此有較好呈現(xiàn)。例如,1121—1148年,該修道院院長安瑟倫頒發(fā)的20件特許狀中,直接提及以封土形式授與土地的就有14件。這類封土的授與往往伴隨著相關服役,尤其是軍事服役。例如,安瑟倫院長授與拉爾夫及其繼承人一塊封土,以換取后者的服役。他授與亞當·德科克菲爾德及其繼承人一塊封土,以換取后者1個騎士役的服役。他還授與理查德·帕什一塊封土,以便其履行服役;和平時期則讓理查德從所有服役和慣例中,每年繳納半馬克的銀錢和協(xié)助金以及2便士的守衛(wèi)費。同一時期,安瑟倫還授與亞歷山大·費茨·沃爾特300英畝納稅土地作為封土,以換取其服役。1148—1156年,修道院院長奧爾丁再次將此土地作為封土授與亞歷山大,并明確其要完成半個騎士役。斯蒂芬國王時期的一份特許狀提及,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要以40位騎士守衛(wèi)諾維奇城堡,每一期由10個騎士輪流駐守。值得注意的是,這份特許狀提到斯蒂芬國王放棄了上述權利。
封土和騎士役是封建關系的外化體現(xiàn),更是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騎士役所需要的裝備和糧草,大都來自封土產出。在末日審判書時代,1海德土地價值約為1英鎊,一個服役騎士的年收入約為30先令到2英鎊。戰(zhàn)馬尤其昂貴,在維塔里斯的著作中提及兩匹馬的價值分別為60先令和100先令。根據(jù)現(xiàn)代學者估算,15—30個農民家庭才能維持一個騎士的各種裝備費用。從這一意義來看,所謂的封土和騎士役務,在本質上還是屬于封君封臣之間某種經濟利益交換。如中世紀特許狀其實都是封君和封臣之間關于封土及其上各種權利的博弈,在一再主張和確認背后,都存在著明顯經濟訴求。一些貴族領主甚至偽造特許狀來確保自己的經濟利益,為此引出諸多關于特許狀真?zhèn)蔚姆杉m紛。
不過,這種經濟特征常常隱藏于封建主義的法律特征之中。更準確地說,本質上反映經濟特征的封建權利和義務逐漸被習慣化和法規(guī)化。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封建文書中,時常提及“依據(jù)所有習慣”、“由于所有習慣”(pro omnibus consuetudinibus, ab omni consuetudine )等表達。這些“習慣”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遵照執(zhí)行的慣例,本身就具有某些律令的權力屬性,再經過12、13世紀法律學者的條文化和法規(guī)化,就形成關于封建主義的諸多法律和習慣。格蘭維爾的著作《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和習慣》就是對諾曼征服后一個多世紀封建法律的系統(tǒng)論述,其中包括封土繼承金的征收數(shù)量、監(jiān)護權的實施習慣、寡婦產保留的慣例、婚姻權的實行、封建協(xié)助金收取中的原則和習慣等與封建相關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問題。在格蘭維爾那里,“習慣”已然成為英格蘭的法律,這些習慣法所講述的,正是圍繞封土形成的各種經濟利益關系。
于是,關于封土及其相關權利的經濟利益問題,往往以最為凸顯的法律方式來表達。例如,1088年,達勒姆主教圣加來的威廉因為沒有給國王威廉二世履行軍事役務而被起訴。審判在索爾茲伯里舉行,經過訴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激烈爭吵,最終達勒姆主教的封土被沒收。約克大主教托馬斯說:“主教閣下,我們的大主教閣下和國王的法庭判定,你在重新獲得封土之前必須滿足國王的意愿。”貴族男爵休·德博蒙特說:“主教閣下,國王的法庭和眾男爵裁決如下,因為對國王作出的于你不利的控告,你沒有圓滿地辯護……因此你被沒收了封土?!敝档米⒁獾氖?,達勒姆主教對世俗貴族審判自己非常不滿,他特別強調自己的主教身份,但起訴方強調主教從國王處獲得了封土,所以是國王諸多封臣中的一員,應該接受同儕者裁決。達勒姆主教的不滿似乎表明,圍繞封土的經濟利益遠不及身份地位重要。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封建主義的法律特征支配了它的經濟特征。
以法律來規(guī)定或者強制軍事服役,與此一時期的頻繁戰(zhàn)爭有密切關系。作為最高封君的國王,威廉一世在1066年之后又進行了長達十多年的鎮(zhèn)壓英格蘭各地反叛的戰(zhàn)爭。威廉二世跟自己的兄長羅伯特公爵之間、跟法國卡佩王朝之間的戰(zhàn)爭也是斷斷續(xù)續(xù)進行,威廉二世甚至將一些被俘的法國貴族轉變?yōu)榉獬?。亨利一世繼位后同樣跟諾曼底以及法國卡佩王朝沖突不斷。最嚴重的情形是國王斯蒂芬與亨利一世的女兒瑪?shù)贍栠_之間的戰(zhàn)爭。此外,地方封建領主之間,尤其是諾曼底封建領主之間的軍事沖突相當頻繁。因此,采取強制方式來獲取騎士武裝,就成為各級領主們常用的手段。
然而,即便是被軍事和法律特征所支配,封建主義的經濟特征仍然會以自身的方式顯現(xiàn)。例如,在1066—1070年威廉一世的令狀中,提及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存在貨幣兌換商(munetere)。12世紀初,亨利一世的特許狀多次確認該修道院擁有鑄幣權和貨幣兌換權,亨利一世還授權該修道院建立一個市場。此外,也有出租乃至買賣封土的現(xiàn)象。例如,1121—1148年,薩福克郡的羅伯特因為從修道院持有封土而每年需繳納12便士租金;薩??丝さ膩啴斠惨獮樽约旱姆馔晾U納年租15先令。1142/8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奧伯德確認,圣喬治小修道院購買的兩塊土地每年要繳納10先令;購買的另一塊土地每年繳納40便士。不難看出,此時與封土相關的組織、群體和個人對于貨幣并非沒有認識。
