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決不能怕破裂

第二卷
我們決不能怕破裂
(一九四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恩來:
? ? ? ?人家已宣布我們叛變,我們決不能再取游移態(tài)度,我們決不能再容忍,我們決不能怕破裂,否則我們就要犯嚴(yán)重錯誤,因此延安命令及談話[1]的全部,包括文字在內(nèi),是完全正確的。我們表明態(tài)度之后聽?wèi){蔣介石去處置,或者他執(zhí)行我們的十二條[2],兩黨重歸妥協(xié),或者實行全面破裂。你們應(yīng)向各方表示,蔣介石已將我們推到對立地位,除非蔣介石取消十七號命令[3]及實行其他必要步驟,我們是只有和他對立一途,因為我們沒有別的路走,你們應(yīng)迅即回延。余詳書記處電。
? ? ? ?毛澤東
? ? ? ?有申
? ? ? ?根據(jù)手稿刊印。
? ? ? ?注釋
? ? ? ?[1]延安命令及談話,指一九四一年一月二十日為皖南事變發(fā)表的《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命令》和《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fā)言人對新華社記者的談話》,均見《毛澤東選集》(第二版)第二卷。
? ? ? ?[2]十二條,指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fā)言人一九四一年一月二十日為皖南事變對新華社記者發(fā)表的談話中向國民黨提出的十二條要求。即:第一、懸崖勒馬,停止挑釁;第二、取消一月十七日的反動命令,并宣布自己是完全錯了;第三、懲辦皖南事變的禍?zhǔn)缀螒?yīng)欽、顧祝同、上官云相三人;第四、恢復(fù)葉挺自由,繼續(xù)充當(dāng)新四軍軍長;第五、交還皖南新四軍全部人槍;第六、撫恤皖南新四軍全部傷亡將士;第七、撤退華中的“剿共”軍;第八、平毀西北的封鎖線;第九、釋放全國一切被捕的愛國政治犯;第十、廢止一黨專政,實行民主政治;第十一、實行三民主義,服從《總理遺囑》;第十二、逮捕各親日派首領(lǐng),交付國法審判。
? ? ? ?[3]一九四一年一月十七日,蔣介石以國民黨政府軍事委員會名義發(fā)布通令,誣蔑新四軍為叛軍,宣布撤銷新四軍番號,并將葉挺交軍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