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案例評析丨重組家庭再離婚后,繼子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
2023-07-16 19:30 作者:bili_1839844842 | 我要投稿
被繼承人組建重組家庭又離婚的,死亡時繼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繼承份額?繼子主張繼承不動產份額,是否應予以支持,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一文解析。
一、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與案外人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育有婚生女甲女。被繼承人初婚婚生女為丙女。女方初婚婚生子為乙男,再婚時乙男8歲,并一直隨雙方共同生活。2009年雙方協議離婚,乙男已成年。離婚后,被繼承人購買一處不動產?,F被繼承人死亡后三人對該不動產的分割產生糾紛,遂起訴至法院。
二、道華評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繼子乙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若享有繼承權,如何確認繼子乙應繼承份額。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名下現有房產一處作為遺產,為被繼承人個人所有。被繼承人去世后未留遺囑,繼承開始后,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中,原告甲女與丙女、乙男作為被繼承人子女、繼子女系第一順序繼承人,份額應當均等。
關于乙男作為被繼承人繼子的繼承權: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解除關系主要考慮兩點:
1、雙方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時,繼子女是否成年,
2、未成年繼子女是否跟隨繼父母生活,雙方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
而本案中被繼承人與乙男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乙男為其繼子。被繼承人解除婚姻關系之時繼子已成年,與繼父的父子關系不因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解除而自動終止,在本案中,繼子乙有權繼承遺產。
法院最終判決甲乙丙三人平分該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