1096年,羅伯特公爵把諾曼底公爵領地抵押給自己的兄弟,換來10000銀馬克去參加十字軍東征。盡管史家的敘事記錄只是將此事作為羅伯特參與十字軍行動的注腳,但這在當時乃是與封土相關的巨額經濟交易活動。1130年《財政署檔卷》記載國王亨利一世的收入情況,其中杰弗里·德曼德威爾欠繼承金866英鎊13先令4便士,杰弗里·德克林頓因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權而支付80馬克,切斯特伯爵拉努爾弗二世為繼承父親的地產而欠下1000英鎊的債務。1135年,亨利一世強迫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繳納500馬克后,允許她保持5年未婚狀態(tài)。這類貨幣數(shù)字反映了國王的繼承權、監(jiān)護權、婚姻權等權力所帶來的收益,從中可以讀出與封土相關的經濟特性。然而,雖然封建領主對于封土及其相關事物的價值有經濟利益上的認識和考量,但此時的經濟關系遠非純粹,在封君和封臣這一對充滿張力的關系中,衍生出獨特的保護與依附的經濟倫理和經濟行為。正如格蘭維爾所指出的,封君和封臣共同維持著一種經濟內外的體面和尊嚴。
總之,在英國封建主義的第一個世紀,因征服帶來的軍事、法律上的封建主義占據(jù)支配地位,而貨幣等凸顯經濟特征的要素往往被習慣和法律所規(guī)定,湮沒于法律格式條文之中。然而,即使為法律所遮蔽,經濟向度也是此時封建主義的內在要素,并在逐漸生長。
二、盾牌錢與《買地法令》:封建主義經濟特征的凸顯
自12世紀中后期開始,封建主義進入新階段。盾牌錢的出現(xiàn)、《買地法令》的頒行等,都是此時令人矚目的現(xiàn)象。前者以貨幣支付來取代騎士役,表明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被貨幣經濟關系削弱,后者將封土變成可以相對自由買賣的土地,證明封建土地關系被市場經濟關系削弱。與前一個階段比較不難發(fā)現(xiàn),封建主義的經濟特征愈發(fā)凸顯。
首先來考察盾牌錢的情形。12世紀英國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對盾牌錢的定義是:“因為是以盾牌的名義而繳納,故被稱為盾牌錢?!边@里所指的是,封臣本應提供的騎士役,現(xiàn)在可以用錢來贖買;封臣只要繳納相當?shù)腻X財,就可以免除騎士役。在當時社會經濟形勢下,運輸數(shù)以千計的騎士前往邊區(qū)尤其是歐洲大陸作戰(zhàn),存在顯而易見的困難。此外,原有40天的服役傳統(tǒng)不足以滿足長時間戰(zhàn)爭需求。于是,雇傭軍開始代替騎士。貨幣流通數(shù)量的增加及貨幣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使貨幣支付成為可能,尤其是封建領主賴以生存的莊園,農民繳納貨幣地租已經成為主導。更直接的緣由是,諸如亨利二世這樣的國王試圖獲取超出“應有役務”(servitium debitum )的收益,采取以貨幣支付盾牌錢取代騎士軍事服役的政策。即是說,國王直接征召騎士作戰(zhàn)的習慣乃至政策已然發(fā)生改變。
根據(jù)布拉克頓的說法,盾牌錢只屬于王室而非普通領主。盾牌錢的征收主體是國王,征收對象及額度等基本都是國王及其代理人作出決定,然后由國王發(fā)出令狀,財政署設專人評估、計算和征收。財政署設定期望征收的盾牌錢數(shù)用來“指導”國王的封臣,使其征收更加具有法律權威性。王室征收盾牌錢的理由自然是軍事或者半軍事行動,所以,在《財政署檔卷》記錄中,亨利二世、理查一世和約翰王征收的盾牌錢往往與征戰(zhàn)對象的名稱一起表達,如威爾士盾牌錢、愛爾蘭盾牌錢等。約翰王甚至多次征收以理查國王命名的盾牌錢(de scutagio Regis Richardi)。1279年、1281年、1285年,愛德華一世三次對威爾士用兵;1294年,愛德華一世跨海跟法國人作戰(zhàn),每次都向教俗貴族征收數(shù)額不一的盾牌錢。1300年,因為與蘇格蘭的戰(zhàn)爭,愛德華一世在四旬齋節(jié)征收盾牌錢。有時,國王出行也征收盾牌錢,如1229年國王亨利三世旅行、1230年跨海進入布列塔尼等,都征收了盾牌錢。此時,盾牌錢就是以金錢來免除騎士護衛(wèi)國王出行的役務。此外,還有以盾牌錢免除騎士守衛(wèi)城堡役務的事例。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盾牌錢的征收與戰(zhàn)爭有關,但各類文獻對盾牌錢的記載卻往往讓人忽略了戰(zhàn)爭本身,而只關注到盾牌錢數(shù)額。這一定程度上表明,在文獻記錄者那里,或者說在國王及其機構那里,戰(zhàn)爭只不過是征收盾牌錢的借口。
盾牌錢征收額度并非固定不變。亨利二世在位時期征收盾牌錢共7次,其中1馬克2次、2馬克2次、20先令3次;理查一世征收3次,其中10先令1次、20先令2次;約翰王征收11次,其中2馬克8次、20先令2次、3馬克1次;亨利三世總共征收11次,其中10先令1次、20先令1次、2馬克4次、40先令達5次;愛德華一世征收4次,其中40先令2次、50馬克1次、100馬克1次。顯然,每一騎士領地征收10先令,與征收50馬克和100馬克相比,額度差異很大。這表明,盾牌錢的征收并無一定之規(guī),而是取決于國王個人意愿。
