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全國各省市地區(qū)都是怎樣規(guī)定的?
財政部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yè)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明確:
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tǒng)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業(yè)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
一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yè)。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yè)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zhí)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注:按照《中小企業(yè)劃型標準規(guī)定》建筑業(yè)中小企業(yè)劃分標準為營業(yè)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chǎn)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yè)。其中:1、營業(yè)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chǎn)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yè);2、營業(yè)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chǎn)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yè);3、營業(yè)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chǎn)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yè)。
近期,又有多個省市發(fā)布23年版《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內(nèi)容為除港澳臺外31個省最新采購政策大盤點!18省市區(qū)(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陜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龍江、內(nèi)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確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一、中央預算單位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31省市區(qū)
關于修訂江蘇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2〕92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南京市本級100萬元;蘇州市(含所轄縣區(qū))、其他設區(qū)市本級50萬元;其他縣(市、區(qū))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100萬元,設區(qū)市、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guī)定和本單位內(nèi)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依法自行選擇采購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可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02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80萬元,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法實施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省、市、縣(市、區(qū))三級均為400萬元。
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03
《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實行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單項或批量金額4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工程類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200萬元以上的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必須招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04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和武漢市本級為100萬元、市州級為60萬元、縣級為40萬元;
工程類項目全省統(tǒng)一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單項或批量采購達到400萬元以上、市縣級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其中武漢市市本級執(zhí)行省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05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縣(市、區(qū))級在3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06
山東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其他設區(qū)的市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設區(qū)的市、縣級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注: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類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200萬元;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類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100萬元。
注: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類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200萬元;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類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100萬元。
07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貨物或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指導標準為30萬元以上;省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市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指導標準為60萬元以上。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300萬元,市縣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08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及鄭州市本級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10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預算單位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省級及鄭州市本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國家發(fā)改委第16號令)執(zhí)行。
09
《湖南省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2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項目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8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
市州可參照省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執(zhí)行。自行制定標準須報省財政廳備案,并在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wǎng)公示。其中,貨物、服務項目不應低于30萬元,工程項目不應低于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人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情形,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市州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10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且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由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以下標準的,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1.貨物和服務類:400萬元(含)以上;
2.工程類: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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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預算達到400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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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市縣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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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次采購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實行分散采購。
屬于分散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單次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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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指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以內(nèi)采購項目的限額標準。
工程項目,省級限額標準為8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60萬元。
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3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工程項目,公開招標的數(shù)額標準為400萬元以上。
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的數(shù)額標準為300萬元以上,市縣級為200萬元以上。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應在采購開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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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本市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guī)定和單位內(nèi)部控制采購規(guī)程等組織實施采購。財政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本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4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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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項目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200萬元。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州市級及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二)工程類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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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diào)整廣西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1、調(diào)整后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自治區(qū)本級為100萬元,設區(qū)市、縣(市、區(qū))級為50萬元;
工程類項目:自治區(qū)本級為100萬元,設區(qū)市、縣(市、區(qū))級維持原標準60萬元不變。
2、調(diào)整后的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如下: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全區(qū)統(tǒng)一為30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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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以及設縣(區(qū))的市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省級、市級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400萬元。采購單位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其他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采購單位可依法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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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50萬元。
各單位采購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工程類。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采購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guī)避政府采購。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200萬元。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低于200萬元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二)工程類。
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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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2020年版)》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市級和濱海新區(qū)為50萬元,工程類項目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400萬元,工程類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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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遼寧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一)采購限額標準: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和沈陽、大連、鞍山市本級50萬元,其他市、縣(市、區(qū))級30萬元;工程類項目60萬元。
(二)未納入集采目錄并且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無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2、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工程相關政策及標準
(一)貨物、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200萬元。工程類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以下兩類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購人在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工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項目;
2.工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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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預算單位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單項采購金額達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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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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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和市(州)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縣(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各級預算單位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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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年版)》
2022年11月11日起實施
1、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本級《目錄》外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大于或等于60萬元的實行分散采購;市(地)、縣(市)級《目錄》外貨物、服務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應大于或等于30萬元,工程項目(品目)應大于或等于60萬元。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品目)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省本級為大于或等于400萬元,市(地)、縣(市)級應大于或等于200萬元。全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品目),采取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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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全區(qū)統(tǒng)一集中采購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目錄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自治區(qū)本級100萬元,盟市級80萬元,旗縣級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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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含)以上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超過200萬元(含)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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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繼續(xù)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1、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50萬元、市州級40萬元、縣級30萬元。
(二)分散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60萬元、市州級50萬元、縣級40萬元。
達到上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調(diào)整的范圍,采購人無需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但應按照網(wǎng)上商城(電子賣場)、協(xié)議定點等要求組織采購。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一)省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市州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3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三)縣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未達到上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jù)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適宜的非招標采購方式。依法審慎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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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級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023-2025年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限額標準(含)以上的,應實行政府采購。
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限額標準的項目,屬于非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guī)定和本單位內(nèi)部控制采購規(guī)程組織實施。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標準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按預算管理級次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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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qū)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自治區(qū)本級及七地市各部門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100 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集中采購及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設電子賣場的地區(qū),通過電子賣場進行采購;電子賣場滿足不了采購需求的,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guī)定和本單位內(nèi)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2、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一)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400 萬元以上(含 400 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金額在 400 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依法采用適宜的采購方式。采購金額在 400 萬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二)政府采購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其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來源:財政部、各省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