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前言
受“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的影響,大家現(xiàn)在都會不同程度的進行理財投資。與此同時,部分不法人員利用投資者的盈利心理,進行花樣翻新的違法犯罪活動。一旦案發(fā),究竟是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讓人傻傻分不清楚。以下對三者的區(qū)別進行了簡略分析,供大家參考。
律師解讀
一、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
1.犯罪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對象則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財物。
2.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害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也可以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集資詐騙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害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用于集資營利。這樣,集資詐騙罪客觀行為不僅要有詐騙的方法,而且還要有非法集資的行為,詐騙方法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他人用以集資的錢財,而不是他種用途的財物。
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
1.侵犯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xiàn)為資金,又可以表現(xiàn)為財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xiàn)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呈現(xiàn)。
2.客觀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不同
集資詐騙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xiàn)為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統(tǒng)一。詐騙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是為非法集資這一目的服務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雖可采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目的是為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jù)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集資詐騙罪。
4.侵犯的客體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也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三、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罪只表現(xiàn)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非法占有目的;詐騙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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