國王向直接封臣征收盾牌錢,后者又向自己的封臣分攤。例如,1198年10月,理查國王的《財政署檔卷》中提及兩次與盾牌錢有關的訴訟。一次這樣描述:假如一個騎士領的“盾牌錢是20先令”,保有該封土一部分的封臣則“要向主要領主繳納2便士”,根據(jù)面積大小增加或減少;另一次這樣寫道,“一個騎士領的盾牌錢為20先令,擁有其中40英畝的封臣要承擔的役務是1/20,即12便士盾牌錢”。1240年,沃切斯特修道院地產收入登記簿提到,修道院因為臣服禮(homagium)從下屬勞倫·威廉處獲得半馬克的收入,其中就包含每年12便士盾牌錢。1250年,亨利三世的王廷檔卷中記錄, 某人獲得2維爾格特土地,除每年繳納7先令租金,同時還要繳納4先令盾牌錢;另一處1維爾格特土地,也要繳納可能會有的4先令盾牌錢。1289年,有封臣持有彼得伯洛修道院5波維特土地,為此他必須承擔相應的盾牌錢。13世紀赫里福德主教地產上,承擔役務者往往是從主教手中持有土地者,他們要完成的役務和繳納的盾牌錢主要是給國王的。這些事例與13世紀布拉克頓著作中的相關令狀相呼應,令狀中這樣表述:次級封臣的軍事役務可以是一個騎士領地的1/3、1/2或者1/4。如果一個騎士領地總面積(以卡魯卡特為單位)發(fā)生變化,次級封臣所持有的封土面積(以波維特或者維爾格特為單位)也隨之變化,他們的軍事服役和盾牌錢數(shù)額也跟著相應增減。
這樣的層級征收表明,國王想依靠盾牌錢斂財并不容易。首先,國王與其直接封臣之間存在明顯利益沖突。1166年,亨利二世試圖對各郡教會和男爵封土上的騎士役給予文字上的確認,結果遭到封臣的反對。在諾福克郡,諾維奇主教威廉的特許狀中列出了14位持有封土的人,他們需要履行的騎士役總數(shù)為35又1/4,這些人的騎士役最終都落在諾維奇主教名下來完成。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名下有39人,騎士役總數(shù)為51又1/12。然而,亨利二世確定的額度并沒有得到這兩大教會勢力的認可。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征收愛爾蘭盾牌錢,諾維奇主教欠款9英鎊15先令;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院長欠款12英鎊10先令。二人不交是因為他們不認同國王所主張的騎士役務。1190—1191年,理查一世征收10先令威爾士盾牌錢,涉及肯特郡、蘇里郡、牛津郡等24郡220多位征收對象,涉及騎士役約1832個,應收金額共計1643英鎊15先令。這里的數(shù)字只是期望征收的盾牌錢數(shù),實際征收效果可能要打折扣。據(jù)《財政署紅皮書》記載,1190—1191年諾??丝ず退_福克郡應承擔騎士役222.5個,應繳納盾牌錢257英鎊1先令11便士;在《財政署大卷檔》中記載,這兩個郡實際繳納的盾牌錢為84英鎊5先令2便士(占比約30%),未能繳納的數(shù)額為180英鎊17先令9便士(占比近70%)。實際繳納數(shù)與未繳納數(shù)之和超出應繳納數(shù),正說明國王想利用盾牌錢斂財?shù)氖聦崱_@種情形自然不限于上述二郡,其他20多個郡情況基本類似。
1201年,約翰王征收盾牌錢,諸郡中不肯交款者所見皆是。1214/5年,約翰王征收3馬克盾牌錢,這引起幾乎所有男爵的反對,他們甚至勾結法國軍隊進入倫敦?!敦斦鸺t皮書》特意如此評論:“這一盾牌錢在這一時代從未強加于教會和男爵身上?!币驈奈从羞^這樣的先例,教會和男爵群起反對,并在1215年大憲章中對盾牌錢征收加以限制乃至否定。到了亨利三世時期,似乎征收40先令盾牌錢已經成為慣例,然而,他不斷亂征錢財,最終引發(fā)貴族叛亂。1281年,愛德華一世曾向每個騎士領征收50馬克,1294年他又征收100馬克,這兩個數(shù)字顯然超出征收慣例,因而引起封臣反對。
直接封臣與次級封臣之間同樣會出現(xiàn)盾牌錢征收爭端。例如,1197年,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封臣莫頓的維伯特不承認自己負擔的1/4騎士役務,由此引起法律爭端,雙方上訴至國王法庭。國王法庭對此作出裁決,要求維伯特繳納應付的盾牌錢。1197—1198年,薩姆森院長迫使自己的封臣吉爾伯特·佩奇同意繳納2個騎士役盾牌錢。伊萊修道院請求國王免除40英鎊盾牌錢,該院某位封臣借此希望也能免除自己應該繳納的40先令。1280年,在彼得伯洛修道院與某人的土地訴訟中,提到后者持有的1/4封土應該繳納40便士盾牌錢。因此,即使1240年亨利三世頒發(fā)特許狀,要求盾牌錢必須按習慣繳納,層級征收盾牌錢所引起的爭訟仍然難以避免。
可見,在處理封建權利和義務關系上,盾牌錢將國王、直接封臣和次級封臣連接起來,形成獨特的經濟關系。為了繳納盾牌錢,各個相關的、不相關的人群都會把目光投向貨幣的獲取。征收盾牌錢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揭示了國王與其封臣貴族之間,以及封臣與封臣之間的張力關系,這也是盾牌錢經濟功能的體現(xiàn)。在國王看來帶給封臣便利的盾牌錢,在封建貴族眼中則成為國王榨取金錢利益的手段,是強加于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拒交、拖欠、爭訟等行為說明,在封建關系中因盾牌錢引發(fā)的經濟利益糾紛,已成為封建領主間的常態(tài)。
根據(jù)布拉克頓的說法,盾牌錢是王室因封土而非因人身依附關系征收的役務,尤其是它屬于王室役務或者海外役務。他還說,只要繳納哪怕一便士半便士的盾牌錢,其人所擁有的土地就是典型的軍事封土(feodum militare)。布拉克頓顯然是在封建法律范疇內討論盾牌錢。然而,盾牌錢即使擁有法律的外在形式,其內在本質是一種經濟行為。盾牌錢作為一種役務折算,將封建權利義務的實現(xiàn)重心落在了封土上,從而逐漸削弱封君封臣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國王是盾牌錢的發(fā)起者,將自己和封臣都納入貨幣經濟關系的范疇。盾牌錢成為國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甚至被學者理解為國家的稅收。封臣繳納貨幣推動了貨幣經濟形式的流行和生產實踐,從而將軍役關系演變?yōu)樨泿抨P系。
