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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挖墳現象的解讀——對互聯網個人隱私保護的思考

2022-07-04 14:04 作者:二寶學長  | 我要投稿

你還記得10年前說過的一句話或者做過某一件小事嗎?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就因為以前的一句話、一件事讓現在的你寢食難安,甚至付出了超出原本的代價……

這種類似于秋后算賬的經歷卻在互聯網時代瘋狂呈現,常見的被發(fā)生對象就是冒紅的網紅明星們,甚至滋生了專業(yè)挖掘這些人過去的行業(yè),以便炒作詆毀……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網絡“挖墳”現象。

1什么是網絡挖墳?它的影響有哪些?

挖墳原本是百度貼吧當中的一個用語,意為通過把以前的舊帖子頂帖的形式從而形成霸屏影響正常交流的影響,但該詞引申至今有了新用途,也可以指向專門挖掘他人過去隱私的行為,受此影響最大的群體便是網紅明星們或者其他具備一定影響力的人,例如大學教授、政府官員等。

挖墳者的目的動機有的是出于好奇了解被挖者的更多信息,但是更多的是別有用心出于“爆料”招黑的目的。不過也有少部分人為了獲取眼球,故意請人炒作,挖掘自己的黑歷史,這些人不在我們的討論范圍內。

由于互聯網時代,事情發(fā)酵的范圍遠超想象,尤其是那些本身具備一定影響力和流量的群體,一個猛地爆料可能會讓他們從此一蹶不振,例如王力宏、吳亦凡事件,但是我們要討論的不是這種本身在過去就做錯甚至違法的行為,而是那些在過去但無法定性對錯的行為,基本有關正義、公平、倫理、文化等范疇,例如小時候整過容、年少輕狂、喜歡過的人、成績吊車尾、父母離異過、親人有過罪犯甚至性取向這些事。

挖墳行為帶來的還有謠言,一旦一些信息被挖掘出來,哪怕事情真相是假的,也是需要當事人在現在為過去的事負責,最起碼要花精力去澄清,但澄清需要大量的成本,且往往由于事情發(fā)生過去太久,當事人自己都記不清了,無法提供最有利的證據。這種滯后性的“懲罰”,像極了病毒的潛伏期,你不知道它什么時候發(fā)作,但是一發(fā)作疼痛是一定的,甚至還會要了你的小命,而其中扮演“刀”的角色是挖墳人,但是劊子手卻是廣大吃瓜群眾。

網友群體是容易被煽動的,尤其是被那些善于操作真相的人,他們只會提供給大家想要看到的內容。

2它違法嗎?

挖墳行為針對的是個人隱私問題,那讓我們看看我國現行法律當中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纂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第八章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原則上不得公開披露。個人信息控制者經法律授權或具備合理事由確需公開披露時,應充分重視風險。

《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2019.10發(fā)布,第七十一條【政務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政務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核。涉及個人信息的,遵循以下規(guī)則:(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但應當對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后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根據上述法律來看,挖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尤其擅自發(fā)布當事人其他個人信息,包括真實姓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照片等,屬于典型的侵犯隱私權。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這里也舉幾個例子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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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的改變

技術的發(fā)展讓我們的生活發(fā)生了急劇地變化,包括對社交的重大影響。

第一,社交平臺的轉變讓信息得以永久存儲。傳統(tǒng)社交具有轉瞬即逝性,除專門的記錄,社交的內容會隨著社交的結束而結束,而互聯網平臺的社交得以讓信息的記錄存儲在平臺上,它不會隨著社交的結束而結束。因此,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傳統(tǒng)社交只有人證,幾個人的口說之詞非常具有主觀性(幾個人可以一起串供,把真實的內容修改),而互聯網社交則不會,平臺清楚地記錄了我們社交對話的所有信息,這是非??陀^的物證,它能夠輕易讓人復盤在何時何地發(fā)生了什么,這也成了挖墳者的挖掘對象。

第二,社交平臺的轉變模糊了社交邊界。傳統(tǒng)的社交受限于時間和地點,往往具備一定的私密性,人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扮演固定的幾個身份角色,能夠清楚分辨在什么場合什么時間說什么話做什么事,但是互聯網平臺社交不僅突破了時間和地點,還可以讓人在不同身份之間快速切換,模糊社交的邊界,這也讓挖墳者有了可乘之機,那些容易被挖的就是那些沒有做好公私空間分離的人,因此,需要有意識的劃分公私空間,例如你在發(fā)朋友圈的時候分組展現,而不是直接讓所有好友得以看到,那么相對來講,就不容易泄露隱私,但是在傳統(tǒng)社交當中,就省去了這種煩惱。

