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海運出口要求
鋰電池海運出口要求介紹,鋰電池HS編碼沒有海關監(jiān)管條件。
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也就是不需要商檢。
也就是出口鋰電池出口提供危包證,而工廠去申請危包證需要下面5個文件,
文件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包裝性能單和分類鑒定報告。
出口時應滿足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TDG)、
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等有關國際危規(guī)的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yè),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使用未經(jīng)鑒定或者經(jīng)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
0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03《生產企業(yè)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
0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05《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
上海丹吉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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