除了盾牌錢,貨幣支付的加強還體現(xiàn)在各種封建協(xié)助金上。在英格蘭和諾曼底,一般有三種協(xié)助金,即封君的贖金、封君長子加封騎士的協(xié)助金和封君長女出嫁的協(xié)助金。1177—1178年,亨利二世的《財政署檔卷》中記載了各郡因國王女兒婚姻繳納協(xié)助金的情形。例如,德文郡的奧利弗應繳納33先令4便士,后被免除;雷吉納爾德伯爵欠215馬克3先令5便士。1190年,理查一世的國庫檔卷記載,雷梅斯的理查為了國王女兒出嫁而欠下協(xié)助金10英鎊,薩爾主教為113先令4便士,蘇塞克斯郡的塞斯特主教為74先令,薩里郡的塞特希亞修道院院長則為1馬克免役錢。1215年大憲章承認了這三種封建協(xié)助慣例。1230年,彼得伯洛修道院院長馬丁除向亨利三世繳納“180馬克盾牌錢”,還要給國王奉獻協(xié)助金100馬克。1281年,加爾弗雷都斯在彼得伯洛修道院持有三塊封土,為此他每年要交給修道院監(jiān)護費24先令、協(xié)助金18先令。協(xié)助金沒有固定額度,往往是雙方協(xié)商決定。1166年,亨利二世曾經向臣民征收賦稅,額度是每英鎊財產征收2便士。在亨利三世、愛德華一世、愛德華三世時期(1217—1348),共征收過7種協(xié)助金,前兩種(長子加封騎士、長女出嫁)是每個騎士領征收2馬克,后一種(贖金)征收20先令,其他征收2馬克;1350年將額度固定為每一騎士領征收1英鎊。一如盾牌錢的征收,封建協(xié)助金同樣會引起封臣的不滿與反抗。布拉克頓為此特別強調,協(xié)助金應該讓雙方都感到輕松,而不應該引起抱怨;結果應該是接受者得利,獻出者得榮譽。
圍繞封土保有所出現(xiàn)的各種權利,如婚姻權、監(jiān)護權、繼承權等,都在事實上以貨幣來衡量和支付。按照封建原則,封臣的婚姻尤其是封臣遺孀及其未成年兒女的婚姻都要經過封君同意。英國國王作為最高封君,其享有的婚姻權更突出。1185年,亨利二世曾經對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婚姻、土地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目的是摸清國王婚姻權監(jiān)護對象的情況,以便在實施過程中獲得相關利益。例如,在林肯郡賈爾伯格百戶區(qū)的斯塔里伯格,羅伯特·德波維博茲有3個女兒,國王將會給予她們婚姻。1185—1186年,米德爾塞克斯郡的拉多爾夫向亨利二世的財政署繳納5馬克,以購買其婚姻權和妻子的財產權;同年,該郡的威廉因其母親婚姻被承認而欠款100先令?;橐鰴喑蔀榭梢再I賣的商品,根據(jù)學者統(tǒng)計,一個寡婦或者女性繼承人的價值,從200馬克到500馬克不等。亨利二世時期,直接封臣的繼承人為取得婚姻權而平均繳納101馬克,理查一世時期是174馬克,約翰王時期是314馬克。1214年,喬弗里·德曼德維爾為格羅斯特的伊莎貝爾及其地產繳納2萬馬克給國王約翰;據(jù)載,約翰王的此項收入總額達到了4萬馬克之巨。不僅封君可以在婚姻監(jiān)護中獲利,封臣也能夠利用相關權利解決經濟困境。例如,威廉·德塞內維爾將其子的監(jiān)護權和婚姻權轉讓給王室重臣約翰·曼塞爾,后者幫助威廉償還100馬克債務,并且讓威廉的兒子娶他的姊妹或者其他近親。
從封建原則來看,封土屬于封臣終身所有的不可世襲之物,而在實際生活中,封土逐漸演變?yōu)榭衫^承的土地,但要向封君繳納繼承金。在《財政署對話集》中,一般直屬佃戶繳納的繼承金為每騎士領100英鎊。在理查一世時期,最常見的繼承金是一個男爵領為100英鎊。1215年大憲章則規(guī)定,無論一個男爵領地包括多少騎士領,其繼承金都為100英鎊。根據(jù)佩因特統(tǒng)計,12、13世紀英格蘭41個男爵領地要繳納的繼承金如次:3個繳納500 英鎊以上,3個繳納300—400英鎊,5個繳納200—300英鎊,14個繳納100—200英鎊,16個繳納少于100英鎊。如根據(jù)大憲章的標準,有近30個男爵領要把全年收入作為繼承金上交給領主。若是按照每個騎士領繳納5英鎊,當時一個騎士領的年收入為20英鎊,繼承金占收入的比重為25%,這當然是沉重負擔。繼承金是否合理,封君和封臣有各自的考量。封君在征收繼承金上的彈性可作為獎懲封臣的手段;封臣在繼承金上的反抗,也同樣為了自身利益。
翻檢那些僧俗貴族關于土地的特許狀或者契據(jù)集,一個突出現(xiàn)象是,封土逐漸演變?yōu)樽獾兀垡廊淮嬖?。在這些文獻中,“地租”(firmam )一詞時有所見,常見表達有ad feudam firmam 、pro reddendis ad firmam 、ad firmam perpetuam等,表明封土成為可以被出租交易的土地。例如,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1156—1180年,院長休授與羅伯特·德奧斯維爾一塊封土,后者要向前者繳納25先令作為租金。在《比奧奇夫修道院契據(jù)集》中,1200—1220年,格拉普維爾的理查德先后兩次授與修道院土地作為封土,第一次是1波維特土地及附屬建筑物等,作為授與土地的回報,修道院要支付20先令,并且此后每年交給理查德3先令;第二次是2波維特土地等,作為回報,修道院要支付60先令,還要每年給理查德2先令。從上述文獻中不難讀出,封土已然呈現(xiàn)某種土地交易的經濟本質。
1290年,英國頒布《買地法令》(Quia Emptores),直接承認封土具有合法交易的權利?!顿I地法令》的主要內容是:
從今以后,每個自由人按他自己的愿望出賣他的土地和保有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條件是封土承受人得按照他的封土授與人以前持有該項土地的役務和習慣,從同一封土的主要領主那里持有同一土地或保有物。如果他出賣這樣的土地或保有物的任何一部分給任何人,則封土承受人得馬上從主要領主那里持有它,并得按照出賣土地或保有物的數(shù)量,立即對該主要領主承擔相應役務。
