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保證追償的逾期利息標準能否超過原債權

基本案情
甲方與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率標準為年6%;逾期還款,逾期利率按年12%計算。
甲方、乙方和丙方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丙方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向丙方支付擔保費6萬元;如因乙方未按約定還款,丙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應當自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當日起三十日內向丙方支付因保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還款;如乙方逾期還款,乙方應當按全部代為償還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100萬元。后因乙方逾期還款,丙方向甲方償還105萬元。后丙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方向丙方償還代償款105萬元,并按年利率15%,以105萬元為基數支付逾期利息。
那么,本案中保證追償的逾期利息標準能否超過原債權呢?
律師解讀
第一,保證人的權利實質上來源于原債權人。
首先,保證人與債務人作為民事主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雙方當然可以就保證追償的內容進行約定。該約定包括是否可以追償,以及如果可以追償,債務人應當承擔債務范圍。
其次,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保證責任的范圍不得超過主債權的債務范圍,這是從屬性應有之義。
最后,民法典第七百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息。從該規(guī)定不難得出,保證人若享有追償權,基于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該追償權不同于代位權,并不是享有債權人對該債務的全部權利,債權人原享有抵押權、質權、保證等對第三人的權利,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權時并不享有。因此說,保證人的權利基礎實質來源于原債權人。
第二,不能因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負擔。
保證的追償權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應當屬于法定的債權轉移,只是轉移的債權僅限于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導致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消滅,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原則上并未免除,在可以行使追償權的情況下,債務人應當向保證人履行相應的債務。
如果可以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追償的逾期利息進行任意的約定,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對于有償保證而言,保證人除了可以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還可以在追償過程中獲得超過原債權的利益,這樣勢必會導致保證人利用優(yōu)勢地位通過約定方式獲得高額利益。
第三,若允許約定追償的逾期利息標準高于原債權,可能會導致保證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若保證人與債務人可以約定追償的逾期利息高于原債權約定,就本案而言,相當于保證人在承擔保證時保證人將代償款項出借給債務人,并約定了高于原債權的利息標準,這樣會極大地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對于有償保證而言,債務人多數已為該保證支付了一定數額的擔保費用,再允許超過原債權約定債務人責任,勢必導致債務人雪上加霜,最終無力承擔還款責任。該種約定也可能會導致保證人與債權人串通,通過保證的方式獲得超過原債權的利益,甚至可能會出現通多重保證的方式惡意累高債務人還款金額。
基于上述分析,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就是否可以追償進行約定,也可以就追償的逾期利息標準進行約定,但是約定的逾期利息標準不應超過原債權繼續(xù)存續(xù)情況下債務人應承擔的逾期利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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