第三,社交平臺的轉變亦是一種被迫選擇。在現代社會生存,我們必不可少地要跟許多人產生聯系。不論是工作中的聯系,還是生活中的聯系,幾乎不可能獨善其身?;ヂ摼W社交的興起,讓原本傳統(tǒng)的社交方式枯萎,回憶一下,你們上次朋友聚會,是否都在玩各自的手機?在親戚聚會的時候,是否選擇了互聯網社交?另外,對于那些不用微信的人,由于使用微信的基數擺在這里,而被迫使用微信社交,而如若不選擇互聯網平臺社交,則意味著人的社交需求得不到滿足,Holt-Lunstad 等人在2015年一項針對300萬人的分析發(fā)現:社交隔離和孤獨,增加了約30%的死亡風險,在2017 年的另一項研究發(fā)現:長期缺乏社交,對健康造成的影響,跟嚴重肥胖或每天抽煙超過15支等同。因此,為了社交而必須選擇新的社交平臺,這也給挖墳提供了基礎條件,因為只要用了互聯網社交平臺,都會留下一定的痕跡,那就可以挖掘。

4因果的充分必要性

我們再從邏輯的角度來審視挖墳后果的關聯性。

常見的形式,因為他過去做了/說了xxxx,而現在他的身份是…………,所以不可原諒需要被懲罰。

例如,因為他過去在互聯網社交平臺說了討厭漢族的話,而現在他的身份是一名政府機關人員,所以他應該被辭退。

提煉一下,沖突點就是過去身份角色的言行不符合現在身份角色的言行。那么,這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充分必要性呢?

答案是顯然的,它們之間不是呈正相關,此刻的輸出反映只是針對當下情景,并不針對未來,未來始終是不確定、模糊的。正如你在學生時代私下和同學吐槽老師,但在十多年后你自己從事老師這一崗位,難道因為你過去作為學生這一身份吐槽老師,所以可以得到結論,你現在不敬愛自己的崗位,因此要把你辭退,這也過于牽強了吧?

這種邏輯的實質就是拿過去的一點來否定現在的全部,一個點怎么能等同一個立體的面呢?

基于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引發(fā)思考,大眾對錯誤的包容閥值范圍是多少?那些有影響力的人是否也是立體的?如果他們也是立體的,為什么大眾只接受他們呈現出來的一面,而不接受他們的全部呢?互聯網社交平臺上的情緒輸出不被允許嗎?過去犯下的錯誤,就要一生都要被懲罰嗎?(尤其是那些罪犯,刑滿被釋放,似乎再也沒有平等的就業(yè)機會,比較類似的還有高考一考定終身的言論,第一學歷不是985,所以直接沒有入場資格,哪怕現在是985碩博)

5個人隱私如何保護?

首先,說出的話潑出去的水。互聯網是有記憶的,自己在網上的任何行為都有可能被一些人給加以整理,因此在網上發(fā)言一定要謹慎,比如自己和別人聊天的時候,假設對方會把你和之前的聊天內容截圖、泄露出去(不是被迫妄想癥,而是提醒自己對自己的言行要三思而行);

其次,低調為人。不要和別人結下梁子,除非是他主動招惹你,在特定場合做到不知道不表態(tài),沉默是金,以及出于保護自己的目的必要的錄音攝像是允許的;

再次,凡是涉及到個人信息的務必小心再小心,尤其需要填寫個人信息、掃描二維碼、填寫密碼的,多一點神秘感不是壞事情,密碼可以勤換且不能是都一樣,手機號盡量私人一個,公用一個,快遞收發(fā)化名、地址可以選用公司、代收點等;

最后,交代好近親,不要讓他們和別人透露你太多信息,比如做什么工作、在哪里,過去發(fā)生什么等等,同時也要培養(yǎng)他們保護好個人信息的意識,以免被不法分子拿去干壞事(例如之前的網絡貸款)。

6

正如俗話所說:人怕出名豬怕壯,樹大招風,也許出名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十年之前,你壓根不知道自己以后會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力,也沒想過此刻做下的“小”事情會在日后被別人拿出來翻舊賬,成了“大”事情。

清者是自清,但是還你清白需要很大的成本,因為自證清白、還原真相都很難,人們會相信這些事不是空穴來風,而忘了自己有過同樣類似的處境選擇站在一邊做吃瓜群眾。

我最后還是覺得,傷害和懲罰是不對稱性的,傷害太大,而懲罰太輕,正因為這種非對稱性風險,讓為惡者覺得代價可承擔,而無論事情真實與否,一旦做了,目的都達到了,只不過是程度上的差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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