盡管附設了一定的限制條件,但仍然可以清晰讀出《買地法令》承認封土可以出售。梅特蘭認為,該法令使過往的條條框框都失去意義,因為從此之后再也沒有臣服,再也沒有封土。有學者認為,自由買賣封土使土地保有者在法律上都成為國王的直接封臣,從而加強了國王對封土及封臣的直接控制。除法律層面,1290年《買地法令》的影響和作用更清晰地體現(xiàn)在經濟層面上。學者比恩對買賣封土的情形作過統(tǒng)計,在法令頒發(fā)之前(1272—1290)的土地轉讓中,“許可”(licence)形式共有36例,“諒解”(pardon)形式只有1例,后者只占前者的2.8%。在法令頒發(fā)之后(1291—1310)的土地轉讓中,“許可”形式共有428例,“諒解”形式則有128例,后者所占前者的29.9%。即是說,法令頒布后以“諒解”轉讓土地的比例增加近10倍。所謂“許可”,就是有關封土的任何變動,必須事先征得領主同意;所謂“諒解”,就是由雙方先期完成封土交易,最后到封君那里完成與封土相關的交割手續(xù)。于是,封君所發(fā)揮的功能和作用,就是事后的“諒解”或者確認。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諒解”最后的達成,需要交易者繳納一筆罰金。從比恩的統(tǒng)計中可以看出,在《買地法令》頒布之后,“許可”和“諒解”兩種土地交易方式的比重發(fā)生變化,即使是“許可”方式的土地買賣,其內涵也發(fā)生相當變化。
另一個變化是地產托管在封土中使用情形增加。所謂地產托管,就是封臣將封土委托他人代為管理,自己不直接占有土地卻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比恩統(tǒng)計了1327—1376年的封土托管情形,結論是托管在封土持有者中逐漸增加,將封土轉為托管的共130人,1327—1336年7人,1337—1346年9人,1347—1356年22人(占調查總人數(shù)的比例為3.3%),1357—1366年36人(占比5.8%),1367—1376年56人(占比13.6%),從所占比例的變化來看,30年間托管增加了3倍有余。
1290年《買地法令》之后的英國封建主義,在土地占有形式上發(fā)生了變化,在封建役務的完成和實現(xiàn)上也發(fā)生了變化。嚴格說來,封土屬于不可讓渡的所有權,而隨著《買地法令》的頒行,封土本身成為商品,逐漸成為可以讓渡的“所有權”。本來只是依據(jù)分封習慣而存在的封土,變成了土地市場的一部分,也推動了土地市場的變化。封君封臣都會從土地交易中尋求自己的利益,與之相伴的是封土上各種權利和義務的變化。當封土被出售后,封君原本可以從封土上獲得的封土罰沒權、婚姻支配權以及監(jiān)護權等,事實上已經化約到作為商品的封土中,屬于經濟利益交換。決定交換的不再是封建保有權,而是與土地相關的經濟契約。至此,封建義務都表現(xiàn)為較為純粹的經濟關系。后來者與領主之間只存在基于封土而反向確立的所謂“人身依附關系”,其實質就是由封土衍生出來的經濟關系。
綜上可見,從盾牌錢出現(xiàn)到《買地法令》頒行,英國封建主義的經濟向度已然有突出呈現(xiàn)。貨幣支付在封建關系中漸成主導性形式,作為封建關系基石之一的封土進入土地市場,甚至“貨幣封土”(money fief)把依附關系建立在貨幣之上。與此同時,13世紀還出現(xiàn)一些具有保護與依附關系的私人性質合約。有學者認為,這些經濟意義上的轉變意味著英國封建主義的衰落。他們看到經濟因素對封建主義的作用,但走向了極端。正如霍利斯特所批評的那樣,按照這些人的觀點,斯坦頓著作的書名要改為“英國封建主義的唯一世紀”了。事實上,這些變化更意味著一種新的封建關系形成。在國王和國家層面,封建主義的經濟功能成為國王財政的重要支撐,以至于現(xiàn)代學者認為,此時存在著一種“財政封建主義”(fiscal feudalism)。在地方層面,封君將其封臣轉變?yōu)槭聦嵣系牡钁?,二者之間的關系取決于進入市場的土地,甚至臣服禮的達成,并非因為人身依附,而是獲得了經濟意義上的封土??梢哉f,正是此種經濟關系的建立,才使得逐漸失去存在合理性的軍事、法律上的封建主義得以繼續(xù)存留。用學者卡朋特的話說,“財政封建主義”是封建得以存留的核心所在。“英國封建主義的第二個世紀”之特征正在于此。
三、貨幣和契約:封建主義經濟特征居于主導地位
14、15世紀,英國各地許多貴族家庭都有數(shù)量不一的依附者,依附者為領主服役,領主為依附者提供保護及生活必需品。這種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一如典型的封君封臣關系,屬于依附者與保護者之間的某種交換。不同的是,用于實現(xiàn)交換的工具和手段不再是封土,而是以契約方式確定的貨幣。這種契約文書,習慣上被稱為“扈從終身契約”(life indentures of retinue )或者“私人契約”(private indentures)。
14世紀中期以后,私人契約大量出現(xiàn)。最著名的是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留下的數(shù)量頗豐的文書,其中的“登記冊”顯示,1371—1375年的登記條目為1797條,1379—1383年為1245條,包含許多私人契約條款,同時他還留下契約文書42份。其他貴族家庭也有私人契約,例如,赫斯廷斯爵士家族留下的契約文書67件;此外,英國各地世俗貴族以及教會貴族,甚至非貴族家庭,都發(fā)現(xiàn)許多用中古法語、拉丁文和中古英語書寫的私人契約。除了相關文獻,圍繞封土展開的研究成果也不斷涌現(xiàn)。
大體而言,私人契約在內容和格式上由五個部分構成:一是關于契約的說明,即簽約雙方是誰、簽約日期等,通常表達為“此契約完成,XX為一方,XX為另一方,證言如下……”或者“此契約證言由XX一方與XX另一方達成”;二是設定扈從應該承擔的役務條款,即扈從在和平時期或者戰(zhàn)爭時期為領主履行哪些役務;三是支付扈從報酬的條款,即領主支付給扈從的年金或者短期薪酬的數(shù)額以及支付方式等;四是對未能履行役務或者未能支付報酬的懲罰條款;五是關于有效期限等方面的條款。最后雙方蓋上印信作為憑證。從格式上看,私人契約的書寫和表達呈現(xiàn)規(guī)范化和程式化趨勢,已然具有某種格式合同的特征。
這些私人契約格式相對固定,內容大同小異,概括起來就是甲方乙方簽訂契約,一為領主,一為扈從;扈從要在和平及戰(zhàn)爭時期為領主效忠服役,領主則為扈從提供年金,或者按日支付工資和膳食。關于年金,常見表達方式有,“每年他的報酬”,“在和平及戰(zhàn)爭時期他的報酬”,“他的報酬是終身每年”,“和平時期他們的年金”,等等。關于日工資和膳食,常見表達有,“每日工資2便士”,“每日工資是4蘇斯特林幣”,“獲取膳食費”,“和平時期的工資和膳食費”,“工資或開銷”,“每日工資是40便士”,“每日工資2便士”,“每日工資是12便士”,等等。另外,還經常提及制服費用,例如,“50法鋰用于5位騎士的制服費”,“30法鋰用于4位騎士的制服費”,“20法鋰的制服費”,“每年2套制服花費40蘇斯特林幣”,等等。
年金和工資高低因人因時而異。年金高者有數(shù)百上千英鎊,低者則只有數(shù)英鎊;日工資高者有1先令,低者或許只有2便士。例如,1353年愛德華太子與約翰爵士簽約,愛德華給后者每天2便士作為日工資,此外還有5匹馱馬和4個步兵的日工資。1367年12月8日,約翰·德伊普雷斯爵士與蘭開斯特公爵約翰簽訂契約,德伊普雷斯爵士為公爵終身服役,無論和平還是戰(zhàn)時。為此,公爵要支付德伊普雷斯年金20法鋰,其中10法鋰為其在奧佛頓城服役,另外10法鋰為其在斯萊恩城服役。1370年11月10日,約翰公爵與約翰·德內維爾爵士達成契約,爵士為公爵終身服役,公爵支付爵士50馬克年金作為后者和平時期服役的報酬;在戰(zhàn)時,公爵每個月要另外支付爵士50馬克,即500馬克(約合333英鎊6先令8便士)。值得注意的是,該契約要求爵士絕對忠誠,還給予爵士在無役務期間自行決定行動的自由。1450年,約克公爵理查德與奧蒙德伯爵詹姆斯·布特勒簽訂契約,后者為前者終身效忠服役并獲得報酬年金100馬克。
契約簽訂者的身份構成較為復雜,常見的是大貴族與騎士之間的契約,這是傳統(tǒng)封建依附關系的延續(xù)。根據(jù)岡特的約翰留下的相關統(tǒng)計,作為領主,他與56位騎士和102位從騎士簽訂契約,使他們成為自己的扈從。另外,在1278—1476年的156份私人契約中,以王子、公爵、伯爵、勛爵等身份與人簽訂扈從契約者共135人,騎士身份15人,從騎士3人,身份不明者3人。這些都充分證明,扈從契約簽訂的主導者是大貴族,只有他們才有資格擁有扈從,這是身份等級特權所決定的。盡管偶有小貴族乃至普通騎士竄入其中,但無礙大局。例如,1419年,威廉·德布爾格與威廉·德赫希爾頓及其妻子簽訂契約,后者成為前者的扈從,前者給予后者2蒲式耳谷物作為報酬,還為其提供制服。這位德布爾格就是一個地位不高的從騎士。
盡管貴族也可以成為他人的扈從,但扈從的主要構成還是騎士及以下階層。1461—1483年,哈斯廷斯勛爵所簽訂的契約中,扈從總人數(shù)為67人,其中同級貴族2人,騎士6人,從騎士43人,紳士16人。以1278—1476年的156份私人契約為例,其中充任扈從者,上層貴族為8人,騎士或者相當于騎士的65人,從騎士42人,紳士1人,約曼2人,槍手1人,號手1人,管樂手1人, 老兵1人,新兵(yongar)1人,其他33人為不明身份者(也可以說是沒有頭銜者)。值得注意的是,1372年之前,充任扈從者中騎士37人,而從騎士只有2人;1372年之后,對應的數(shù)字分別為28人和40人。此外,1372年之后,諸如約曼、槍手等地位低下的職業(yè)軍人充任扈從的人數(shù)開始增加??梢钥闯?,普通騎士、從騎士仍然是扈從隊伍的主體構成,但普通身份者也有機會。例如,1465年,費茲休勛爵亨利與約曼亞伯拉罕·墨特卡夫簽訂契約,后者承租前者的土地并成為勛爵的忠仆為其服務,亞伯拉罕也表態(tài)要成為“好佃戶”。1468年,從騎士托馬斯·桑德福斯與約曼威廉·布拉德爾簽訂契約,威廉成為托馬斯的扈從,為其效忠服役,托馬斯則要支付威廉一年13先令4便士的報酬。1469年,托馬斯·桑德福斯又與紳士約翰·克利伯恩簽訂契約,約翰成為托馬斯的扈從,為其作戰(zhàn)服役,托馬斯則給約翰報酬年金40先令,分兩期支付。上述事例中,兩位約曼和一位紳士分別成為勛爵和從騎士的扈從,這反映他們社會地位的上升。
在幾乎所有契約中,都有雙方建立依附關系的表達,尤其強調扈從對領主應該效忠服役。這種領主—扈從關系,似乎與經典的封君—封臣關系并無不同,然而在前者那里,并沒有后者所極其強調的“臣服儀式”。盡管扈從也在盡力為領主服役來表達忠誠,但此種依附關系建立的基礎不再是封土,而是貨幣。
以貨幣來支付扈從報酬的方式,在整個社會應用比較廣泛。仔細分析岡特的約翰公爵簽訂的扈從合同,比恩發(fā)現(xiàn)騎士和從騎士享受和平時期年費(annual fee)的人數(shù)在逐漸增加。在1372—1376年,只有13%的騎士和17.5%的從騎士享受和平時期的年費,到了1379—1383年,這兩項數(shù)字分別為25%和70%。這一現(xiàn)象反映了扈從合同從服役于戰(zhàn)爭逐漸走向服務于日常。另外,通過考察14、15世紀一些大貴族家庭的收支記錄,比恩確信貨幣支付方式應用相當普遍。蘭開斯特伯爵托馬斯在1313—1314年擁有的扈從中,有騎士210人和從騎士112人,共計322人,伯爵花費在這些扈從身上的年金和其他費用一年就超過2000英鎊,占其總收入的20%有余。1361—1399年,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擁有扈從共158人,其中騎士56人,從騎士102人,約翰為他們每年支付年金、工資等花費共計3000英鎊,約占其總收入的25%。15世紀的情形如下:1442—1443年諾森伯蘭伯爵佩西家族的賬簿顯示,他們收入的15%用于支付招募的扈從。其他一些大貴族家庭中此類支出費用占收入之比,高者有30%,低者也有近10%。這類數(shù)字充分證明,以貨幣支付扈從報酬的方式在當時社會中的重要性。此外,其他貴族家庭也有類似私人契約,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封建文書也多次提及相關契約。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扈從契約及其貨幣支付方式與傳統(tǒng)的封君封臣關系有了差異,因貨幣支付突破了以封土來維持依附關系的傳統(tǒng)方式,于是乃有“變態(tài)封建主義”之名。不過,在筆者看來,麥克法蘭及其后來者的討論中,一直謹守著經典或者常態(tài)封建主義的定義。他們一邊討論著諸如契約、貨幣等新經濟特征,一邊又以傳統(tǒng)封建主義的標準來定義14、15世紀的相關現(xiàn)象,因此就只能以“變態(tài)”來命名。在他們眼中,那些凸顯封建主義經濟特征的現(xiàn)象,成為一種非常態(tài)。麥克法蘭等人的研究看到了從法律走向經濟的歷史變化,卻未能建立從法律走向經濟的理論表達。甚至可以說,他們看到了變化和差異,但拋棄了封建主義。
從經濟角度來看,所謂“變態(tài)封建主義”仍然在封建主義范疇之中,但凸顯的是封建主義的經濟特性。首先,契約文書及其代表的貨幣支付扈從制度并非憑空而生。自13世紀中后期以來,封土漸漸失去原有的功能和作用。據(jù)學者估計,到15世紀末絕大多數(shù)封土都轉變?yōu)橥泄芡恋兀獬伎梢韵碛蟹馔辽系氖找?,封君卻無法干預封土的運營。隨著14、15世紀持續(xù)的戰(zhàn)爭,貴族失去獲取騎士服役的傳統(tǒng)手段——封土,為了招募扈從,不得不采取貨幣等方式。扈從契約的興起,正是封建土地保有權弱化的結果。在新的戰(zhàn)爭形勢下,傳統(tǒng)封建軍事服役不能提供戰(zhàn)爭所需,于是以契約來雇傭士兵作戰(zhàn)成為有效手段。
其次,超級臣屬(或者超級貴族)的形成,甚至普通貴族和鄉(xiāng)紳也需要更多的依附者,以組成抗衡社會變遷的自保力量,這是領主權發(fā)展的新時代。在一個動蕩的時代,公共權力無法保護大眾,人們不得不尋求私人保護。大貴族或者超級臣屬為了權力和利益,需要更多人手,于是招募依附者成為常態(tài)。同時,英國商業(yè)化發(fā)展了多個世紀,尤其是貨幣經濟在大眾日常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以貨幣來吸納依附者就成為最常用的手段。
此外,以契約代替封土并非意味著完全拋棄封土。在文獻中,支付給扈從的年金往往指定出自某地產或者莊園的收益。例如,1372年岡特的約翰與西蒙·帕克曼簽訂契約,后者的年金為24馬克,出自萊斯特莊園收入。1378年,沃里克伯爵托馬斯·伯尚普與從騎士皮埃爾·德拉霍爾特簽訂契約,后者在和平時期的年金為10法鋰,收入來自波伊雷莊園。1457年詹姆斯·布特勒伯爵與從騎士約翰·奧德萊簽訂契約,后者的服役年金是20馬克,出自多塞特郡哈西爾貝雷莊園收入。有的契約還涉及抵押或者扣押條款,即如果領主未能履行支付年金的條款,則扣押相關地產作為補償。這些事例說明,扈從的年金收入來自封土產出,仍然與封土有關聯(lián),只不過不再是以土地而是以土地的收益來支付報酬。尤其是在文獻中提及年金來源時,還時常給出某莊園或地產的原保有者名字,這是讓扈從與原封土保有者共享封土收入。契約中還專門把戰(zhàn)時酬金與契約年金區(qū)分開來,說明契約仍然保留著封土的關鍵要素,之所以如此,或許跟土地數(shù)量不足有關。國王以及直接封臣沒有足夠的土地繼續(xù)分封,而分封出去的土地因世襲繼承等因素的影響變得難以收回,因此,以貨幣來“分封”扈從,是封土經濟特性在晚期中世紀的自然體現(xiàn),也是貨幣經濟發(fā)展的自然產物。
以契約結成的依附關系,仍然表現(xiàn)為一種封建關系。盡管沒有明確的臣服禮儀,但要求扈從必須忠誠,領主必須行使“好領主”的權力。這些要求的實現(xiàn)并沒有道德法庭的制約和規(guī)范,而是以清晰的貨幣數(shù)量來規(guī)定,如果很好地履行了役務,就可以獲得足額報酬,反之,就會受到懲罰。從形式上看,是以法律文書來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說,在這里也存在著某種契約精神和原則。簽約雙方身份的變化,突破了傳統(tǒng)封建關系中的階層固化,尤其是騎士和從騎士等小貴族成為依附關系中的領主。而那些從騎士和普通人成了大貴族的扈從,標志著原先存在于上層社會中的封建關系,已然走向下層。這種突破建立在以貨幣為中心的基礎上,而非抽象的效忠臣服。騎士身份轉變?yōu)榧澥?,不再是主要服役力量,更多沒有騎士身份的普通自由人成為被雇傭對象,同時也是主要服役力量。這既是服役力量的擴大,又是封建主義進一步向更多普通自由人覆蓋。因此,“變態(tài)封建主義”改變的不只是維系權利和義務的方式,更改變了參與到這種關系中的對象和群體。
從內容上來看,扈從契約是經濟交易行為,盡管形式上為法律,但內核上屬于經濟,契約雙方所確定的服務與報酬關系屬于典型的經濟合同關系。雖然仍有依附關系存在,但事實上甲方是雇主,乙方是受雇者。作為領主,他們支付貨幣以招募依附者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經濟行為。無論是從政治目的還是從軍事目的來看,雙方都相信這種行為有利可圖,甚至如謝爾波內所指出的,領主雇傭隨從參戰(zhàn),也是期望支付少量的薪酬來獲取較大的“戰(zhàn)爭利益”(profits of war)。支付給戰(zhàn)斗人員的錢款,更像雇傭士兵作戰(zhàn)的薪酬,屬于臨時方式。支付給家內服役者的年金,則顯示出長期特征。在傳統(tǒng)封土模式下,騎士領地的規(guī)模大小以及封臣應該繳納的騎士役額度,都受習慣和法律的支配而有一定之規(guī)。但在扈從契約形式下,領主(或者雇主)支付給受雇者的年金或者薪酬多少,取決于雙方的經濟利益協(xié)商,年金或者薪酬多者可以達到數(shù)千英鎊,少者則只有數(shù)英鎊。因此,從扈從作為戰(zhàn)士和門客的身份來看,人身依附關系表現(xiàn)為某種變相的勞動力出賣。
因此,此時的封建主義有如下經濟特征:首先是貨幣化,即封建役務朝著貨幣支付方向發(fā)展。以岡特的約翰為例,他身邊的扈從有158人,每年支付的扈從年金等費用高達3000英鎊,這當然是超級家族才有的經濟實力。日工資2便士或者6便士,則反映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水準。至于以莊園收入等方式來支付年金,又與莊園生產等方面有所關聯(lián)。領主和扈從共同經手的貨幣正是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產物,貨幣發(fā)行量和流通速度,都是社會經濟活動的量化體現(xiàn)。至于貨幣支付中的各種細致規(guī)定,則反映了人們對于金錢的態(tài)度和認識。
其次是商品化,各種役務都轉化為商品,到中世紀晚期,甚至騎士也轉化為可以買賣的商品。例如,1432年薩??丝りP于遺產調查登記冊中,騎士約翰·沙爾德努擁有的土地和應完成的騎士役務情形如次:某莊園年值100先令,年役務10先令;某40英畝土地年值20先令,年役務2先令;某100英畝土地年值40先令,年役務13先令4便士;某莊園年值10馬克,年役務2先令。其他如監(jiān)護權、婚姻權、用益權等都成為商品,社會經濟的貨幣特征成為常態(tài),難以回到實物乃至勞役的經濟方式。因此,所謂“變態(tài)封建主義”其實就是經濟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從軍事法律的角度來看,它是“變態(tài)”的;從經濟角度來看,它是常態(tài)封建主義經濟特征的增強。此時的封建主義并沒有因為“變態(tài)”而消亡,而是常態(tài)封建主義“邏輯上的繼承者”(logical successor )。
當然,此時還保留著某些傳統(tǒng)的東西。例如,在14、15世紀英國鄉(xiāng)紳的各類文書中,我們可以讀到關于封土(feoffeement, feoffeez, feoffees, enfeoff )的不同書寫和表達,封土仍然是土地保有體系中的一個類型。在15世紀的英國土地法律中,仍然有以封土而存在的土地類型,此類土地的保有條件仍然是所謂的騎士役,有時依附關系雙方仍會以封君與封臣來表達,國王仍會對其封臣施以戰(zhàn)時軍事召喚。在英國與法國的百年戰(zhàn)爭中,抑或在英國的紅白玫瑰戰(zhàn)爭時期,除了真正的雇傭軍隊,仍然會有封臣因依附關系而為封君作戰(zhàn)。依附關系、貨幣工資等并沒有導致資本主義意義上的雇傭關系,而是形成了新的貨幣依附方式。依附者人身并不自由,依附往往是終身的,甚至參與到領主的家庭生活和政治事務中,擔任管家、護衛(wèi),從而成為家庭的一員。于是,英國出現(xiàn)了某種基于契約依附而非血緣關系形成的大家庭。15世紀《愛德華四世的家庭黑皮書》這樣規(guī)定家庭規(guī)模:一個公爵家庭應該為240人,一個侯爵家庭為200人,一個伯爵家庭為140人,一個子爵家庭為80人,一個男爵家庭為40人,一個騎士首領家庭為24人,一個騎士家庭為16人,一個從騎士家庭為10人。這顯然不是自然家庭的情形,而是因契約依附形成的超血緣關系的家庭人口規(guī)模。從社會學意義上看,這一現(xiàn)象標志著一種以經濟為核心的新的親密關系、親友關系乃至家庭關系的形成。在這樣的家庭中,領主往往為依附者提供制服、安排婚姻、進行監(jiān)護等,這屬于領主權力文化的某種體現(xiàn)。
綜上可見,14—15世紀或許可以稱為軍事、法律上的封建主義逐漸消亡,經濟封建主義逐漸發(fā)展的新階段,是前兩個階段經濟特征的延續(xù)。
結語
11—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經歷前后相繼的三個階段。1066—1166年為第一階段,因諾曼征服帶來的軍事、法律屬性占據(jù)主導,經濟特征被遮蔽,但仍然表現(xiàn)出潛在力量。1166—1350年為第二階段,經濟特征因盾牌錢和《買地法令》等因素出現(xiàn)而逐漸凸顯。1350—1500年為第三階段,貨幣支付和扈從契約的出現(xiàn),表明經濟特征已占據(jù)主導,這是封建主義發(fā)展的新階段。從政治法律視角來看,英國封建主義的歷史是從常態(tài)走向“變態(tài)”的歷程,也是從興起走向衰亡的過程;但從經濟視角來看,這是封建主義經濟特征從被遮蔽走向外顯和加強的歷程,此為11—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演變的內在經濟邏輯。
英國封建主義研究在聚焦生產領域領主與農民之間封建經濟關系同時,也應該關注分配領域封君與封臣之間的封建經濟關系。封君和封臣之間存在著某種相對穩(wěn)”定均衡的分配方式,這是其經濟理性的體現(xiàn),不過因為人身依附與封土特性,封君封臣的經濟行為往往被權力和習慣所支配。然而,封建領主的經濟行為同樣服從封建主義的經濟邏輯和經濟規(guī)律。
從經濟視角來看,14—15世紀是英國封建主義發(fā)展的新階段,同時也是其最后階段。當經濟要素在軍事、法律的封建主義外殼中生長壯大,最終會給予束縛它的力量以致命打擊,形成適應其發(fā)展的新結構。那些原本屬于封建主義的內生性經濟要素,逐漸演變?yōu)槠茐姆饨ㄖ髁x結構的力量,推動資本主義要素解放。正如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結構是從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中產生的。后者的解體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0世紀兩次關于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大討論,關注的中心議題正在于此。羅伯特·布倫納認為,地主—資本家—農業(yè)工人的階級結構是資本主義產生的關鍵。但除了資本家和農業(yè)工人外,封建領主階層也需要關注。正是封土托管、莊園解體和自營地出租,才使得土地占有權乃至所有權發(fā)生變遷,封建領主成為食地租者,新的階級結構逐漸形成。從這一意義上說,封建領主階層內部經濟關系的演變,一如農民階級內部經濟關系的演變,都是資本主義產生的前提條件。
黃春高,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